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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书**死缓改无期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审理经过

北京**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日作出(2011)一中刑初字第32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18日以(2012)高刑终字第57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对被告人王**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宣判后即交付执行。北京市**河分局于2014年12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2015年3月27日经北京**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4月16日至4月20日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理局以罪犯王**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对罪犯王**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2年12月18日交付执行,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罪犯王**没有故意犯罪。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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