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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静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信检刑诉(201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及其指定辩护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6日,罗山县竹竿镇老店村居民陈**过生日,被告人林*和其丈夫尹**到陈**家吃饭。19时50分许,尹**让林*一起回家,林*因怕回家挨打不愿回,为此二人发生争吵继而尹**对林*进行殴打,后被众人拉开。当其余人员在屋外聊天时,林*回到陈**屋内,尹**随后也返回屋内与林*争执,林*持尖刀捅尹**胸部致其倒地死亡。经鉴定,尹**系被他人单刃锐器致左肺动静脉破裂出血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鉴定,林*作案时患有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有:单刃尖刀,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林*、陈**辨认笔录,证人陈**、邓**、杨*、陈**、邓**等人证言,被告人林*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至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林*当庭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指定辩护人刘**提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林*故意杀人的事实证据不足。2、信阳**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曾于2012年6月13日作出过林*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司法鉴定意见,对本案被告人林*的刑事责任能力和诉讼能力提出异议,申请对林*的刑事责任能力重新鉴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6日,罗山县竹竿镇老店村居民陈**过生日,被告人林*和丈夫被害人尹**应邀到陈**家吃饭。同日19时50分许,尹**让林*一起回家,林*因怕挨打不愿回,为此二人发生争吵继而尹**对林*进行殴打,后被众人拉开。当其余人员在屋外聊天时,林*回到陈**屋内,尹**随后也返回屋内与林*争执,林*持尖刀捅尹**胸部致其倒地死亡。经鉴定,林*作案时患有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犯罪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下列证据证实:

一、物证。

1、尖刀一把,当庭出示。

2、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随案移送清单、扣押决定书、勘验笔录及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证实:物证尖刀从案发现场陈**家客厅的冰箱上提取。

3、辨认笔录证实:本案作案凶器尖刀,经庭前被告人林*和证人陈清明混合辨认。

二、书证

1、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林*自然人基本情况和被害人尹**基本情况。

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4月16日19时50分,罗山县**老店社区居民陈**报警称今天自己过生日,19时45分许其朋友尹**和林*在其家吃完饭后,因尹**酒后让其妻子林*回家,林*怕回家挨打,不愿回,为此二人发生争吵继而引起厮打,后二人被拖开,林*回到屋内,其余人员在屋外聊天,尹**又返回屋中与林*发生争执,被林*用尖刀捅伤胸部,尹**因失血过多死亡。竹竿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后,民警李*、薛*赶到现场,发现一名中年男子倒在客厅中间,地面有大面积未干血迹,初步判断系失血过多死亡,后民警将准备逃脱的犯罪嫌疑人林*控制。另调查,林*与死者尹**于2012年按农村风俗举办过婚礼(未办结婚登记)。

三、勘验、检查笔录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方位图证实:现场位于罗山县竹竿镇老店村老店社区陈**家。陈**家为一宅一院两层楼房,坐西朝东,一楼客厅地板砖地面上一男尸,头朝西、脚朝东,身体正面朝上,脸朝北,上身穿灰黑色棉袄,里面为蓝色条形衬衣,下身穿西服板裤,腿呈左蜷缩状,脚穿黄色系休闲鞋,在尸体左胸衬衣上发现一处3.8cm刀口,尸体右手残缺;尸体头西侧为喷溅状血迹,血迹面积为45cm43cm,在距南墙217cm,距西墙140cm处提取(拍照后采血卡粘取),尸体脸北侧地面为血泊,血泊面积为22cm15cm,在距客厅南墙257cm,距客厅西墙152cm提取(拍照后采血卡粘取),客厅靠北墙由东向西为红色圆形胶桶、美**箱、海尔冰箱、冰柜,在海尔冰箱上发现一把匕首(拍照后实物提取),刀为单刃刀,全长30cm,刀身长18cm,刀柄长12cm,刀柄中间位置为梅花图样,刀身粘有血迹(拍照后采血卡粘取)。

2、《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证实:现场尸体头西、北提取血样两份。

四、鉴定意见

1、公**尸检(法医)字(2014)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检验时间:2014年4月17时15时。(1)尸体检验,右手自腕关节缺失,右手臂细小,口、鼻、腔有血迹附着。左锁骨中段下侧2cm处有一3.8cm2.3cm皮肤裂创,创边整齐,创口哆开,创角上钝下锐。(2)解剖检验,胸部创口自左侧第三肋骨处(肋骨骨折)向下进入胸腔,从左肺上叶下行左肺下叶,创道长15.6cm,肺动静脉破裂,支气管破裂,左胸腔积血,并见大量凝血块,量约1600ml。(3)论证,死者胸部创口深达胸腔,损伤严重,自己难以形成,故判断其死者性质系他杀,致伤物单刃锐器,死者左胸腔开放性损伤,致左第三前肋骨骨折,左肺动静脉破裂,支气管破裂,胸腔大量积血,分析认为尹**系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4)鉴定意见。尹**系被他人单刃锐器致左肺动静脉破裂出血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2、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信)公(物)鉴(DNA)字(2014)211号检验报告证实。检验意见:送检现场尸体西侧地面喷溅状血迹、现场尸体头部北侧地面上,现场北墙海尔冰柜上尖刀上血迹是死者尹**所留的机率大于99.99%;不排除尹**与尹**来自同一家系的可能。

《检材提取及处理》表一张证实:尸检时提取尹**血样一份、胃组织一份。

提取笔录证实:2014年4月22日9时29分提取尹自运血样一份。

3、信阳**神病司法鉴定所2014年5月8日信申精司鉴(2014)精鉴字第05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林*作案时患有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4、武汉**医院司法鉴定所2014年7月31日武精医鉴字201407237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林静系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人格改变),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5、信阳**神病司法鉴定所信申精司鉴所(2014)精鉴字第1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林*有诉讼能力。

五、证人证言

1、证人陈清明证言:住罗山县竹竿镇老店村,今天(2014年4月16日)是他48岁生日,朋友尹**及妻子林*等人晚上6点多在他家吃晚饭,饭后尹**说回家晚上还要用电瓶打鱼,妻子林*不愿意回,尹**就和她两个在门口撕巴起来。开始尹**骂她,并用手打脚踢,被拖开。大家都在门口聊天时,林*就跑到了屋里,不知咋搞的,他两个又搞起来了。林*到他的厨房拿了一把尖刀朝尹**前胸捅一刀。尹**被捅后,立即跑出来了说“打120,他用手机打120”后,又打“110”报警电话。没隔多大一会儿,尹**就死了。林*在屋里捅尹**时没有一个人在场。尹**是个残疾人,一只手因炸魚炸掉了。林*有癫痫病,好时也挺好的,坏起来也不好,他俩也打过几次架。林*捅死尹**的刀是他过年杀猪用的小尖刀,平时放在厨房里切菜。刀子比较尖,绿色的刀把,有二十多公分长。拖架的在场人有他女婿杨*、妹夫邓建响、小*(叔)陈**(余)、妻子邓**等人。

2、证人邓**(陈**之妻)证言:今天(2014年4月16日)是她丈夫陈**过生日,林*和丈夫尹**过来祝生,晚饭后,大约七八点钟在客厅门口,尹**就叫林*回,林*说打死也不回。尹**用手扯她的头发,用脚踢她,当时把林*扯倒在地上,踢她的身上和头。她和陈**、邓**一起强行把俩人分开了。林*就随后进屋了,当时他们都在客厅门口,接着,尹**也进屋了。约有两分钟,尹**就在客厅里朝陈**说“老爹,赶快打120,”说着说着就倒在客厅地上了。看到尹**倒在地上时嘴上还在淌血,看到林*站在他身后,手里掂着一把尖刀。她婆家妹夫邓**就跑过去把林*手里的刀子抢下来了。陈**立即就打120,又打了110。尹**一只手以前炸魚被炸断了,林*拿的刀是她平时切菜用的尖刀。

3、证人邓**(陈**妹夫)证言:农历3月17日(即2014年4月16日),他大哥陈**过生日,晚饭后,尹**赶个自行车要回去说要用电瓶打泥鳅、黄鳝。刚走有十多米远,尹**的女人林*不愿意回去,原因是怕回去以后尹**打她。尹**就来打林*。他们几个人便上去拖架,尹**打的厉害,而且骂拖架的人。他俩口子被拖开后,林*赶着车子往北走,被他姐邓建莲截下来了,林*自己到屋里去了。剩下的人就在门口聊天,听见尹**在吆喝“陈**,赶快打120”。他和陈**一听这话,赶紧冲进去,发现尹**胸口上有血,林*手里拿着一把尖刀。接着尹**倒地上去了,他上去抢林*手里的刀,放在一楼客厅的冰箱上。陈**忙着打电话120和110。

4、证人杨*(陈**女婿)证言:2014年4月16日,他岳父陈**过48岁生日,夜晚吃饭时尹**接一个电话说先走,晚上要逮泥狗子(泥鳅),这时酒还没喝完,于是他就去骑电动三轮车在门外等尹**上车。尹**叫他女人一块回家,那个女的就说“我不回,回去你老打我”,边说边挽起衣袖让大家瞧“这都是他打的”。尹**就冲到他女人跟前一把扯住头发并用脚踢,他岳父陈**等人就去脱架,尹**仍然不停手,继续扯住他女人的头发用脚踢。被拉开后,尹**的女人就一个人从门外溜进客厅里去了,过一会就听见尹**在客厅里喊“老爹,打120”,他在外边看见尹**倒在地上。

5、证人陈**(陈**的叔)证言:前天(4月16日)是他侄子陈**48岁生日,尹**说晚上要用电瓶打鱼,吃罢晚饭后有七点左右,大家都准备回。尹**赶着自行车和他女人林*往回走,走有十几米远,林*不愿意回,尹**抓住林*的头发就打,还用脚踢。他与陈**、杨*等人就上去拖架。尹**骂脱架的人,他上去就劝告尹**“都不拖架咋搞呢,你要把人打死了咋搞呢?”尹**听这一说,也松手了,林*趁机就回到陈**屋里。他们在屋外劝尹**,尹**说“今天非要让她回”,接着也进了屋,他们以为尹**进去哄他女人去了,都没在意,正说话,尹**跑出来,吆喝了一句“赶快打120”,就倒在陈**家的客厅里。他侄女婿*建响看见林*手里拿着一把尖刀,就上去把刀抢下来了,不到二、三分钟尹**在地上就死了。

6、尹**证言:他是尹**大哥,与尹**是兄弟关系,一共兄弟二人。

六、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林*的供述证实:她有癫痫病。今天(2014年4月16日)她丈夫尹**的玩伴陈**过生日,她和丈夫尹**今天上午八点多就到陈**家吃中午饭。吃了中午饭,她和尹**都没有走,尹**在陈**家打麻将,打到夜晚,她和尹**在陈**家吃晚饭,吃了晚饭,陈**说下雨,不让他们回家,她说她到干*家睡。尹**就骂着她把她头发扯着,把她从陈**家一楼客厅拉到陈**家门口,用拳头和脚打她,她也打尹**一下。尹**后来跑到陈**家一楼客厅,她也跟着进到陈**家一楼客厅,然后到一楼卫生间对面厨房拿一把带刀柄的约有三十公分的单刃小尖刀,她出来之后,用尖刀在陈**一楼客厅内对尹**的胸部捅了一刀,捅了之后她把刀子拔出来扔在陈**家地上。当时尹**胸前流血了,尹**用一只手将伤蒙着。一会儿就晕过去倒地了,嘴角流血了。陈**打120,120没有来人,她吓得哭,然后跑到外面了,后来她又被人喊进陈**家了。她和尹**从2010年结婚到现在一直没有办结婚证,平时在娘家住的多些,她一回到尹**家尹**就打她,尹**经常打她。刀是她在陈**家厨房的菜案板上拿的。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关于辩护人提出“林*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的辩护理由,经查,证人陈**、邓**、杨*、陈**、邓**的证言证实了案发当晚被害人尹**殴打被告人林*被众人脱开后,二人又在陈**家客厅内发生争执,听到尹**喊快打120,看到尹**嘴在流血、胸口上有血,随后倒地,看到林*手持尖刀,而且邓**将尖刀夺下放在客厅的冰箱上的事实。被告人林*对持刀朝尹**胸部捅一刀始终供认不讳,且该供述自然稳定,足以认定。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对林*的刑事责任能力、诉讼能力鉴定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辩护理由,经查,信阳**神病司法鉴定所2012年6月13日作出的被鉴定人林*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信申精司鉴所(2012)精鉴字第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因该鉴定意见只能作为当时民事诉讼证据使用,与本案没有关联,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本案发生于2014年4月16日,侦查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委托有鉴定资格的信阳**神病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林*刑事责任能力、诉讼能力分别作出鉴定,结果是林*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有诉讼能力。在对林*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提出异议后,又委托武汉**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林*仍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故此辩护理由以及再次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因被害人尹**与被告人林*夫妻之间矛盾发生,且尹**有一定过错;林*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林*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林**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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