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以阿市检刑诉(2015)第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6月23日0时05分许,被告人杨*在阿克苏市乌喀路康馨苑小区17号楼1单元102室与被害人马*因开玩笑发生争执,被告人杨*持菜刀将马*额头及唇部砍伤。经鉴定,马*的伤情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已赔付4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司法鉴定书、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赔偿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持刀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自愿认罪,并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表示悔罪,可从轻处罚的观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其犯罪情节,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克**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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