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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指控彭*、阿**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以被告人彭*、阿**故意伤害罪,并造成其经济损失要求赔偿为由,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于2015年8月24日以双方已和解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苏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苏撤回刑事自诉及附带民事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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