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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减刑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2013)吉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清犯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完毕)。刑期自2013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4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狱于2015年9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狱提出,罪犯陈**该犯入监刑以来,能够承认犯罪事实,服从法院判决,坚持写认罪悔罪书,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监狱组织的各项活动。截至2015年4月底,累计考核分90.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在卷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陈**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六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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