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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公诉刑诉(2014)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及其辩护人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1年8月12日夜,沈丘县刘庄店镇杨老庄村村民杨**将河南省郏县城关镇的伊*打死在杨*甲家院内,杨*甲(已判刑)伙同杨**用帆布、绳子将伊*尸体捆好,并将尸体投入该村北机井中。被告人杨**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杨**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被害人伊*系杨*甲杀害,其实施的只是和杨*甲一起将伊*尸体投放机井的行为。

辩护人梁*辩护意见:一、公诉机关指控杨**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991年8月12日夜,被害人伊*到沈丘县刘庄店镇杨老庄村杨*甲家寻找杨*甲的老婆杨美湾,要将其带走。伊*用擀面杖打击了被告人头部,被告人被打晕倒地后,就大喊杨*甲。杨*甲听到喊后出屋,手持木锄对伊*进行了殴打。事后,杨*甲和杨**一起对被害人的尸体进行了处理。本案证据达不到确凿无疑地证明被告人杨**就是故意杀害被害人伊*的凶手。二、被告人杨**与被害人伊*并无深仇大恨,也无利益冲突,不具有杀害被害人的犯罪动机,且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严重过错。三、被告人杨**的行为符合包庇犯罪的构成要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1年8月12日夜,被告人杨**将河南省郏县城关镇的伊*打死在沈丘县刘庄店镇杨老庄村杨*甲家院内,杨*甲与被告人杨**用帆布、鱼鳞袋、绳子将伊*的尸体捆裹好,用架车将伊*的尸体拉到该村北机井旁,又装半鱼鳞袋土系在伊*的尸体上,沉尸机井内。

杨**因犯包庇罪,1992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1996年11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杨**2011年9月8日的供述:1991年8月的一天,我一个人到杨*甲家去玩,晚上我住在了杨*甲家。突然从房子外面进来一个人,拿着一根擀面杖朝我头上打了两下,我当时就被打倒了,大概在地上躺了有三分钟,我就大声喊杨*甲“三哥,三哥”,杨*甲进来后看见那个人是杨*甲媳妇的相好,这时我已经和这个人打了起来,杨*甲就从院子里拿了一根叉子往那个人的头上打了两下,那个人当时就躺在了地上不动了,我过去朝那个人身上踢了一脚看没动静,过去一看才知道这个人已经死了,接着我就让杨*甲去报案。我说在院子里打的应该没事,属于正当防卫。杨*甲就是不去报案。然后我就帮杨*甲找了拉拉车(架车),和杨*甲一起就把这个死掉的人用帆布单子裹起来,扔进我们村子北边的那个井里了。

2011年9月24日供述,我冤我确实没有打伊*,伊*是杨*甲打死的,当时我报案,杨*甲不叫报案,事后我参与藏匿尸体了。

2011年9月28日供述,1991年农历7月初,那天晚上我住杨*甲堂屋西间了,大约天黑了一个多小时后,开我住屋的门的声音惊动了我,我问谁啊,对方说“我”,我听着是伊*的声音,他对我说我必须叫杨**带走,我拉着伊*的皮带说,你走吧,别在这找事。当时伊*身后有一案板,伊*从案板上拿一根擀面杖朝我头上打了两下,当时我倒地约有几分钟,我看见伊*摘杨*甲屋的门,快要弄开了,我从伊*后面拽着他上身褂子,喊杨*甲:三哥,快救命。这时杨*甲出来了,手里拿个锄,往伊*头部打两下,伊*当时就面朝下趴地上了,我也松手了,当时伊*还有气,杨*甲在院子里弄断一颗八九公分粗的桐树,弄成棍,朝伊*后脑勺打两下,伊*就不动了。杨*甲对我说:海龙,我要不出来,他非把你打死。我说:我去看病,你去报案,他到你家了。杨*甲说:你也别去看病,一看病事就出来了,我这家就散了。之后杨**帮我把头上血洗掉,按的药,把我当时穿的白色衬衣脱掉也洗洗,然后我们俩商量咋办,“不行,把尸体拉村北地机井内”,这是杨*甲提议的,我也同意了。杨*甲找的三个鱼鳞袋子,一个帆布,从头部到上身用帆布裹着,然后用鱼鳞袋子套着,我用麻绳捆的,两小腿和双脚用鱼鳞袋子,装好后我用麻绳捆绑好,我俩一块准备去杨**家借架子车,发现杨**的架子车在他家大门口外放着,没有轮子,杨*甲回家推他家的轮子,放上架子车我在后跟着,进杨*甲院后,杨*甲抬伊*头部,我抬的腿,装上架子车后,又带一个鱼鳞袋子到俺村后一机井边,杨*甲撑开袋子,我用手挖土装半袋子土,用绳子系伊*尸体上,我俩个把伊*尸体抬下后,把伊*的尸体头朝下,脚朝上投入机井中,之后我俩就回家了。伊*被打死的当天夜里,有我在西间住,杨*甲和他妻子杨**、女儿杨**在东间住,王*乙同他们三人在一块住,出事之后,王*乙出来后,我说:你害怕不害怕,进去吧,王*乙就进屋了。伊*死后,第二天杨*丙就到杨*甲家了,当天晚上在杨*甲家吃的饭,吃饭中间杨*甲把事情经过说说,我也说说当时咋回事,杨*甲说以后我们还是亲戚,杨*丙当时哭了一阵子,没有说其它的,住了一夜,第二天带着王*乙就回郏县了。当时吃饭时有我、杨*甲、杨**、杨**、杨*丙、王*乙六人在场。

2011年10月12日供述,我忘了是伊*的哪个手了,有一只手的食指少了一节。

2011年11月28日供述,除供述与前相一致外,另供述在杨*甲家吃饭时,当时有杨*甲、杨**、王**、杨**的女儿,我想说伊*打死的事咋办,杨*甲给我使眼色,不让我说。饭后我说伊*半夜来,先把我打倒,又去摘三哥的门时我三哥把伊*打死了。

2013年1月4日供述,我在案发当天晚上,我睡在杨*甲家堂屋西间,我去睡觉时就晚上十点左右,我自己直接从西门进屋,没有给杨*甲和其他人打招呼,杨*甲应该知道我去,因为我平时都睡在杨*甲西间。因为杨*甲的妻子杨**不想和杨*甲生活了,我管过闲事,把他妻子从郏县领回来,在杨**的姐家认识的伊*。哪年记不清了,当时我和伊*在郏县县城喝酒,之后我们一块在街上走,伊*让我站着等他,他一会来了,抢了几包卫生纸,让我抱着,我俩到家时被当地派出所抓住了,派出所问我咋回事,我说不知道,最后派出所让我走了。

2、证人杨**1992年5月6日供述:那天夜里12点多的时候,杨**叫开我的门,说三哥,伊*要杀你,我已经把他打死了。

1992年5月20日杨*甲供述:我听喊老三老三起来,有人!我到院里看到杨**正和伊*打着里,我还没到跟前就看到杨**用一跟四棱子棍朝伊*头上一棍把伊*打趴地上了。最后杨**又到院子里朝伊*身上打的有一、二十棍。

2012年12月20日杨*甲供述:一、二十年前六七月份的一天夜里十二点多时,当时我和杨美湾、杨**、王*乙我们四人在东间里住。听见杨**喊我,“三哥、有人,起来”,我掂着锄出来一看,门口趴着一个人,我问杨**是谁,杨**说是伊*,伊*当时还有口气,杨**又找木杠子朝伊*头上夯几下伊*不动了。

3、证人王*甲证言:我和杨**1992年在兵团认识的。他平时好像心里有事似的,夜里有时睡不着觉,常常半夜起来抽烟,我问他啥原因,他说是因为挣不到钱愁的。

4、证人杨*乙证言:我叫杨*乙,曾用名杨美湾。1991年夏天从沈丘县回郏县了,在郏县我遇见伊*,我给伊*说我在杨*甲家遭的罪,伊*就让我住他家了。杨*甲就到郏县我姐家找我,事后杨*甲把我外甥王**骗走了,我姐找到我说杨*甲把王**弄走了,我随后就回沈丘了。出事当天夜里,我、杨*甲、王**、还有我女儿四个人在东间住,杨*甲和王**一个床,我和我女儿一个床,半夜里王**醒了要出去解手,杨**喊了一声“干啥哩,别出来,尿屋里”,杨*甲说“谁,咋回事”,掂着东西出去了。我准备出来看看,杨**说别出来,随后杨**把杨*甲推到当门沙发上,我始终和王**没出东屋门。当时我不知道伊*去杨*甲家了,只知道杨**和杨*甲两个人在院里忙活。事隔几天,我和杨**一块去郏县,告诉我姐让我姐去沈丘接王**。在郏县住一夜,我和我姐、杨**三人就去沈丘了,到沈丘县就天黑了,第二天到杨*甲家里,至于在家里他们几个说什么话我不知道,第三天杨*甲把我姐和王**送回郏县,我自己在家,听村里人说在村北地机井里有个死人,这时杨**到杨*甲家喊我走,我不走,杨**打我几巴掌,走到刘庄店镇上碰到杨*甲从郏县回来,我们三人一块出去打工了,我们三人在陕西打工,干了没多久杨**就走了。

5、证人王*乙证言:那年我12岁,夏天。我姨夫杨**来我家哄我说带我去平顶山找我爷,把我带沈丘县他家了,在杨**家住多长时间我记不住了,一天夜里我睡了,我姨夫同村的叫杨**的人叫门时我醒了,我听他叫“三哥,三哥,快起来开门”,我姨夫把堂屋内的灯拉着,把门开开杨**就进来了,我看见杨**可生气,在门后找个木棍,方的,我姨夫也出去了,我听见打人的声音,打的中间有人“哎呦”一声,我听见打几下不打了。他俩回来,坐在沙发上也没有吭气,我出去解手,见灶屋门口躺个人,我没上前。我解手回来,我听见俺**问海龙“咋弄哩哎”,杨**说我“你上屋里去”,我就在里屋了,后来我就睡着了。伊*死我跟王*丙说过,还跟我妈妈说过。我姨夫跟杨**一起出屋时,手里掂着个锄。

6、证人杨*丙证言:阴历六月初,沈*的杨*甲把我儿子王*乙骗走了,我和伊*到沈*县城遇见杨**,在杨**槐店住处吃的饭。第二天,杨**把杨**领到槐店,没有把王*乙领过来。杨**给伊*说“你明天晚上来,我把孩子从三哥家领出来你领走”。伊*在沈*,我自己回郏县了。我到家三天后杨**和杨**一起到了我家说:“姐、你去吧,茂珍不好意思把孩子送回来”。到杨*甲家的第二天晚上吃饭时杨**告诉我:“那天我走到刘**碰见伊*,伊*喝了酒后说我把杨*甲和他孩子弄死把杨**领走。我劝他不听,我们就一起到杨*甲家,当时是夜里十二点左右,伊*翻墙进入杨*甲家,我随后翻进去,伊*抓住我的手,把我拉到厨房拿出擀面杖把我的头打流血后,我拿个棍把伊*打倒后,才喊杨*甲。杨*甲起来从门后拿个锄出来,伊*喊了一声杨*甲,我又去打,杨*甲拦着不让再打,最后伊*死了”。我当时问他伊*的尸体弄哪去了,杨**说尸体在井里,用东西包着里,到十二点我们都才休息。第二天早晨吃了饭我就领着王*乙回来了,当时杨*甲把我送到郏县就走了,没进我的家。

7、证人王*丙证言:我在杨*甲家,我见王*乙一个人。我问王*乙“伊*来接你,你见他没有?”王*乙说“伊*被杨**打死了”。我准备往下问时,杨*甲回家了,我没敢往下问。当天就从沈丘县返回郏县了,其他情况记不清了。

8、法医检字(91)第24号尸体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伊某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造成脑挫伤而死亡;死后被他人捆绑包裹沉尸入水。

9、1991年8月15日现场勘验笔录。

10、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

11、1996年11月7日,沈丘县人民法院(1996)沈*初字第0115号刑事判决书。证明杨*甲明知杨**将伊*打死,而为其帮助转移尸体,湮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犯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纳。本案案发在1991年,应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9日至2026年9月8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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