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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王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以其与被告人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银川**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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