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自诉人杨某某以被告人王**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杨某某以需要补充性的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以补充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杨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武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谢*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谷*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龙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杨*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徐*、何**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王**、马**、赵*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夏**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赵**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杨**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