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薛**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东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薛**和丈夫陶**因家庭琐事久有矛盾,2014年12月20日晚陶**在家中殴打薛**,薛**心生怨恨,12月21日早上6时许,薛**起床后关掉电闸,手持家中的砍斧来到床前,用斧头对准正在床上睡觉的陶**头部、颈部连续砍击,致其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薛**向新野县公安局投案。

对指控的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薛**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薛**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请求法庭在量刑时考虑自己的三个孩子有两个孩子上大学需要费用,一个小孩太小,11岁,需要照顾,希望能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薛**和丈夫陶*甲婚后因家庭琐事久有矛盾,陶*甲因无端怀疑薛**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经常殴打薛**。2014年12月20日下午,陶*甲到薛**上班的新野**丰棉纺厂无故殴打薛**,当日晚,陶*甲在家中再次殴打薛**,薛**心生怨恨。12月21日早上6时许,薛**起床后关掉电闸,手持家中的砍斧来到床前,用砍斧对准正在床上睡觉的陶*甲头部、颈部连续砍击,致其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薛**主动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经法医鉴定,陶*甲系被他人持有具有一定长度和质量的锐器砍击左颈部造成左颈总动脉及左颈总静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害人陶**的近亲属向本院出具谅解书,对薛**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薛**从轻处理。

以上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薛**的供述

我家五口人,丈夫陶**,大女儿陶*,23岁;二女儿陶*,22岁;小儿子陶*乙,10岁。

我早上打电话报警是因为我把我丈夫陶**砍死了。

昨天下午五、六点,我正在厂里上班,我丈夫陶*甲跑到厂里将我打了一顿,昨天晚上回家后,他又打我、骂我,还扬言要弄死我,要把我父母的耳朵割下来。今天早上六点四十分左右,我起床做饭,他和我儿子陶*乙还在床上躺着。我想想这些年来,他经常怀疑我,打我,心里很气愤,就产生了用斧头砍死他的念头,于是我就先把家里的电闸关了,之后从东屋的黑色旅行箱内拿出斧头,走到我们睡的床跟,他看见我到他跟时,以为家里停电了,就顺手递给我一个手提灯,我一只手接过灯,看见他用眼睛瞪着我,顿时更加气愤,就扬起斧头往他头上砍了一下,他扬起手想打我,跟着我又举起斧头连续往他头部砍了几下,我一边砍一边质问他:“你还打我不打,你起来打我,跟着你这些年,我没干对不起你的事,你光打我……”后来我儿子陶*乙从床上下来,拉住我,从我手里把斧头夺走。我看陶*甲流了很多血,并且能听见他身上流出来的血从床上滴落到地上的声音,我看他在床上不会动了,想着他已经死了。于是我和陶*乙就从卧室出去,到厨房里,就给他姐陶*丙打电话告诉她我将陶*甲砍死了,让她过来照顾小孩,我要去投案自首。过了半个小时左右,陶*丙带着我娘家妈乔*乙来了,她们来之后我就对她们说:“你们把娃领走吧,我去公安局自首”。于是我就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过了没多久,你们公安上的人就来了。

陶*甲到厂里打我,是因为他认为我一个人在那里上班不安全,不放心我,怀疑我乱搞男女关系,就让我去北边的人多的车间里干,但是我们厂里规定白班在南边的车间干,夜班才能去北边车间,我这几天上的是白班,所以我就在南边的车间上班,他怀疑我上班的时候找男的,这段时间经常去厂里找我,昨天我去的时候见我在南边的车间干活,于是就把我打了一顿,他当时掐住我脖子,把我按在机器上,用拳头往我头上、脸上、嘴上打,将我的右嘴角打伤了。

晚上我吃过饭,陶**让我给我姐陶**打电话,让她替我辞工,我给陶**打电话,还没说几句,陶**就开始骂我说要我这种女人真是丢人,要把我一家人都杀了,陶**一听陶**又开始骂我,让把电话给陶**,陶**和陶**在电话里吵了一架,当时我已经上床了,陶**从客厅进到卧室,对我说这两天非把我勾引男人的事情说清楚,说不清楚就用汽油一点一点烧死我,把我折磨死,说完后,就拽住我头发,用拳头往我头上打,他打了一会就不打了。

我丈夫经常打我,近段时间越来越频繁的打我,还扬言要折磨死我,用汽油浇我身上,烧死我,活埋我,我很气愤,也很害怕他真的会害我。因为我和他结婚前已经结过一次婚,自从和他结婚后,他就经常嫌弃我和他结婚时已不是处女,并且经常怀疑我在外面和别的男人鬼混,有的时候家里来了男的,他就认为是我在外面混的男的来找我,等到来的人走后他就打我,平时只要我一做错事,他就以此借口骂我、打我。有时我上街买菜,花的时间长了,他就说:“买菜都花这么长时间,你是不是又和谁约会去了”。有时下班晚了,他就说:“你是不是把机器关住跑出去和谁约会了”。我以前在打工的时候,回来对不住账,少五六百元,他就说我同男的包房将钱花了,他经常不让我穿胸罩,说我穿胸罩是出去勾引人的,然后就会将我打一顿,他还不让我和男的说话,还不让我梳头、刷牙,说我也是出去勾引人的,每次买衣服,都得经过他同意,他不让我买花衣服,说我买花衣服也是勾引人的,他还不让我留长发,说也是勾引人的,我每次剪头发他都说我是纪念某个人的,他经常说我:“在你身上,我看不见一点优点,全都是缺点,找住你这种女人真是倒霉透了”。

我1986年跟新野县王庄镇乔*甲自谈的,办理过结婚证,没有办理酒席,没有在一起住但是发生过关系,我家里一直不同意领证这个事情,一直就这样我们也没有联系,两年后我找到乔*甲办理了离婚证,我们也没有小孩,1990年底我和陶*甲结婚,婚后生育两女一男。

2、证人陶*乙(系被告人薛**之子)的证言

我醒来后在床上躺着,我背对着我爸,我听见我妈进屋的声音,我一转身就看见我妈拿斧头朝我爸的头上砍,砍了几下我记不清,我就看见我爸脖子上、嘴上被砍了一个口子,脸上我没看清楚,当时我爸脸上有好多血,脖子上也有血,但是血少。砍完之后我妈拿斧头去院子的水管上面洗了洗,然后我妈给我二姑陶**打电话说:“我把我男人杀死了,你赶紧过来照顾一下小孩,我要报警了”。我妈砍我爸时候,我爸没有反抗,也没说话。我妈砍完我爸后,我爸还在呼吸,脸上、脖子上都有血,等过了几分钟我爸就没有呼吸了,当时我在旁边,我自己穿衣服起床了。

以前我爸妈经常吵架,最近这两天吵得特别厉害。昨晚7点多,我妈下班回来,等到8点多我爸和我妈开始吵架,我爸用手朝我妈头上打了两下,我妈没有还手,我妈也不吭声,我爸还一直在吵,一直到睡觉前我爸都在吵我妈,我妈一直不吭声。具体说的啥,我也记不清了。

昨天晚上我妈回家后,我看见她嘴上有伤,我问她:“妈,你嘴上怎么了”?我妈说是我爸打的。

我二*和我外婆一起到我家,到我家后,我二*先进到卧室去看我爸,当时我和我妈在厨房里,我外婆到厨房里,过会,我二*也出来到厨房找我妈,我妈对我二*说她把我爸杀死了,别的我也记不清了。

3、证人陶**(系被害人陶*甲二姐)的证言

薛**娘家是岗南5组的,和我家住的比较近,早上刚起床没多久,薛**给我打电话说,陶**把他逼急了,她把陶*甲用斧头砍死了,她要报警,让我去她家招呼小孩,我在电话里问她陶*甲死没,她说已死。我和乔**(薛**的妈)一起赶到薛**家,薛**见到她母亲就开始抱着哭,我问薛**陶*甲人呢,薛**说在床上,我进到薛**家卧室内,看到陶*甲在卧室的床上,脸上、嘴上都被砍烂了,还有脖子上也被砍了一个口子,双手在举着,右腿在床帮上耷拉着,身子上盖了半边的被子,脸朝上在床上躺着,脸上和头下流了好多血,我把陶*甲的双手弄直,把他的双腿弄到床上,用被子把陶*甲全部盖上,我就从卧室里出来了。

我问薛**怎么把陶**砍死的,薛**说她开始只是想把陶**眼睛砍瞎,让他以后不能再打她了,后来控制不住自己,就把陶**砍死了。

薛**自己打110报警电话,她在厨房里打的电话报警的,我和乔*乙都在场。她打报警电话时说,她和老公打架,她把老公打死了,还和110说了她家在岗**中心幼儿园南边,然后往西走。

她家在路南边,大门朝北,铁质大门,蓝色,进到院内北边是三间房子,南边是一间厨房,最东边的一间卧室平时没人住,陶**还有两个女儿在上大学,西边两间卧室在一起连着,只有一个门,从西边的门进去之后,里边养的羊,里边一间卧室是陶**和薛**还有孩子住的卧室。

昨天晚上,薛**给我打电话,让我跟厂里说一声,今天不去上班了,我问她为啥不去,她说和陶**在生气,我让陶**接电话,陶**说昨天下午在厂里打了薛**,我就在电话里吵了陶**几句,然后陶**把电话挂了。他们两个这几天一直在生气,平时陶**经常打薛**。我和薛**在一个纱厂上班知道他们两个经常生气打架,陶**打薛**,薛**从来不还手。陶**不能看到薛**和别的男人说话,只要看到薛**和别的男人说话,就要打薛**,陶**怀疑薛**在外边有别的男人,薛**不是那种人。薛**是个老实人,除了家里的农活,别的都不怎么出门,九月份我才把薛**介绍到我上班的厂里。陶**平时没干啥,除了家里的农活啥也不干,也不打工挣钱。

4、证人乔*乙(被告人薛**之母)的证言

早上七点半左右,陶**的二姐陶*丙到我家找我,说赶紧走,薛**昨天晚上把陶**杀了,我对我丈夫薛**说,你赶紧穿穿起来也去,说完我和陶*丙步行到薛**家,我们喊开门,爱*和她儿子陶*乙把门开开,爱*转身进了厨房,我们也跟进去,我说闺女,你咋恁憨里,爱*说昨天去厂里上班时,陶**跑到厂里打她,可多人在边上看着,昨天下班回家后陶**又打她,看这哪有她的活头,她昨天气的一晚上都没有睡着,早上想着用斧头把陶**的眼砍瞎,让陶**打不成她,当时具体几点她没说,之后陶*丙一人进到卧室里,出来后,她说陶**一脸血,之后,薛**、陶**的大哥陶*戊、陶*戊儿子陶*丁先后都来了,公安也来了。

陶*甲平时疑心重,老是怀疑爱*出轨,平时老找理由打爱*,他还不让爱*上班,让爱*在家里放羊,后来羊死了,陶*丙让爱*跟着她去棉纺厂上班,爱*上班后,陶*甲说厂里有男人,说爱*老找男人说话,作风不好就打爱*,听爱*说昨天陶*甲跑到厂里,当着厂里很多人的面打她,晚上下班后又打她。

5、证人陶**(系陶*甲侄儿)的证言

证实到陶*甲家看到案发现场的情况及其认为薛**是个好人,话不多,村里人都知道,其三叔陶*甲脾气不好,有点神经,没干活就在家里,好乱想,觉得其三婶薛**作风不好,找理由打薛**,昨天早上去找三叔陶*甲,看见薛**脸上被陶*甲打的青印子,村里没有人和陶*甲玩。

6、证人陶*戊(系陶*甲大哥)的证言

证实其到现场时,派出所人已到,其认为薛**之所以杀死陶*甲,是陶*甲又打薛**,陶*甲脾气害,不干活,游手好闲,动不动就打薛**,薛**是个老好人,平时挨打了也是忍气吞声,不敢说个啥,为这事以前他们两个人离过婚,后陶*甲逼着薛**复婚。

7、证人陶某己的证言

陶*甲长女陶甲,23岁,在开封上大学;次女陶*,22岁,北京上大学;长子陶*乙,11岁,在我开办的工业园区学校上学,陶*甲父母均已去世,陶*甲亲兄弟四个他排行老三。

我们和陶*甲没出五服,按辈分我喊他三哥,早上见派出所人在这里,才知道薛**将陶*甲杀死了。

他们两口结婚这么多年了,经常吵架,打架。我见过他们吵架,也听过,但没见打架。他们两口子吵架、打架,多数情况下都是关着门在家里吵,我在学校门口听见过很多次,多数情况下听见陶*甲在骂薛**,薛**平时说话声音小也不怎么听见她吵架的声音。经常能看见薛**脸上、脖子上、手臂上等处有抓痕和青一块、紫一块,我估计都是陶*甲打的。

我搬到学校住有五年了,搬过来就发现他们经常吵架。原因不知道,很小一点事情都能引起陶*甲骂薛**,周围邻居关系他们处得不好,陶*甲脾气暴躁不讲理,薛**见人不说话,陶*甲疑心重,经常怀疑薛**跟其他男人是不是有不正当关系,薛**和门口男的说句话,陶*甲就骂就怀疑,薛**前几年在门口一个工厂打工,工厂距离他们家100米,薛**8点下班,8点半到家,陶*甲都要问问这半个小时干啥去了。薛**好得很,跟门口的男人路上碰面都不敢说话。他们两个闺女上大学多数都是陶*甲二哥陶**出钱,陶**在南阳住,经济收入好点。

8、证人阙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的前天下午,陶*甲到泰丰棉纺厂找薛**的事实。

9、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10、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陶某甲系被他人持具有一定长度和质量的锐器砍击左颈部造成左颈部总动脉及左颈总静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11、生物物证检验报告,证实经提取受害人陶**的血样、薛**的血样、陶**的血样、砍斧上的血迹等,检出遗传物质是陶**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遗传物质是薛**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陶**的陶**生物学父亲的可能性大于99.999%。

12、毒物检验鉴定报告,证实提取陶某甲的胃组织经检验未检出安定、舒乐安定、甲拌磷、敌敌畏、毒鼠强。

1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薛**系主动投案。

14、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薛**无前科。

15、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薛**的长女陶*、次女陶*、儿子陶**、大哥陶**、二姐陶**、大姐陶某庚、妹妹陶**、弟弟陶某壬等人向本院申请对薛**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本院从轻处理。

16、新野县**民委员会证明,岗南村村干部等8人签名、岗南村群众113人签名证实被告人薛**与陶某甲夫妻关系不合,出现家庭暴力,致薛**杀害陶某甲;薛**平时表现好,作风正派,请求对薛**从轻处理。

1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薛**的基本身份情况。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被告人薛**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薛**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法部<关于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20条规定: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被杀害施暴人的近亲属表示谅解的,在量刑、减刑、假释时应当予以充分考虑。

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结婚数年,婚后由于被害人无端猜疑被告人及双方因其他生活琐事,被害人经常殴打被告人,致使被告人因不堪忍受长期的家庭暴力,在激愤、恐惧的状态下采取上述手段杀害被害人主要是为了防止被害人未死会对其实施更加严重的暴力报复,因此其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作案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结合以上规定,对本案被告人薛**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此外,案发后,被害人的近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在庭审中能对自己的行为真诚悔过,被告人的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以上情节,在量刑时均予以考虑,对被告人薛**予以从宽处罚。为了打击犯罪,保护他人的生命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薛**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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