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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以检公诉刑诉(2015)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7日、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和妻子靳某某在其位于本市石化大道64号小区的某某香酥鸭香酥饼店前,因琐事与被害人庞某某及其妻子赵某某发生争执,随后王某某在与庞某某扭打的过程中将其鼻骨打伤,后被周围群众劝开。经鉴定,庞某某因外伤致鼻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供认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当庭发表量刑意见,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考虑被告人王某某已进行民事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某某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和辩解。

其辩护人辩称:1、被害人庞某某因琐事争执先叫来妻子帮忙,并先动手打了王某某,庞某某有明显过错,被告人王某某仅是用拳打了庞某某一下,造成轻伤后果,应属于防卫过当。2、其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并进行民事赔偿,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3、本案系由邻里矛盾引发,依法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4、其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和妻子靳某某在其位于本市石化大道64号小区的某某香酥鸭香酥饼店前,因琐事与被害人庞某某发生争执,随后庞某某返回叫来其妻赵某某前往与王某某及其妻靳某某继续争执并发生扭打,王某某在与庞某某扭打的过程中将庞某某鼻骨打伤,后被周围群众劝开。经鉴定,庞某某因外伤致鼻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二级。

审理中,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庞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王某某一次性赔偿了庞某某15000元。庞某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对王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1月31日20时O分,赵某某报警称其老公庞某某在库尔**集团64号小区菜市场发生打架。(2)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1月31日20时许,赵某某报警称庞某某与王某某发生打架,报警后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侯等候警察到来,民警到达现场后依法口头传唤王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3)被害人庞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1月31日20时许,我在库尔**大道64号小区菜市场准备收摊,旁边一家卖糕点的王某某和他老婆就骂我,我们当时就争吵起来了,之后被拉开,我就回家给我老婆赵某某说了,之后我老婆赵某某就回到64号小区菜市场,我也跟着去了,到了以后,我老婆赵某某和王某某的老婆就争吵,相互撕扯着对方的头发就打起来了,之后我和王某某两个人也打起来了,在打架的过程中,王某某在我的脸上鼻子部位打了一拳,当时就流血了,我们被理发店和商店的邻居拉开了。(4)赵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1月31日20时许,我先回家去了,我老公庞某某在石化大道64号小区菜市场内经营的糕点房收拾东西准备关门,到20时30分许,我老公回家跟我说旁边的那个卖糕点的女的骂他,我就和我老公一起返回了64号小区的菜市场,我们到了菜市场以后,我和那个卖糕点的女的对骂了起来,之后我们就互相扯住对方的头发撕扯在了一起,后来我们被旁边的人拉开了,我们被拉开后,我看见我老公庞某某的鼻子在流血,我儿子就报警了。(5)靳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1月31日20时许,我和老公王某某在64号小区菜市场我家经营的糕点房因为一点小事吵了起来,这时隔我两个门面的另一家卖糕点的男的听到了,以为我们在骂他,就和我们吵了起来,然后被旁边的人给拉开了,我们被拉开后,那个男的就回家了,过了一会儿,那个男的和他老婆一起回到了菜市场,那个男的老婆一过来就冲到我跟前,扯着我的头发,我们两个女的就扭打在一起,那个男的也要过来,被我老公王某某给推开了,然后我老公王某某也和那个男的打了起来,后来被旁边的人给拉开了。那个男的鼻子上的伤是我老公打的。(6)马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1月31日20时许,我在经营的理发店给顾客理发,听到我隔壁王某某两口子在和*某某两口子吵架,我店里顾客比较多,就没有出去,后来我给顾客焗油时,看见王某某的老婆和*某某的老婆互相扯着对方的头发,我出去准备把她俩拉开,当时没有拉开,庞某某蹲在地上,我看见庞某某鼻子在流血,他蹲了一会就回到他店里去了,后来我店里顾客叫我,我就回到店里去了,等我再出来的时候,派出所的民警来了把他们带走了。(7)胡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1月31日20时许,我在我经营的胡某某商店卖东西时,听到门口在吵架,我出去看见庞某某的老婆赵某某在和王某某夫妻俩在吵架,后来赵某某就回家了,过了一会,庞某某和赵某某一起回来了,赵某某一到市场上就和王某某老婆靳某某两个人撕扯了起来,王某某看见后就过去了,庞某某也过去了,和王某某打在了一起,我看见他们打起来了,就过去把他们拉开了,双方被拉开后,我看见庞某某的鼻子在流血,后来不知道谁报了警,警察来了以后就把他们带走了。(8)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意见书证实,庞某某因外伤致鼻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二级。(8)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4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带领侦查人员指认本市石化大道七**团64号小区菜市场某某香酥鸭香酥饼店门前附近是伤害庞某某的现场。(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案发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10)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1月31日20时许,我和我老婆在库尔勒市64号小区菜市场店里上班,我老婆靳某某和我因为一些小事发生争吵,当时旁边店也是卖糕点的庞某某以为我们在骂他,就和我们争吵起来,当时被旁边的群众劝开了。庞某某回家后,过了一会和他老婆赵某某就过来了,赵某某和我老婆靳某某相互扯着对方的头发厮打在一起,我当时看到庞某某也准备过去,我就把庞某某拦住,之后我和*某某之间就发生打架了,在打架的过程中我在他的脸上打了一拳,之后我们被旁边的邻居拉开了,之后我发现庞某某的鼻子受伤流血了,我才知道我刚才一拳打在庞某某的鼻子上了,警察来了就把我们带回派出所了。(11)和解协议、收据、撤诉申请和谅解书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履行赔偿款项,被害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形式和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能客观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确认为本案的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庞某某发生争执、撕扯后,将庞某某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能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得到被害人谅解,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防卫行为,经查,本案系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该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考虑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且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音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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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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