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龙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以阿市检刑诉字(2015)第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龙某某于与被害人张某某承包的果园相临,两家因果园分界问题常年发生矛盾纠纷。2013年8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龙某某不满被害人张某某将地里的杂草堆放在两家相邻的果园地埂上,两人互相将杂草往对方地里扔时发生争吵,后龙某某的女儿刘*见二人争执随即拿上照相机准备拍摄,张某某见刘*拍摄两人随即相互撕打。龙某某看见女儿刘*被张某某殴打后,用手上拔杂草的木棍对张某某进行殴打。张某某、龙某某、刘*三方撕打中,被害人张某某致刘*受伤,龙某某致张某某受伤,经鉴**某某所受伤情属于轻伤,刘*所受伤情属于轻微伤,事发后,龙某某待在原地,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龙某某与张某某达成调解协议,龙某某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45000元,并取得张某某的谅解。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归案情况说明、受害人书写的事情经过及其陈述、刑事照相,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证人证言,赔偿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主动投案,系自首,又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的观点,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综合上述情节,决定对被告人龙某某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克**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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