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左建会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驻检刑诉字(201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建会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建会及其辩护人孙**、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左*会与其前妻张*甲因生活和感情纠葛一直关系不睦。2014年1月9日晚,左*会与张*甲发生争吵,恼怒之下,左*会于1月10日凌晨5时许潜入张*甲的卧室,趁张*甲熟睡之际用菜刀朝张*甲的头部、颈部猛砍数刀,致张*甲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张*甲系被锐器砍伤头部和颈部致严重颅脑损伤并失血过量而死亡。

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技术鉴定结论、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人身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左建会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被告人左建会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左建会在庭审中对指控其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被告人左*会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①左*会出逃途中,看到公安机关的抓捕公告,意识到早晚逃不掉,遂放弃出逃回到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左*会行为系自首;②被害人张*甲对案件发生有一定过错;③左*会曾患精神分裂症,易怒,系激情杀人;④认罪态度好;⑤家庭情况特殊,有实际困难。建议对左*会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左*会与被害人张**(殁年41岁)原系夫妻,2009年因婚姻变故,左*会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障碍。2011年二人离婚后,因子女抚养问题仍在同一住所居住生活。这期间,左*会与张**因生活和感情纠葛一直关系不睦,双方纠纷不断。2014年1月9日晚,左*会与张**发生争吵,左*会产生杀害张**之心。次日凌晨5时许,左*会从一楼自己居住的卧室,潜入二楼张**卧室,趁张**熟睡之际持菜刀朝张**的头部、颈部猛砍数刀,致张**当场死亡,作案后左*会骑自家电动车离家出逃。同月13日晚,左*会骑电动车潜回其母亲朱某某家中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张**系被锐器砍伤头部和颈部致严重颅脑损伤并失血过量而死亡。经司法精神病鉴定,左*会在作案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确山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接处警信息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及报案人左*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10日12时38分,住确山**盘龙村委左庄组“舒鑫”超市的左*甲电话报警称,当天中午其放学回家后发现其母亲张*甲被人杀死在超市二楼的卧室床上。确山县公安局随立案侦查。

二、证人左*甲、左*乙(被告人左建会、被害人张*甲子女)的证言,证实最初发现被害现场的情况。

(一)证人左*甲(被告人左建会、被害人张**之女)的证言:2014年1月10日中午我们二高放假,早晨我给我妈张**打电话想让她今天中午到学校接我,手机没有人接听。随后我打我爸的电话,第一次没有人接,第二次时我弟弟左*乙接了电话,我弟弟说没见爸妈。我自己回家后上二楼看到最北间我妈卧室门关着,卧室门前有一滩血。我弟弟说可能是咱爸咱妈又打架了。我进卧室看到地上、墙上、床头上都有很多血,我掀开床上被子发现我妈躺在床上,整个头血肉模糊,都看不清脸了。我赶紧用我弟弟手里拿的手机先打了110,随后又给我舅张*乙打了电话,后来我舅和警察先后都过来了。我妈张**是被我爸杀死的,两人经常吵架、打架,我爸有精神病,有好几次我爸都拿着刀要杀死我妈。我妈与其他人没啥矛盾。

(二)证人左*乙(被告人左建会、被害人张**之子)证言证实其中午放学回家,后与其姐姐左*甲发现其母亲张**在二楼卧室被害的事实经过与前述证人左*甲的证言一致。另证实:案发前的晚上吃饭时我感觉我爸妈之间氛围比较紧张,好像在生气。晚饭后我洗脚后把鞋脱在二楼我妈卧室里,穿拖鞋下楼回到我房间里休息。第二天早上睡醒后,我爸在我身边睡着,我让我爸去楼上给我拿的鞋。上午上课时我发现我左脚鞋面和鞋帮上都有小片的血迹。当时我也没多想,我以为我爸又和我妈打架了。

三、被告人左建会的归案经过。

(一)公安机关破案报告、抓获证明等证实被告人左*会的到案经过:2014年1月10日12时许确山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经排查认为被害人张**的前夫左*会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并在左*会家及其亲属家中布控。2014年1月13日晚23时许,左*会骑电动车潜回到其母亲朱某某家中时,被蹲点守候的侦查人员当场抓获,经讯问,左*会对其因家庭矛盾及情感纠葛杀害张**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证人朱某某(被告人左建会之母)的证言:在案发后的两三天夜里左建会骑着电动车到我这里,进院后被抓了。

四、被告人左建会、被害人张**的亲友、邻居证言证明二人婚姻关系状况、感情矛盾以及左建会精神健康状况等情况。

(一)证人左*甲的证言:我上小学时,我爸左建会一直说我妈张**与盘龙村宋庄的王*国有相好关系,我爸气的慌就把王*国捅伤了,而且还把我妈打伤了。后来我爸从南**院跳楼摔伤了头,此后我爸就得了精神病,总是怀疑我妈有相好,经常打骂我妈。我爸到驻马**病医院检查过,平时也不间断地吃治疗精神病的药物。2012年时,我爸与我妈离婚,我跟我妈一起生活,我弟弟左*乙跟我爸一起生活,由于我弟弟小,我妈舍不得离开我弟弟,我爸和我妈离婚不离家,他们仍然在一起生活。平时我爸在外面和其他人相处时,和正常人没啥区别,但是一旦牵涉到我妈时,我爸总是疑神疑鬼、捕风捉影地说我妈和别人有相好关系。平时我爸只要看到我妈和其他男人说话,哪怕是其他男人到我家超市买东西时与我妈说话,我爸看到后就会恼羞成怒地和我妈吵架、打架。邻居来劝架,我爸对邻居也说得很难听。我爸喝了酒后,也会和我妈吵架、打架。一个月前我放假回家,我爸和我妈又打架,我听到我爸说拿切菜刀要砍死我妈的话,我妈当天夜里就回娘家了。

(二)证人朱某某(被告人左*会之母)证言:左*会和张*甲刚结婚那几年关系很好,2009年时开始闹矛盾,是因为张*甲和一个叫王**的男的相好,因为这左*会还把王**捅成重伤。左*会把张*甲也打伤住院了,张*甲的家人又把左*会打了一顿。当时左*会从医院病房楼四楼跳下要自杀,摔伤了,之后他的精神就开始不正常,这几年来左*会一直在驻马**病医院买药吃药,他精神异常对工作干活也不是很影响,听说是干活不好说话。后来他和张*甲协商离婚,闺女由张*甲抚养,儿子由左*会抚养,财产没有分割,左*会和他儿子在一楼住,张*甲和女儿在二楼住。经济来源是张*甲靠经营超市,左*会靠搞建筑挣钱,挣的钱大部分交给张*甲。后来张*甲又找相好的,他俩又开始生气打架。2013年春他和张*甲生气打架后,张*甲的父亲和弟弟把他打一顿,他对我说“俺俩经常生气,我大脑不正常,活着啥用呀,活够了”。当时我劝他说“你别天天找事,平时少喝点酒”。

证人左**(左建会之姐)、陈某某(左建会嫂子)的证言与前述朱某某的证言基本一致。另证实,左建会精神不正常主要是表现在做事干活记性不好,经常拿东忘西的,精神状态也不好,看着没精打采的,而且平时言语不多,不爱跟别人说话,其他方面和正常人一样。

(三)证人张**(被害人张**之弟)的证言:左*会怀疑我姐张**有外遇,三、四年前二人离婚,张**抚养女儿,儿子由左*会抚养,离婚后虽然两个人在一起生活,但张**和女儿左*甲在楼上住,左*会和儿子左*乙在楼下住。

左*会爱缠人喝酒,喝醉了爱乱骂人。左*会怀疑我姐张*甲有外遇,只要有男的和我姐张*甲在一起多说几句话,左*会就会怀疑,喝了酒还乱说,和张*甲生气。2013年夏天,左*会喝酒后用酒瓶将张*甲头上打个包。我教训了左*会,左*会说要报复我。张*甲对我说,左*会威胁她如果她不和其在一起生活,就报复我。

左建会性格不开朗,不喜欢与外人交往。三、四年前左建会患上抑郁症,做事偏执,想事一根筋,酒后爱给我姐张*甲找事。患病后其在驻马**病医院看过,开有治疗抑郁症的药。这病不影响他平时生活。

证人张**(被害人张*甲姐姐)的证言与前述张*乙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四)证人刘某某、罗某某、吴某某的证言证实:平时和左*会一起干建筑活,2014年1月9号给吴某某家干活,当天左*会穿黑色旧袄、蓝色的牛仔裤、迷彩鞋。第二天听说左*会把他老婆杀了。左*会是实在人,三四年前一起干活时左*会有说有笑感觉还很正常,就这两年左*会变得不爱说话,心事重重、情绪低落,感觉其精神状况不是很正常。听说他发现他老婆有外遇,受刺激造成的。

(五)证人马某某、景某某、许某某、赵**、牛某某、郭某某(均系被告人、被害人邻居)的证言证实:几年前张**有外遇,与左*会二人婚姻破裂。这期间左*会从医院跳楼摔伤,之后出现精神不正常,吃精神病药物治疗。以前左*会精神正常,很老实,比较能干,见人离很远就打招呼,精神异常后有时见了邻居也不理,直接就走了。有时和邻居交流时,说着说着就开始说张**生活作风的事情,有时他见到有男性到他家超市买东西与张**有接触,精神就会受到刺激,表现非常愤怒。听说他不喝酒的时候还正常,一喝酒就行为失常,和张**生气。

(六)确山**盘龙村委证明:左建会2009年前后因家庭问题出现精神疾病,表现为脾气暴躁、酗酒、说话前言不搭后语。家族三代近亲没发现精神疾病病史。

五、证人张**、王某某、田某某、杨某某、侯某某等人证实左建会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言行表现及精神状况。

(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我在确山县看守所担任管教工作。我与左*会座谈时,他说自己与妻子发生家庭矛盾继而把其杀死在家里。通过座谈我觉得左*会思维清晰、说话都很正常,情绪稳定,除了不爱和人交流外没有什么异常。

(二)证人侯某某的证言:我是确山县看守所的医生。左建会的精神状况还可以,平时和他交流时也没有障碍。平时我给他发的有劳拉西泮药片,主要用于焦虑障碍的治疗或缓解焦虑症状及抑郁症相关的焦虑的短期治疗,平时是每晚一次,一次两片。

(三)证人张**、王某某、田某某(左建会同监室在押人员)的证言:平时左建会遵守监规,也积极干活,不爱说话,大多时间一个人呆着。刚来时他说睡不着觉,后来吃了医生开的安神药后睡眠还可以。其他没什么异常。

六、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我和左*会、张*甲是前后庄的邻居。2013年9月份,张*甲趁收秋卖化肥,她一个人忙不过来,就喊着帮了几天忙,由于她的资金不够,我还借给了她2000块钱。左*会知道后,在一天晚上喝了酒后责问我为啥和张*甲一起卖化肥,弄得像两口子似的,又质问我为啥借给张*甲2000块钱。从那以后我和左*会没再打过交道了,但和张*甲还经常打电话、发短信,只是聊天,没有其他关系。

七、驻马**病医院驻市精院(2009)精鉴字第57号、(2014)精鉴字第14号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

被鉴定人左建会于2009年因前妻有外遇,一度精神失常,曾跳楼自杀,并持刀捅伤前妻的外遇。该案刑事诉讼过程中,2009年6月23日经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为“反应性精神障碍;脑震荡后综合症;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本次案发距上次案发已数年,除有材料反映被鉴定人左*会有时睡不好觉,健忘外,余表现基本正常;精神检查未发现被鉴定人有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无持续性情感高涨或低落;左*会对作案的经过供述清晰,案发后知道逃跑,说明其作案当时意识尚清晰,应无明显醉酒的情况;左*会本次作案前与受害人有明显的现实矛盾与冲突,作案动机为现实动机,且作案后知道逃避,知道自我保护,对涉案行为的辨认能力存在。鉴定意见:作案时无精神病,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八、确山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现场照片等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现场位于确山县三里河乡盘龙村左庄组,中心现场位于张*甲家开的白云边舒*超市二楼西北侧住室内。室内靠南墙南北向的床上有一女性尸体,尸体上盖有被子。掀开被子后尸体头东南脚西北呈侧卧位面朝西南,身穿秋衣秋裤,头部有损伤,头部下有大量脑组织和血迹,尸体西侧堆放绿袄、黑裤、羊毛衫等衣物上有大量喷溅血迹,在绿袄左侧衣兜内有4250元现金和一张邮政储蓄卡。尸体南侧床头及上方南墙上、住室西墙及西墙窗帘上、床西侧、北侧地面上、床北侧组合柜柜门上、东侧床头柜上的枕头上有多处成片的喷溅血迹。床东侧地面上有大片擦拭过的血迹,床东侧45cm有一枚血足迹的前掌,北侧有一枚不同方向的鞋跟印。住室门上有喷溅血迹,门后一红把拖把,拖把头上沾有血迹。住室门口处、门外南侧有多处滴落血迹,门外南侧另有一枚血足迹。

二楼超市内北墙靠门口处放有四件仰韶酒,最上面一件打开,上面盖有一纸片,纸片上有一处触摸血迹。二楼楼梯口门把手上搭有一条毛巾,上有血迹。二楼楼梯口开关上有触摸血迹。二楼北间东半部分为一楼梯间,楼梯间东南角为一简易厨房,厨房厨柜北侧靠墙一不锈钢水池,内有一把木把菜刀,刀上沾有血迹、脑组织和毛发,菜刀下水池内有血迹、脑组织和毛发,水池内下水孔处有一枚“红双喜”牌烟头。水池前地面上有一枚血足迹。

一楼共四间,一楼北间分成东西两小间,东间为楼梯间,楼梯间西门框上、楼梯口处开关上有触摸血迹。一楼南起第一间为住室,住室门口处外侧墙上插座下端有一处血迹,室内靠北墙南北向放一张小床,床上铺放有被子,床头东侧有一床头柜,上面放有茶杯、药品和一瓶仰韶酒,酒瓶内剩有5cm高的白酒,酒瓶外塑料包装袋上沾有血迹。床东侧地面上有一双毛线泡沫底拖鞋,两只鞋底、侧面沾有血迹,右脚毛线拖鞋内有一枚“红双喜”牌烟头,烟头的一端把鞋内衬底烧焦。床西侧地面上有一团带血的卫生纸。

一楼院内东侧石棉瓦棚为洗澡间,洗澡间内有洗衣机,洗衣机内有20cm深的水。一楼院内晾衣绳上面搭有蓝色裤子右大腿前侧和左腿后裤脚处有疑似血迹。车棚内提取一团带血的卫生纸。

现场勘查过程中提取现场血迹多处、脑组织、毛发、菜刀、拖把、烟头、拖鞋、带有疑似血迹的裤子、洗衣机内存水等物证、痕迹,用于检材鉴定。

九、确山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尸检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等证实:死者张*甲头面部、颅骨粉碎性骨折,部分缺失,脑组织外露、破碎、小脑挫伤严重。残存头皮散在有多处砍创,颈项部右侧有一长15.0cm砍创,深达颈椎,创腔内可见多根血管断裂。推断其死亡时间距检验时间(2014年1月10日14时)为10小时左右。鉴定意见:张*甲系被锐器砍伤头部和颈部致严重颅脑损伤并失血过量而死亡。

十、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报告证实:

(一)经提取被告人左建会、被害人张**及其子女左*甲、左*乙血样,经DNA比对,左建会、张**与左*甲、左*乙之间存在生物学上亲子关系的几率大于99.999%。

(二)经现场勘查在案发现场发现大量、多处的喷溅、滴落、擦拭、触摸血迹,包括已经提取的红色毛线拖鞋上、厨房水池内、菜刀上、拖把上、院内搭放的蓝色裤子左裤脚上疑似血迹,以及提取左*乙鞋子上血迹、左*会被抓获时身穿棉袄右前胸、左后背部血迹等31处血迹痕迹,经DNA比对,为被害人张*甲所留的几率大于99.9999%。

(三)现场二楼超市北墙前酒箱内纸片上血迹、厨房水池内“红双喜”烟头,以及一楼楼梯口处西门框上血迹、墙上开关上血迹、南侧住室门口外侧墙上插座上血迹、毛线拖鞋内“红双喜”烟头检出的DNA为被告人左建会所留的几率大于99.9999%。与左建会供述称作案后发现自己的手指也被碰伤的情节相印证。

十一、被告人左*会案发后多次供述,综合摘录如下:

张*甲是我的前妻,我们已经离婚两年了,不过我们是离婚不离家,平时我们还生活在一起,她在俺家超市二楼的住室里住宿,我和我儿子左*乙在超市一楼住宿。平时张*甲对我很冷淡,除了给我做饭洗衣服外,我们很少过性生活。

案发当天下午5点多,我从我乡董庄村小杨庄的工地上干了活回到家。我和张**、我儿子左*乙吃过饭后,我儿子左*乙洗洗脚穿着拖鞋下楼睡觉了,我同张**就在二楼超市里坐着看电视。过了一会,张**把超市的门关上,我说我再坐会儿,我想同张**再说会儿温馨话,我感觉到家庭没有温暖,我还想同张**过性生活。结果我还没有敢开口,张**就不耐烦,要撵我下楼,让我赶紧滚下去,我说再坐会能怎么了,就这样我们吵了几句,我就生气下楼了。我同我儿子左*乙在一楼最南边的卧室睡,我夜里躺在床上一直翻来覆去睡不着,我一直在想着我同张**之间的感情恩怨,张**对我有时管有时不管,张**还给我要钱花,同我很少过夫妻性生活,她说我没有本事无能,找别的男人,我感到做为一个男子实在丢脸。我起床到超市拿了一瓶仰韶酒,然后回到一楼卧室里,喝了两口我就睡了。睡到早上四、五点钟,我又起床喝了点酒,当时又想起来张**对我的不好,我就越想越气,感觉这样活着天天不开心,这样的日子我过够了,我就想把张**杀了,同她一块完蛋。于是我就穿上衣服及线拖鞋从内楼梯又上到二楼,推开张**卧室的门,打开灯,看到张**还在睡着,于是我就返回厨房里从菜板上拿起切菜刀再次进到卧室里,站到她睡的床头边,用刀朝她的头部猛砍,把她的头劈开了,地上及床上喷溅了好多血,砍多少刀我记不清,至少也得有二、三刀。张**当时还在睡着状态,没有反抗。之后我用被子把张**蒙住,后拿着菜刀到厨房里的水池里对着自来水管冲洗冲洗,把菜刀放在水池里。然后我把张**卧室的门关住下楼回到了我的卧室。早上6点多我儿子醒*他让我给他拿鞋,我就又上楼从张**卧室里的床下面找了一双他的鞋拿下楼,他穿上就上学去了。他走后我从二楼超市大门门后拿着一把红把拖把把张**卧室里床东边的地板拖了一下,拖把随手放在卧室门后了,然后就骑着俺家那辆黄白相间的“绿驹”牌电动车从家里出去正北跑了。

我当时从家里出来以后就沿着107国道正北跑,走到确山县城南环城路口时沿着环城路正西了,然后又顺着一条大路走到朗陵大道上,去了一家美容店想把我左脸部一个瘤子割掉,但是没有割成,后来我就顺着路一直往北走,记得途中我把电动车的把套扔了,车座重新包装了一下,买了一顶迷彩帽子、一件军大衣、一双棉鞋,还在一个饭店里吃了两顿饭,吃的有烩面及猪蹄,夜里我在桥下面睡了一夜,又在一个塑料大棚附近的小屋里睡了两夜,这些地方我都已经带民警指认过了。后来我看到公安机关四处都张贴了抓捕我的悬赏通告,我想早晚也逃不了,于是我就骑着电动车回家了,想把电动车留给我的女儿及儿子让他们使用,我回到我母亲家时被公安民警抓住了。

我当时上身穿黑袄,下身穿蓝色的牛仔裤,作案后我用家里洗衣机洗了后把它搭在院里绳子上。还穿一双粉红色线拖鞋,作案以后,我又把鞋脱在我卧室的床下边了。我作案时所穿的袄你们已提取走了。

作案时用的刀是我家平时做饭用的单刃切菜刀,刀上有锈。后来我发现我右手几个手指受伤了,可能是我用手拿刀砍张*甲时碰伤的。

2009年时我从确**民医院病房楼上跳楼摔着头以后去驻马**病医院看过病开过药,其中一种就是我现在吃的劳拉西泮片,是治疗胡思乱想、睡不着觉的,晚上吃了药以后我就能安稳睡觉了。

被告人左建会归案后,公安侦查人员对其先后8次讯问,讯问过程均录音录像。相关视听资料附卷。

十二、辨认笔录及现场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左*会归案后,在公安机关组织下,左*会对案发现场及案发后其外逃地点进行辨认指认:左*会对杀害张**现场、自己平时休息的住室、作案前饮用的白酒、冲洗及放置凶器菜刀的水池、作案后拖抹地面血迹的拖把、作案后外逃途中停留的美容店、饭店、超市以及为所骑电动车充电的商店、夜晚休息的桥洞、简易瓦房等场所、方位先后进行了辨认、指认,与左*会的供述相印证。

十三、证人于某某、赵**、沈某某证实左建会在外逃亡期间的部分活动情况。

(一)证人于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带一名中年男子(左建会)到我在确山县朗陵大道与护城河路交叉口“王*美容美体店生活馆”店门口进行指认,我认出该男子在本月10日上午8点多曾来过店里,他问我是否可以把他脸部的一个突出部位去掉。上述证言与左建会的供述相印证。

(二)证人赵**的证言:2014年1月10日下午,悬赏通告上的杀人嫌疑犯(左建会)到驻马店市驿城区香山乡杨楼村东头我经营的“天能电池、绿驹牌电动车香山杨楼专卖店”,让我给他骑的电动车充了5元钱的电,当时他上穿黑袄,下穿灰裤子。后来公安人员带着他来我店指认,我辨认出该男子。上述证言与左建会的供述相印证。

(三)证人沈某某的证言:2014年1月10日中午和晚上,悬赏通告上的杀人嫌疑犯(左**)在我经营的驻马店市驿城区香山乡杨楼村委沈庄沈家饭店内吃过两次饭,吃的是烩面和猪蹄,上身穿黑色袄,骑一辆黄白相间的踏板电动车。

十四、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左建会、被害人张**基本身份情况。

十五、被告人左*会的辩护人庭审中提交的被告人左*会、被害人张*甲子女左*甲、左*乙请求对左*会从轻处理的请求书;当地村委出具的朱**、左*甲、左*乙家庭困难的情况说明。

上述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来源合法,查证属实,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会与被害人张*甲因婚姻家庭矛盾长期不睦,左*会自感生活无望,产生杀害张*甲之心,持菜刀猛砍张*甲头、颈部致张*甲当场死亡。左*会故意杀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于辩护人提出左*会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左*会作案后外逃,后又返回家中时被蹲守的公安人员抓获,左*会并无投案的明确意思表示,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对此项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对于辩护人提出左*会患有精神分裂症,系激情杀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左*会2009年曾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障碍并进行治疗,但经司法精神病鉴定,左*会实施本案故意杀人犯罪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故对辩护人提出的左*会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的意见不予采信。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张*甲对案件发生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左*会、张*甲虽有感情纠葛,但案发时二人已离异,目前证据不足以认定张*甲对导致本案案发具有过错,故对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左*会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人左*会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左建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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