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马**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孜伟地依沙克以被告人马**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孜伟地依沙克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孜伟地依沙克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孜伟地依沙克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喀什**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