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邓某甲、邓**、盛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张某某以被告人邓**、邓**、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以与被告人达成赔偿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邓**、邓**、盛某某的控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自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张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塔城**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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