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闫**、王*犯故意杀人罪一案

审理经过

被告人闫**、王*犯故意杀人罪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2012)泌刑初字第1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闫**、王*不服,提出上诉,驻马**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2012)驻刑一终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2)泌刑初字第1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于2013年3月22日重新作出(2012)泌刑初字第3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闫**、王*不服,提出上诉,驻马**民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2013)驻刑一终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2)泌刑初字第3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闫**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四原告人的指定监护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被告人闫**、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10日晚,闫**、王*喊王某某(又名王某某)出去喝酒,酒后三人驾驶三轮车行至花园路与西环红绿灯路口时,三轮车翻车,三人均不同程度摔伤。王某某手脖和额部受伤,后路过行人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车来后闫**说不用去医院。后三人又驾驶三轮车到县城寻找私人诊所,在对王某某救治过程中,诊所医生发现王某某手腕骨折,后王某某出现昏迷状态,闫**和王*二人将王某某丢至其家门口后离去。3月11日早王某某被人发现死在自家门口。经法医鉴定王某某因颅脑损伤而死亡。

附带民事四原告人诉称,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致王某某头部受重伤,二被告人带被害人到个人诊所时已处于昏迷状态;被抬出诊所后,二被告人将王某某遗弃在其家门前,之后闫**又让其妻去探查王某某的情况。二被告人多次放弃抢救被害人的时机,因此造成王某某受伤后死亡的后果。被告闫**是主犯,被告王*起到了帮助作用,是从犯;二被告人至今未向被害人亲属支付一分钱赔偿金,对二被告人不严惩不足以慰原告,不足以平民怨。为此,要求判令二被告人赔偿各种损失共计651647.38元。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闫**辩称,故意杀人罪定性不准,没有认识到当晚被害人会死亡,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比较公平,请求从轻刑罚。

被告人王*辩称,故意杀人罪定性不准,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0日晚,被告人闫**、王*酒后去王某某家找王某某(又名王某某),三人一起到夜市摊上又喝了一瓶白酒;酒后闫**驾驶三轮车载乘王*、王某某行至花园路与西环红绿灯路口时翻车,三人均不同程度摔伤,被害人王某某手脖和额部受伤;路过行人帮忙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救护车来后三人均说不用去医院。后被告人闫**又驾驶三轮车到县城寻找私人诊所,在私人诊所对被害人王某某伤口包扎时,王某某出现昏迷状态,被告人闫**、王*将昏迷中的王某某抬上电动车,丢弃在其家门口后离去。次日早上被害人王某某被发现死在自家门口。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因颅脑损伤而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供述:

1、闫**供述:酒后我开着车和王*去王某某家,我三个在夜市摊又喝了白酒一瓶,后我开着车走到工业园敏洲科技东边南北路与北环路交叉口时,因车速高,三轮车翻车了,王某某和王*头都烂了。120救护车过来后我们几个商量后对医生说不去医院,我们到柴法令诊所包扎,柴法令给王某某头上及胳膊上缝几针后,是我和王*二人把他从诊所扶出来,两个用电车把王某某推到戏院门口,他自己下来就回家了。当时王某某受了点伤,说话、走路都正常,医生包扎时他好好的,今天早上4点多,我俩就到卧龙宾馆开了房间睡下了,昨晚我看车上有血痕,就让老婆用抹布把有血地方擦了擦;我把王某某送回家后,没有叫我老婆过去看王某某是不是到家了。

2、王*供述:昨天酒后我和闫**开三轮车找帅政拉沙,我们先到老官庄路口喝酒后,我当时喝晕了;走到舒跑鞋业南边红绿灯正十字路口时,三轮车翻到路中间立了起来,当时我头后面流血了,闫**、王某某那受伤没看清;一会120车来了,我仨都说没事120车就走了,我们把车翻过来,王某某头上一直流血,闫**找一条毛巾让他捂着,闫**开车到柴医生那包扎,医生就给王某某看,给他胳膊和头缝了几针,缝针时王某某没有喊痛,走路有点歪。我仨出诊所,送王某某回家,在路上闫**问帅政有事不,他说没事就下车自己回家的。后到闫**家,闫**叫他老婆去戏院那看看有人不,还让她擦擦三轮车上的血。闫**带着我去宾馆住,

在柴医生那包扎时,医生说帅政手脖骨折了,医生给帅政缝头时,他呕吐了几口,然后就坐不住了,头往前栽,瘫倒坐在地上靠着墙不会动了,看样子是昏迷了。医生让闫**扶着王某某,我也问王某某他没有吭声。缝完后王某某从凳子上歪倒下来坐在地上,我们看他不能走了,医生就给我们帮忙把他从屋里抬出来,闫**在前面抬着帅政腿,我在后面抬着他右胳膊,医生抬着左胳膊,我们把帅政抬到诊所外道口路边;闫**把他往电动车抬时也没反应,闫**就从后面搂着帅政把他扶到电车前边;然后我推着电车,一直把他送到戏院西边王某某家门口,把王某某放他家铁门前边,脸朝上、头朝南躺在大门口,闫**喊了几声王某某,他也不吭气了,闫**就骑着电动车带着我走了。到闫**家,闫**让他老婆去看看王某某还在他家门口不,闫**老婆看后回来说还在那里,下巴上还有血;闫**还让把车上血迹擦擦。闫**给我说:“如果有人问了,咱就说没有给他一块喝酒”,“万一王某某不中了,咱就说给他送到戏院门口,他自己回去的”,意思是王某某死了,我们就说没有送他到家,而是他自己走着回家的,商量完后,我俩睡觉了。

我们走到西环**处车翻了,120车也来到了,是闫**叫120车走的。随后我们把三轮翻过来,闫**开着三轮到农贸市场南头一个诊所,医生先缝王某某的手脖,后缝的头上,缝着缝着王某某昏迷了。医生帮忙把王某某抬了出来,我扶住电车,闫**抱住王某某放在电车上,我们二人把王某某送到他家门口,闫**把王某某抱下来放在了门外,随后我俩去了闫**家。闫**让仝某某去看看王某某还在那不,仝某某看后说:还没有回去,当晚我们两个睡在宾馆里,结果第二天被抓获。王某某在个体诊所缝合后,已经不能行走,已经昏迷。我和闫**把王某某送到家门口时,闫**拍门喊了,人家没有人出来,我俩就走了。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某证:我看见王某某头朝南,脸朝上一动不动躺在他家门口;我连忙打110报警。

2、证人马某某证:今天早上我看是王某某在那里躺着,也不会动;王某某摸了摸帅政鼻子说已经没气了,当时帅政头朝南、脸朝上,头顶着门躺着,头上有血,眉头上有白胶布,左脚黑皮鞋在一边掉着。

3、证人寇某某证:今天早上我出来看到帅政头朝南、脸朝上躺在他家门口;一只鞋子在一边掉着。

4、证人王某某证:今天早上马**喊我说你看帅*是不是死了,我看到帅*在门前躺着,也没有气了,随后刘某某报警了。

5、证人仝某某证:我看一个人在柴医生门外侧身躺着,还打着呼噜,那人头上也包着纱布。闫**说把那人送回家,他俩一人搀那人一个胳膊把那人扶到电车上送那人回家。闫**叫我去擦擦车,然后闫**让我去戏院卖肉那看有人不,我骑着电动车到那看到王某某家门口躺着一个人,那人脸朝上躺着,两条腿蜷着,手脖有点肿,嘴里面还在呼噜,我当时害怕,也没细看就骑车回家了,我说帅**门口有个人,是帅**不,他俩也没吭声,我约摸是王某某。闫**最后离开大概是早上6点多。我之前说瞎话是因为我害怕,我听说王某某死了,怕牵扯着我了。

6、证人柴某某证:3月11日凌晨1点多钟,我开门后三个人自己走进来的,我看到四十多岁男的脸上有血伤的较重,就给他检查,发现他左手腕处有两条伤口,这两条伤口其中一个人字形的伤口,另外一条不到一寸,右额骨上面还有一个人字形伤口,还流着血,我就让他坐在一个带靠背有一尺高左右的藤子椅上,先处理手腕上的伤口,处理伤口时这人呕吐两下;这时我侄子柴一某过来帮忙,准备缝头时,这人坐不住了,从小藤子椅子上歪倒地上了,他们一起来的另外两个人和我都喊他,他也没吭声,随后就让他坐地上,那个头上有伤的年轻人侧身扶着他,我给他头上缝三针。这时四十多岁男的一直在地上处于昏迷状态。随后他们要走,那两人让我和侄子帮忙把那个四十多岁人抬到门口电线杆那,那两人抬上身,我和我侄子抬的下身,抬到电线杆后我和侄子回去睡觉了。处理伤口时,开始那个四十多岁人还清醒,处理伤口有十分钟左右,我感觉到他处于昏迷状态,因为我喊他,他没反应,头耸拉着,处理伤口时年轻人扶着他,黑瘦那人在旁边站着。

7、证人柴一某证:3月10日晚上在诊所看病,我起床到东屋看到有三个人,其中一个坐在小凳子上,我叔正在处理他手腕上伤口,我去帮忙,处理完手腕伤口后,那人坐不住了,歪倒地上,随后我叔让和他一起另外两人把他扶到小藤子椅上,有一人在旁边扶着,我叔给那人处理头上伤口,他们要走,那两人让我们帮忙把那个伤重的人抬外面,我和我叔抬那个人腿,那两人抬上身,把这个人抬到街口一个电线杆旁边,随后我和我叔回去睡觉。那个伤重的走时处于昏迷状态,因为我看到他一直没睁眼,自己不能行走。

8、证人胡某某证:昨天晚上11点多我接120指挥中心通知出急诊,地点是花园路与西环路交叉口红绿灯附近,我就喊司机郭*和护士李*赶到出事地点,到现场发现一辆大机动三轮车侧翻,两个有外伤,其中一个四五十岁男的头面部有外伤,脸上有血迹,但是年龄大的伤较重,另外一个没有明显伤,我们检查后让去医院治疗,但没受伤男的坚持说没啥事,不用去了,我们看他们三个不愿意去医院治疗,我就给120指挥中心回了电话后,我们就开车回去了。

9、证人李**:昨天我和胡某某医生去接诊,到现场看到因三轮车翻车,其中一个没有受伤,两个受伤的,胡医生让去医院治疗,他们不去,我们就走了。

10、证人郭**:我是司机,我和胡某某、李*一起赶往现场,看到因三轮车翻车,一个人用手捂着后脑勺,有一个人说:没事没事,不用去医院了,胡医生劝他们也不去医院,我们就回医院了。

11、证人王一某证:3月10日晚上我开车走到交叉口时,看到一辆机动三轮车侧翻路中间,我就打120电话说了出事地点。

12、王**陈述:昨天晚上闫**和一个低个子孩进我家喊王某某,王某某和他们出去后就没有回来,闫**经常来我家喝酒,昨晚他喊我丈夫出去不知干啥去了,王某某什么时候死在我家门口我不知道,是公安民警来找我才知道。

13、王**陈述:昨天晚上吃过晚饭后,我看见闫**和一个胖点男的进屋喊俺爸,我跟着到戏院大门口,闫**开着拉沙三轮车,那胖点男的和闫**坐在驾驶座上,俺爸坐在三轮车后斗里,俺爸上三轮车我哭着拉着不让走,俺爸给闫**说不去了,闫**说走,俺爸把我手掰开还说你回家吧,他们就开着车走了,我也追不上车就回家了。当晚我看闫**喝酒了,走路有点晕,那个胖点男的走路不晕。我起来到前面看到俺爸在地上躺着。

(三)书证

1、常住人口信息:闫**,男,1978年5月4日生;王*,男,1979年6月15日生;王某某,男,1967年12月6日生。

2、刑事判决书:(2010)泌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闫**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3、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

4、抓获证明。

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泌)公(伤)鉴(微)字【2012】382号,王*的损伤构成轻微伤;(泌)公(伤)鉴(微)字【2012】381号;闫**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6、120电话记录:泌阳县中医院急诊科。

7、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询问闫**、王*光碟一张。

8、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9、泌公尸鉴法字(2012)17号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及照片。

10、泌驻鉴物字(2012)349号物证检验报告。

1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四)补查证据材料

1、证人李*贵证:我和王**是邻居,王**原来就有精神病,她家有三个孩子,今天是热天还穿着棉裤,王**穿着毛*衣裤。自从王某某去世后,王**的病更重了。

2、证人曹**:我和王**是东西院邻居,王**她家有三个孩子,自从王某某去世后,别的没有亲属。王**的近亲属就是刘某某。王**有精神病多年了,原来轻,自从王某某去世后,王**的病更重了,今天是热天还穿着棉裤,一天到晚骂个不停。

3、证人马万风证:我和王**是路南北邻居,王**天天自言自语的骂人,热天王**穿着毛*衣裤。自从王某某去世后,王**的病更重了。王**没有任何亲人,又是精神病。这里的邻居都知道。

4、泌阳县**新华居委会证明一份:我辖区居民王*某,配偶王某某,婚生女王**十一岁,婚生子王**、王**九岁。王*某原有精神病,在王某某去世后,精神病加重无正常人行为能力,已经不能履行监护责任,且王*某又无近亲属。经居委会研究决定:指定王某某的弟媳刘某某为王*某、王**、王**、王**的监护人。

另查明:被害人王某某系城镇居民,与妻子王*某育有三个子女;女王沛婧,2003年1月12日出生;子王沛阳、王**(双胞胎),2006年2月21日出生。2013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442.62元,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3732.96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4203元。被害人王某某丧葬费按河南省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34203122u003d17101.5元;死亡赔偿金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20442.62元20u003d408852.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3732.9692+13732.961222)=226593.84元,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52547.74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户口登记卡、居委会证明、2013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标准,证人李**、曹**、马**的证言等证据在卷,被告人闫**、王*对民事部分证据无异议,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闫**、王*辩称认定犯故意杀人罪定性不准的辩解:经查,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证人柴某某、柴一某证实包扎后王某某“处于昏迷状态,不能行走”与被告人王*供述“缝着缝着王某某昏迷了”的证据相互印证,证实王某某在诊所包扎时已处于昏迷状态,二被告人知道、应当知道不及时有效救助王某某会有生命危险;但二被告人既不送王某某到医院抢救,又不告知其家人救助,而将其抬上车深夜遗弃在家门外,放任王某某死亡结果的发生;被告人王*供述“闫**说如果有人问就说没有给王某某在一起喝酒;万一不中了,就说把他送到戏院,他自己回家的”与证人仝某某证实深夜“闫**让去看戏院那睡的有人不”的证据相互印证,证实二被告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报案;且二被告人在仝某某告知王某某仍在其家门外躺着时,明知王某某不及时救助会有生命危险,二被告人仍不救助;在被害人出现重大伤情时,未进行必要充分的治疗,对其死亡结果可能出现有明确认知,直到次日上午10时被抓获仍没有对王某某进行任何救治的行动,致使王某某无法得到救治而死亡。二被告人深夜“遗弃”王某某,主观上有放任王某某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客观上深夜将生命垂危的王某某“遗弃”在家门外,实施了足以使王某某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二被告人的遗弃行为造成了王某某死亡结果的发生。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之规定,被告人闫**、王*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王某某死亡结果的出现与二被告人交通事故后未及时有效救助和深夜遗弃被害人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人闫**、王*的辩解理由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亦未有提供相应证据,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引起交通事故造成三人受伤;二被告人明知被害人王某某不及时救治可能会造成死亡,仍深夜遗弃伤重的被害人,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最终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闫**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有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闫**、王*关于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解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二被告人均未对被害人的亲属进行赔偿,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因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四原告人请求二被告人赔偿损失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请求部分,视为附带民事诉讼四原告人自愿放弃其权利;二被告的行为属共同侵权行为,应相互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和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

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闫兆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1日至2026年3月10日止)

二、被告人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2日至2023年3月11日止)

三、被告人闫**、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四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六十五万一千六百四十七元三角八分,二被告人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