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杨某某以被告人王**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杨某某以需要补充性的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以补充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杨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