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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蒲**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叶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诉被告人罗某某、蒲某某犯故意伤害(轻伤)罪及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3月2日作出(2014)叶*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蒲某某无罪;被告人罗某某、蒲某某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各项经济损失18997.09元。被告人罗某某、蒲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某某、蒲某某申请撤回上诉,原审自诉人李*某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某某、蒲某某申请撤回上诉和原审自诉人李某某申请撤回自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罗某某、蒲某某撤回上诉,原审自诉人李某某撤回自诉。

叶城县人民法院(2014)叶*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视为撤销。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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