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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康金聚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作出(2010)南刑二初字第046号刑事判决,认定康*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止。2013年6月18日由本院作出(2013)驻刑执字第99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7月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康金聚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8年3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康金聚与其兄弟康**在本村康**家盖房子时,因琐事与同村村民康某某发生争吵并厮打。厮打过程中,该犯拿起干活用的铁锨朝被害人康某某的头部击打一下,致康某某当场倒地后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案审理过程中,该犯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支付了55000元的赔偿款,被害人亲属对该犯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

罪犯康*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获得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康*聚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康金聚减去刑期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刑满日期: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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