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丁**故意杀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信检刑诉(201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及其辩护人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丁**与被害人邱**因打饭端错碗一事在河南省罗山县周党镇光荣敬老院活动室电视厅内发生争吵并相互厮打,之后丁**走到餐厅东边的水池洗手,邱**从电视厅跟随出来并从敬老院厨房前的墙角拿起一根扁担,丁**见状立即从厨房南门外侧的一堆竹棍中抽出一根竹棍向邱**的左胸捅去,将邱**捅倒在厨房东门边的台阶上,致其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邱**系被他人刺器致双肺、主动脉破裂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丁**向公安机关投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DNA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被告人丁**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丁**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曹**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丁**构成自首且年龄偏大,应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丁**与被害人邱**因打饭端错碗一事在罗山县周党镇光荣敬老院活动室电视厅内发生争吵并相互厮打,之后丁**走到餐厅东边的水池洗手,邱**从电视厅跟随出来并从敬老院厨房前的墙角拿起一根扁担,丁**见状立即从厨房南门外侧的一堆竹棍中抽出一根竹棍向邱**的左胸捅去,将邱**捅倒在厨房东门边的台阶上,致其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丁**向本单位负责人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丁**、被害人邱**自然人基本情况。

(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丁**的到案情况。

(3)罗山**中心敬老院证明证实:方元金、丁**、潘**、丁**、段**、徐**、冯**、胡**、熊善友等九人均为五保户,现住该院。

2、物证

(1)带血竹棍一根、扁担一根、兰色带血迹衬衣一件和拖鞋一只。当庭经丁**辨认无误,并确认竹棍是本案作案凶器,扁担是邱**生前所持,衬衣是邱**生前所穿,鞋是丁**作案时所穿。

(2)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上述物品源于犯罪现场。

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1)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现场位于罗山县周党镇周党光荣敬老院院内。在洗漱区、开水供应区附近有一门洞,在门洞外侧南侧靠近门洞的墙根,堆放有一堆竹棍,在该堆竹棍上发现一末端带有红色疑是血迹的竹棍,该竹棍长235cm,该竹棍末端血迹的长度为25cm。敬老院内有活动室,室内有电视和椅子,在该室内距离西墙180cm至48cm、距离北墙75cm至470cm范围内地面散落破碎的碗片,同时有洒落的米粥,在距离西墙450cm、距离北墙250cm地面有一处带有血迹的米粥(拍照后棉签粘取),室内第一排椅子的最北侧一椅子靠背上最上方中间位置有一处血迹(拍照后棉签粘取)。活动室东依次为餐厅、厨房,在活动室、餐厅、厨房前为一宽150cm的大理石铺设的廊台,餐厅东侧有廊台进入菜园、公厕的门洞宽90cm,高180cm,墙宽27cm;现场勘查发现在门洞北墙距离地面125cm向上,有一斜向上的抛甩血迹(拍照后棉签粘取),该处血迹地底端距离地面125cm、上端距离门洞墙东边边缘7cm,在门洞顶距离门洞北墙面38cm。在厨房东侧与门洞墙之间的墙角,斜靠一木质扁担(拍照后提取),扁担长149cm,在扁担的中间位置有大量点状血迹(拍照后棉签粘取)。尸体位于厨房附近的水泥地上,尸体北侧有一血泊(拍照后棉签粘取),血泊上有一蓝衬衣(拍照后原物提取)。

(2)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从现场提取带血竹棍1根、血迹5处、带血衬衣1件、丁**所穿拖鞋1对。

4、鉴定意见

(1)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左*前4、5肋区有一2.91.4CM的皮肤裂创,创边不规则,创深达胸腔,右乳头内侧5.5CM处有一1.70.3CM的表浅裂创。胸左侧创口3、4肋间深达胸腔,肋间肌出血,第4肋弓处骨折。左上肺内侧缘有一1.71.2CM的贯通创。向右下右上肺内侧有4.51.3CM的贯通创口止于右第五肋腋中段胸膜处。胸腔积血,左侧约1000ML、右侧约900ML。胃内容呈粘稠状,可见豇豆、米饭等成开形食物。论证:1、根据尸检所见,死者左胸部外伤,致左右胸腔贯通创,损伤严重,自己难以形成,故判断其死亡性质系他杀。2、根据尸检所见,依据尸体现象,胃内容消化情况,综合推断其死亡时间距最后一餐1小时左右。3、根据损伤的形态特征分析,死者右手创口系锐器创,左胸部创口系刺器创,其余系钝器伤。4、根据尸检所见,死者左胸部创口致双肺破裂,主动脉破裂出血,循环血容量积聚下降,失血性休克死亡。鉴定意见:邱**系被他人刺器致双肺、主动脉破裂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

(2)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DNA检验报告证实:送检扁担上、兰衬衣上、竹棍末端、丁**左脚拖鞋上、活动室内地面、椅子靠背上、墙洞上抛甩状血迹和尸体旁血泊血是邱**所留;送检丁**穿着的短裤上血迹是丁**所留。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光荣敬老院视频光盘壹张证实:被告人丁**捅刺邱光友的过程。

(2)审讯光盘壹张证实:对被告人丁**的讯问过程。

6、证人证言

(1)证人金**(周**政所所长)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8日下午18时左右,他接到民政所下面敬老院负责人陈**的电话说生活在敬老院的邱**被丁**推倒地上死了。他立即赶到敬老院,到现场看一下,然后就把陈**和丁**喊到办公室了解情况,丁**讲下午五点多吃饭时邱**在端碗的时候将其的菜碗错端走,丁**跑到电视活动室找邱**要,邱不给,并且用碗砸丁,二人发生打架,后来丁**去洗手,邱**撵过去拿着扁担要打丁,丁就拿着个竹棍捅了邱**一下,邱就倒地,后来发现邱**死了。他就立即打电话报警了。

(2)证人徐**(生活在敬老院)的证言证实:今天(2014年7月28日)下午5点多钟,敬老院的老人在打饭,潘**负责分菜。邱**先打的菜,丁**跟在后面,他见到邱**把丁**的一碗菜端走了,丁**发现自己的一碗菜被人端走了,就问是谁搞的,潘**说是邱**端走了,丁**就到电视厅去找邱**。他回到住室吃罢饭不久就听说人死了。他过去发现在电视厅东边的小门旁,邱**躺在地下死了,地上还淌有血。

证人段贵友(生活在敬老院)的证言证实了上述事实。

(3)证人胡**(生活在敬老院)的证言证实:当天(2014年7月28日)下午他正在敬老院活动室内看电视,邱**在第一排中间吃饭,丁**进来对老*说不该拿错菜碗,二人并因此发生争吵,继尔丁**打老*一耳光,二人便厮打起来,丁**把老*推倒在地,老*手里碗摔破。老*过来劝架。

(4)证人熊善友(生活在敬老院)的证言证实:当天(2014年7月28日)下午敬老院开饭,他吃完饭到饭厅东边的水池去洗碗,看见丁**掂着一个竹棍,有一丈多长,对邱**身上连打三下,邱**就倒在水池北边的门东边,然后丁**把竹棍扔在院墙东边的地下。他过去看邱**,见邱的胸上尽是血。

(5)证人冯**(生活在敬老院)的证言证实:今天(2014年7月28日)他在住室的后窗看见邱**向敬老院厨房东边跑,伸手拾地上的一根扁担,不知道怎么回事摔倒了。大概过了十分钟,丁**进到他屋里来,当时穿凉拖鞋,手里拿一张纸上面写的是电话号码,丁**对他说“老*,老*死了,你帮我给领导打两个电话,明天准备坐牢”,他就给光荣敬老院的领导陈**、张**打了电话。

(6)证人丁**(生活在敬老院)的证言证实:前天(2014年7月28日)下午吃饭的时候,他在敬老院东边菜园附近吃饭时听到老*在骂人,他起身看到邱**拿着扁担追丁**,丁**跑到水池南小圆门东边一堆竹棍旁拿一根后,转身跑向水池,然后听到有人倒地,跑过去才知道邱**倒在地上,在一旁的老方不让他扶邱**。丁**当时穿的拖鞋。

(7)证人方**(生活在敬老院)的证言证实:前天(2014年7月28日)下午晚饭时,他看到邱**趴在地上,丁**手拿一根竹棍,在场的还有一个姓熊的。

(8)证人丁**(生活在敬老院兼厨师)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8日下午晚饭时,丁**与邱**在敬老院电视厅里发生争执,丁**在厨房前边水池洗手时,邱**在厨房门口拿起一个扁担,丁**见状就从水池靠南边的小圆门东边一堆竹棍中抽了一根。

(9)证人潘**(生活在敬老院兼会计)证言证实:2014年7月28日下午,他负责给每个人分菜,听**说“谁把我的菜碗拿去了”,他见到窗台子上有个碗,像是邱**的,就对丁**说“可能是老*把你的碗拿去了”,丁**就走了,接着他听到餐厅隔壁的电视厅里在打架,过了一会儿他见到丁**跑到东墙圆门外拿一个竹棍,邱**拿挑潲水用的扁担,还没拿住,丁**就一个竹棍捅过去,邱**的左胸立即对外喷血,然后面朝上倒地了,他就赶紧回到住室用手机给院长陈**打电话报告,丁**站在一边还催他“赶快给陈院长打电话,人已经死了”。

(10)证人陈**(敬老院院长)证言证实:2014年7月28日下午17时30分左右,他接到我敬老院会计潘**打来电话,说丁**和邱**打架,过了几分钟,潘**又给打电话说邱**不行了,他就骑车过来,发现邱**仰着躺在地上,已经死了,地上有好多血,丁**站在那,他就赶紧给民政所长金**打电话,金**赶过来了,看到现场情况,把丁**喊过来,问了一下情况,就报警了。

7、被告人丁**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7月28日17时30分,敬老院食堂开饭,他到食堂去打饭,邱**在前面打的饭,他打完饭后发现菜碗不见了。就问谁把他的菜碗端走了,别人说是邱**端走了,他就到电视厅找邱**,问邱为什么拿他的菜碗,邱**不承认,二人就打了起来,撕打中邱**把一碗稀饭倒在他的头上,碗也掉在地上打碎了。他用邱**的一只布鞋照打了邱的头三下,还踢了邱几脚,然后就到餐厅东边院墙边水池洗手,这时邱**过来,拿了一根扁担,他就在东墙圆门边一堆竹棍中随手拿了一根竹棍,对邱的左胸部猛捅了一下,邱就趴倒在地上,他把竹棍又扔在开始拿竹棍的地方。他上前去摸邱的脉膊,没有跳动,发现邱的左胸被捅了一个洞,流了好多血,人已经死了,他到门卫室拿了塑料盆和一条毛巾,把邱身上的血擦干净,然后就给会计潘**说:“赶快叫院长来”,等了十多分钟院长还没有来,他又叫冯**给院长打电话,过一会院长陈**过来了,他就把事情的经过给陈院长说了。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丁**及其辩护人辩解、辩护称丁**构成自首,年龄偏大,应从轻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丁**作案后通过冯**、潘**电话通知敬老院的院长陈**,陈**到现场后,丁**向其供述犯罪事实,该事实有证人潘**、冯**、陈**证实,可视为丁**向单位负责人投案,系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构成自首,加之犯罪时已年过七旬,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丁**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丁**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8日起至2029年7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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