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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刘**、刘*、刘**、王**申请执行杜**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3年4月18日,本院作出(2012)信刑初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杜**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蒋**、刘**、刘*、刘**各项经济损失141299.56元、扣除已付的10000元,余款131299.56元在判决生效后付清。被告人杜**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王**各项经济损失1023.7元。河南**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4日以(2013)豫法刑三终字第22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对上述判决予以维持。2014年1月15日,附带民事原告人蒋**、刘**、刘*、刘**、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杜**现正在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蒋**没有向本院提供杜**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没有查找到杜**的财产。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再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2)信刑初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2013)豫法刑三终字第22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的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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