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阿某某控告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阿某某以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轻伤),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阿某某以其已经与被告人孙某某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阿某某以其已经与被告人孙某某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阿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喀什**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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