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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松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1年3月3日作出(2011)农六法刑初字第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曹**不服,提出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于2011年5月9日作出(2011)新兵刑终字第000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改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0年2月23日起至2022年2月22日止。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第六师五家渠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曹**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提交了《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综合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材料。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六师分院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报减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异,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5年上半年综合累积分名列五家渠监狱一监区大伙房分监区25名罪犯第10名。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曹**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曹**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10年2月23日起至2020年5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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