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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夏**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杨某某以被告人夏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杨某某在宣告判决前,同被告人夏某某自行和解而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杨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人夏某某的控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杨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克**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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