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新疆乌**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30日作出(2008)乌中少刑初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8日作出(2008)新刑一终字第12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0年10月14日作出(2010)巴刑执字第14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2年4月11日作出(2012)巴刑执字第4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3年11月29日作出(2013)巴刑执字第4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刑期止于2016年4月11日。执行机关新疆**监狱于2015年7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代表新疆**监狱警官杨*、王*出庭提请减刑,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吴**、艾**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疆**监狱提出,罪犯马*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参加学习、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同意新疆**监狱对马*的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现刑期止于2016年4月11日,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附带民事赔偿已赔付。该犯于2014年1月15日、2014年4月5日、2014年7月5日、2014年10月10日、2015年1月5日、2015年4月7日获季度表扬六次,2014年1月27日、2014年7月10日、2015年1月25日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三次。上述事实,有减刑综合材料及证明、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材料、评审鉴定表、认罪悔罪书、赔付附带民事赔偿凭据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马*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马*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