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某某故意伤害罪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某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赔偿经济损失一案,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呼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杨某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向自诉人魏某某支付赔偿款45257.35元;驳回自诉人魏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审被告人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某某撤回上诉。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15)呼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