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柳金龙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荆检公诉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及其辩护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柳**与前夫邱*甲因感情不和离婚后试图挽回婚姻均遭拒绝,对邱*甲产生怨恨之情,并意图报复,自身也产生自杀念头。2014年11月2日,被告人柳**在深圳**塘医院购买了14粒安眠药,并在当地超市购买了一把水果刀,在经过深圳北站安检时该刀被没收。11月4日,被告人柳**回到松滋市,5日处理完与邱*甲共建房屋出售事宜后,于7日上午在松滋市丰采超市购买了一把菜刀,并在松滋市新江口镇滨江大酒店登记8601房间。11月7日下午,被告人柳**从老城镇天**一小学将放学的儿子邱**接至滨江大酒店8601房间。晚8时许,被告人柳**见邱**未睡,便以补钙为由分两次骗其吃下14粒安眠药。凌晨4时许,被告人柳**见邱**睡着后,其自杀并将儿子“一起带走”的念头仍很强烈,便揭开被子并采取捂脸、掐脖子等方式最终致邱**窒息死亡。事后,被告人柳**用菜刀割伤自己的脖子自杀未遂,于11月8日凌晨5时许报警,民警赶至后将其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监控视频截图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发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和手机信息提取情况说明等书证,相关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柳**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认为被告人柳**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柳**辩称,其并非系报复邱*甲杀害儿子,而是担心自己自杀后儿子受苦才将其杀害。其在酒店只是骗儿子吃了四颗安眠药,剩下的十颗安眠药是在自己不知情时被儿子偷吃了。

辩护人辩称,本案因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是在其丈夫有过错并一再原谅忍让无望下产生激情杀人;被告人柳**担心自己自杀后无人照顾儿子才产生杀子之念,其并非因为恨而杀害自己的儿子,其杀人动机有别于其他故意杀人犯罪;被告人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到来,有自首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柳**与松滋市青年邱*甲在深圳市打工期间相识并于2005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邱**,邱**从小一直随爷爷奶奶在松滋市老城镇文昌宫村生活,并就读于老城镇天星**小学。2011年,柳**与邱*甲曾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后又复婚。2013年,邱*甲因与两名女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在邱*甲认错并写下保证书后,二人关系有所缓和。2014年初,邱*甲回松滋建房,此间邱*甲开车将他人撞伤,为规避交通事故赔偿责任,邱*甲提出与柳**离婚,并约定新建房屋归柳**所有,一切债务由邱*甲承担。同年5月底,双方到松滋市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返回深圳后,邱*甲在感情上逐渐冷淡柳**,柳**多次与邱*甲联系试图挽回二人感情,遭到邱*甲拒绝,被告人柳**遂对邱*甲心生怨恨,并产生轻生念头,决意出售新建房屋后带着儿子邱**一起离开人世,意图报复邱*甲。2014年11月2日,被告人柳**在深圳**塘医院购买了14粒安眠药,并在当地超市购买一把水果刀准备回松滋,在经过深圳北站安检时该刀被查禁没收。11月4日,被告人柳**回到松滋市,当晚入住新江口镇滨江大酒店8101房间。11月5日,柳**将夫妻共建房屋出售。11月6日上午,柳**退掉酒店房间,于当晚回到邱*甲父母家中过夜与儿子见面。11月7日上午,被告人柳**到松**采超市购买了一把菜刀,之后又登记入住滨江大酒店8601房间。当日下午,被告人柳**租车至老城**一小学将儿子邱**接至松滋城关一起晚餐购买玩具后,带儿子入住滨江大酒店8601房间。当晚,被告人柳**见儿子邱**一直在玩玩具兴奋不睡觉,便以补钙为由骗儿子先后分两次吃下14粒安眠药。凌晨4时许,被告人柳**见邱**睡着后,产生自杀并带儿子一起走的念头,随后,其采取捂口、掐脖子等方式当即致邱**窒息死亡(殁年9岁)。事后,被告人柳**用菜刀割伤自己的脖子自杀未遂,并给邱*甲发信息未逞。11月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柳**打110电话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将其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依据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控辩双方举证、质证,本院查明、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松滋市公安局出具的“110报警服务台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及“结案报告”等证明材料和相关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法律文书等书证在卷证实了本案的案发及破案过程。

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以及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和现场照片、尸检照片在卷证实了现场位于新江口镇滨江大酒店8601房间。酒店坐西朝东。酒店北边为金*大道,东边为环城路,金*大道与环城路交叉口为转盘。酒店为一栋十一层的楼房。8601房间位于酒店六楼,六楼北边为电梯,出电梯门为服务台。中心现场位于8601房间内。8601房间南边为一张带床头柜的南北向双人床,床上躺着一个男性死者,头南脚北,头偏向西边,死者身上为白色被子,揭开被子后,在被子上发现一处5038cm的成趟滴落血迹;东边床沿发现一个11.57cm透明安眠药处方袋;床头西侧有两个重叠的白色枕头,枕头上发现2滴血迹;床尾靠西侧有一件蓝色外套,一件蓝色牛仔裤和一个红色钱包。西侧床头柜柜面上有一把308.5cm的十八子牌黑色手柄菜刀、一部白色三星手机、一瓶550ml含量已经饮用的农夫山泉矿泉水。床西边地板上有两个方便袋;东边地板上为玩具包装盒。北边为电视柜。柜面上西边为一蓝色女士挎包,一瓶330ml含量已经饮用的西藏冰川矿泉水。电视柜下方有一圆形垃圾桶,桶内有一个14片含量的艾*唑仑药片包装、一个红牛易拉罐空瓶、一个加多宝饮料空瓶、一个娃哈哈桂圆莲子八宝粥空瓶、一个鲜果粒饮料空瓶。电视柜西边地板上为两个玩具坦克;南边地板上为一个蓝色书包,书包内装满书本。西墙北侧有一个滑门,滑进去为卫生间。其他未见异常。现场提取了血迹、艾*唑仑药处方袋、艾*唑仑药包装、农夫山泉矿泉水、菜刀、手机等痕迹、物品。

3、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荆)公(刑)鉴(DNA)字(2014)824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1)在滨**店客房被褥上血、滨**店客房床边枕头上血、滨**店客房床中央枕头上血、滨**店客房菜刀上血中均检出人血,且经过15个STR分型检验未排除嫌疑人柳**,支持为嫌疑人柳**所留。(2)死者邱**为嫌疑人柳**的生物学儿子,从遗传学角度已经得到科学合理的的确信。

4、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荆*刑毒化(2014)316号鉴定意见书证实,(1)死者邱**心血中检出艾司唑仑。(2)死者邱**胃及胃内容物中检出艾司唑仑。

5、湖北省**鉴定中心(松)公(刑)鉴(法)字(2014)27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经检验,该男性尸长127cm,发长3.0cm。尸斑明显,呈暗红色,位于项背臀部未受压处,指压褪色。尸僵中度强度存在于全身各大关节。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0.6cm,角膜透明,睑、球结膜明显出血点。头部未见明显异常。双眼眶周围可见明显出血点,口唇粘膜出血。颈部右侧有1.81.4cm皮下出血区。胸背部、腹部、会阴部、四肢等未见明显异常。对尸体进行解剖检验。冠状切开头皮,见头皮下及帽状腱膜下无异常。颅盖骨无骨折。硬脑膜完整,硬膜外、硬膜下及蛛网膜下腔未见出血。脑组织未见异常。颅底无骨折。逐层剖开颈部,见右侧胸锁乳头肌中段肌肉出血。舌骨、甲状软骨、环状软骨无骨折。气管内黄色液体,内壁有明显出血点。沿前正中线切开胸腹及盆腔,见双肺组织呈淤血状,肺表面有散在出血点,心脏外壁有散在出血点,胃底部粘膜下有散在出血点,胃内容物为少许粘液,量约10ml。提取死者邱**心血、胃及胃内容物备检。鉴定意见:死者邱**系被他人捂口,扼颈所致窒息死亡;生前服有艾司唑仑。

6、被告人柳**供述称,2013年10月,我得知丈夫邱*甲出轨后提出离婚,他不同意,说除了离婚外什么条件都答应我,我就要他去做结扎手术,后来邱*甲回松滋做了结扎手术。去年9月,邱*甲说他弟弟找他借了3000元钱,我就一直催他找他弟弟还钱,2014年春节后,他向我坦白说那3000元钱是给他情人打胎用了,为这件事我们又开始吵架,我爸爸知道这事后就让邱*甲写一份保证书,我和邱*甲回到住处一起研究后,他写了一份保证书,大致内容是他2013年同时与两名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伤害了家人,如果再出轨就将孩子和财产全部给我。我爸爸打电话叫我和邱*甲一起将保证书拿回去给邱*甲的爸爸妈妈签字,还要村里盖章。我们后来将保证书拿到公证处、妇联以及街道办,他们都不同意盖章,保证书就放在我们租住屋了,过了半个月邱*甲说我要是相信他就把保证书烧了,我没有阻止他,晚上我又后悔了,让他写了一份同样的保证书,一直放在我的提包里,写保证书后,我们也就很少吵架了。2014年3月,邱*甲对我说,他爸爸催我们回家做屋,怕以后材料涨价,早在2012年时候,我们就在天星市村买了一块地,因为没钱一直未做屋。我将手里的9万元以及借来的2万元都交给邱*甲,让他回去做屋。2014年5月,邱*甲给我联系说开车把人撞了,对方有可能成为植物人,需要花很多钱,他要我回去跟他办离婚手续,把房子过户到我名下。我回去后到医院发现对方伤得蛮重,我在医院照护了伤者几天,等村里将我们的建房证手续递交上去后,我和邱*甲就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了协议:房子和儿子归我,所有债务归他承担,办完离婚手续后我就回深圳了。过了段时间,邱*甲打电话给我说儿子愿意跟着他,但是我想要还是我要,我也同意了。过了几天,邱*甲说已经将我的户口分离出来了,他和儿子一个户,我一个人一个户。6月份的时候,邱*甲到深圳来了,他搬到他工厂里面去住了,把电脑也搬走了,但是他经常要到我这里来过夜,我就问他我们是什么关系,他说只是朋友关系,我对他说既然是朋友关系以后就不要到我这里来了,但是他又不同意。我提出把新建的房子卖掉,让邱*甲帮我把消息挂到网上,价格定在25万。2014年9月,我搬到厂里宿舍去住了,国庆节前一天晚上11点半,邱*甲打电话过来要我和他出去开房住,我没同意,从那以后,他就不给我打电话也不跟我发信息了。我后来接到村支书打来的电话说房建证办下来了,我打电话让邱*甲给我将网上卖房的价格由25万改为20万,没过几天就接到买房子人打来的电话,于是我就打电话问邱*甲,房子是爸爸妈妈辛辛苦苦盖起来的,问他舍不舍得卖,邱*甲说房子是我的由我自己说了算,还说那个房子不吉利,刚盖好就出了车祸,我想卖就卖掉。邱*甲的话让我好伤心,因为这个房子是我们的梦想和希望,我们原打算做好房子,还清账务后回来一家人好好过生活的,现在他说我们之间没有关系已经结束了,不可能在一起了,我听到他说这话心里很难受,就在那里流泪。过了几天,同事易*用我的手机给邱*甲打电话劝他不要卖房子,与我和好后回家好好过日子,可是邱*甲说他已经不可能和我在一起了,我想卖就卖。其实我当时不是真的想卖房子,我只是想试探他,结果他鼓励我卖房子,我们是真的不可能在一起了。过了几天,我去朋友周*那里讲了卖房子的事情,周*也给邱*甲打电话劝我们和好,邱*甲说和好是不可能的事情。11月1日晚,我在宿舍天台上给邱*甲打电话说,以前的事情我们都有过错,为了儿子着想要他重新考虑一下,他说我们不可能在一起了,还要我再找一个,我当时哭着说,我为了儿子不可能再找人,他说还有事叫我不要烦他,之后把电话挂了并关机,我在天台上哭了一场回到宿舍。11月2日上午,我又给邱*甲打电话要他不要太绝情,他要我到我爸爸妈妈那里去玩,之后挂了电话,再打就关机。我当时很伤心,就睡在床上哭,想到了死,我分别给周*和邱*甲妈妈打电话,告诉她们说邱*甲讲了很多绝情的话,我对邱*甲妈妈说像邱*甲这种人应该断子绝孙。过了一会,邱*甲打来电话,我说他太绝情了,要让他后悔一辈子。打完电话后我在床上哭,并想到了死,但是我想我死了他也不会难过,我的房子也便宜了邱*甲,我儿子也没有人管,这样我就想到了我和儿子一起死,如果我和儿子一起死了就解脱了,同时儿子死了他就断子绝孙了,他也会难受一辈子。我用手机在百度搜怎样的死法快痛苦小,当时搜到的结果就是割劲动脉半分钟就死,想好之后我就到超市去买了一把水果刀。我给邱*甲发信息,他说晚上八九点钟给我送身份证过来,因为回去卖房子过户要他的证件,后来他又说不来了。我就给周*打电话说邱*甲绝情,我要让他后悔一辈子,周*劝我不要做傻事,我说我死了邱*甲也不会伤心,我儿子一个人留在世上也是受罪,我做什么事情都会带上我儿子的,我不会留他一个人在世上受苦的。我又给我妈妈打电话看她是否愿意帮我带儿子,她答应了。晚上七点多钟,周*说邱*甲在楼下,让我跟他好好谈一下,我没有下去,邱*甲给我打电话我也没有接就关机了,我下定决心以后再也不跟他联系了。第二天上午,我让易*用手机给我照了张**作纪念,之后我就请假了。下午我到罗湖区的莲塘医院去买安眠药,打算给我和儿子吃的,吃了去死就没有那么痛苦了,医生说一次只能买14粒,我就开了14粒安眠药。2014年11月4日,我从深圳乘坐12:35的动车到荆州,之后和别人包车一起回到松滋,直接在滨江大酒店开了房间,是10楼8101房间,开房的时候我问服务员能不能上楼顶,服务员说不能,我上去之后看了下上楼顶的门确实是锁着的,进房间之后发现窗户蛮高,抱着儿子也不好跳,当天我就在那里睡觉。第二天我联系了买房的人,我们到村里签订了协议,谈的价格是21万元,约定第二天把钱打到账户后,我把建房证给对方。当晚回到酒店后,我给邱*甲打电话说房子我确实不想卖,邱*甲说协议都签了不能违约,然后他又劝我说那里不好。接着我跟他爸爸打电话说房子不卖还来得及,如果不卖他们就和我儿子搬进去住,他爸爸说回去商量,过了一会,他爸爸打电话说,协议已经签订了,不能不守信用,也还说那个地方不吉利。第二天上午,我到松滋驰华律师事务所去咨询这个房子会不会被查封,律师听我简要说了情况,认为会被查封。那个买房人电话联系我,我们就到邮政储蓄去转账并理顺了卖房子的手续,之后我去把滨江大酒店的房退了,下午给我叔叔柳*乙账户转了19万,当天晚上我去了邱*甲爸妈家里,我问了儿子一些话,儿子就和他爷爷去睡了,我和他奶奶睡一起。当天邱*甲的弟妹说要我第二天去接儿子,并告诉我儿子下午3:50放学。第二天上午,我到新江口丰采超市买了一把菜刀和一条裤子,又到滨江大酒店去开了一间房,房号是8601,之后到银行去给易*转了6500元钱,其中3000元是还给周*的,3500元是给易*的。后来易*给我打电话说多转了300元,我就骗她说300元是委托她帮我充话费的。下午3点钟左右,我在酒店对面租了一辆的士车直接到天**一小学门口去等我儿子,差不多等了半个小时就放学了,我看到他奶奶也在门口等他,我就对他奶奶说把邱**接到街上去玩,明天就把他送回来,他奶奶就同意了。上车后,我问儿子想吃什么,儿子说想吃德克士,司机说惠客隆超市有,司机把我们带到了惠客隆超市,我们发现那里没有肯德基,只有快乐星,于是我和儿子在那点了一个套餐。吃完之后,我带儿子到超市给他买了一辆坦克玩具和一盒画笔,给邱*甲弟弟儿子买了一个小黄鸭电动玩具,还买了一瓶矿泉水,买完东西后,我和儿子打的直接到滨江大酒店8601房间。进房间后,我问儿子这地方怎么样,儿子说风景不错,然后他就坐在床上玩游戏,我在旁边看电视和他聊天,我问他恨不恨我,他说不恨,我问他每次给他打电话为什么不喊我妈妈,他说只是不想喊,我给他说我和他爸爸离婚其实是他爸爸的错…。他后来就一直在玩玩具,到了20:30左右,我看他老不睡就给他四粒安眠药让他吃,告诉他这个药是补钙的,他将药放在嘴里含着说蛮苦,我就给他喂了一口矿泉水,他喝了后还在喊苦,我就在宾馆房间冰箱里拿了一罐凉茶给他喝了,我本来以为他要睡觉,结果他一直没有睡,在床上玩手机玩具,我就在旁边迷迷糊糊的睡。我眯了一会儿,看他还在玩,到了凌晨三点左右,我看他还没睡,就要他睡觉,他说没有瞌睡,我就对他说包里有药,吃了就可以睡觉,于是我将包里剩下的十粒安眠药拿出来跟他喂在嘴里,他喝了一口水就将药吞下去了。我将他毛衣脱了,把灯关掉窗帘拉下来,过了一会就听到他的鼾声,我起床看了下时间,是凌晨四点二十几分。我将灯打开,然后用手将他的头拔过来拔过去,他都没有反应,我当时就在想要不要把他弄死,想了一会儿,就用枕头捂住他的鼻子,一捂他就闭着眼睛将枕头推开,过了一会儿发现他又没反应了,又在打鼾,我当时想要不要放弃算了,但是我想我反正把他杀死了我也就死的,死了也是一种解脱,对邱*甲也是一种报复,于是我就用双手将被子拉起,用力将他的脸部捂住,发现他的脚在用力的蹬,我就对他说:“你跟着你爸爸也没有好日子过,他还要给你找新妈妈,对不起,你死了我也不会活了,我会跟你上黄泉路的”。他好像听到我说的话没有蹬了,过了一会儿他就没动了。我把被子揭开,怕他没死活着留下残疾,于是我又趴在他身上用双手掐他的脖子,用了一点力,这时他就比较大声的喊了一声“妈”,同时我看到他的左边眼睛流出眼泪来,我连忙将手拿开了,我将手伸到他鼻子上,发现他已经没有气了。然后我在想我怎么死,我将我买的菜刀拿出来对着镜子割自己的脖子左边,割了好多下都没流血,后来我又用力的割了一下,我发现开始流血。然后我就将刀和镜子搁在床头柜上,等着流血流死。同时给邱*甲发信息,内容是:“永别了,我的爱人,儿子和我已经进天堂了。”但是信息发不出去,我一查是手机欠费了。等了十几分钟发现血没有流了,我起来继续用刀割,但还是不流血,我就摸我儿子,发现他还是没有反应,我当时就打110报警了。我报警主要是为了确定我儿子是不是真的死了,在就是想警察用枪将我打死。报警后我将儿子毛衣穿上了,过了一会警察就来了,警察叫了120急救,医生来之后检查了一下就走了,警察就将我带到派出所来了。

7、证人李**(120急救医生)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8日早晨6时,我和司机余**、护士袁雪雪值120急救班时,接到110指挥中心转到120急救电话称:“新江口镇滨江酒店有一个母亲将自己的小孩杀死了,母亲自杀未遂,需120出诊抢救。”我们三人于6时7分到达滨江酒店601房间,当时看到新江口派出所和巡警大队民警已经到达现场了,有一名30岁左右的女子戴着手铐在房间门口,房间内看到一个小孩盖着被子平躺在床上。民警介绍情况称:躺在床上的小男孩叫邱**,蹲在房间门口的女子叫柳**,系小孩的母亲,自称杀害了邱**,现在需要我们对邱**进行检查抢救。我们在检查时发现邱**双瞳已经散了,颈动脉搏动消失,心跳已经停止,血压检测为零,邱**的颈部有明显红色痕迹,当时床上被褥被小*打湿(小*失禁),我们用仪器检测心电图呈直线,6点12分,我们对现场民警宣布邱**已经死亡。接着我们对柳**进行伤情检查,发现柳**左颈部可见横行面约3公分的伤口,其他未见异常。我们向民警反映检查情况后就从现场撤回120急救中心了。

8、证人邱*甲(柳**前夫)的证言证实,我和柳**于2005年1月结婚,婚后两人一直在深圳打工,期间我们长期感情不和发生争吵,2011年上半年,因为我喜欢喝酒打牌,并且想学艺,柳**不支持,我们俩人就离婚了。2011年下半年经双方家人劝说我们又复婚了。2012年下半年,我在深圳同时跟两个女人有了婚外情,有一个还为我打了胎,柳**知道后,导致我们感情破裂,之后就经常争吵,我给柳**写了以后不再犯的保证书,并于2013年下半年回松滋做了结扎手术,这个事情暂时平息。2014年3月,我回松滋老家建房子,柳**多次为建房结构和我在电话中发生争吵,4月底,发生了我开车把两个骑摩托车的人撞了的交通事故,我很烦就想和柳**离婚,我给柳**打电话说,为了不拖累她和儿子我们离婚,柳**提出房子和儿子都给她,债务她不管,我同意了。2014年5月底,柳**从深圳回松滋,我们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我们又先后去深圳打工。2014年9月,柳**要我帮她在网上发布卖掉新建房子信息,并提出要和我复婚,我一直没有答复她。10月底,柳**给我打电话说老家的房子有人要买,要我跟她一起回去卖屋,并多次打电话提出跟我复婚,我没有理她,后来她打电话我也不接了。2014年11月6日,柳**最后一次给我打电话,问我们还有机会没有,我说没有了,柳**就说以后再不会打电话找我了并让我后悔,我当时预感会发生事情。11月7日上午,我给我母亲许*打电话,问柳**是否回去了,我母亲说是的,她还在家里过了一夜,我要我母亲把柳**和儿子看着点,不要出事了,母亲说柳**好像没有什么事,她还说要把儿子邱**带回她老家监利去玩的,我当时就没有在意了。11月8日下午,我弟弟邱**打电话告诉我说,儿子邱**被柳**杀死了,我就赶回松滋了。

9、证人许*(被害人奶奶)的证言证实,我儿子邱**和媳妇柳**结婚后长期在深圳打工,孙子邱**的生活和学习一直由我和丈夫邱*乙在负责,他们每年给我们5000元钱,平时邱**上学、放学都是邱*乙在接送,最近邱*乙在外搞事,邱**就由我和小媳妇负责接送。2014年11月7日下午,我到学校去接邱**,我到学门口的时候还蛮早,邱**还没放学。大约15时左右,柳**租一辆出租车到学校门口,她下车后说让我先回去,她说准备把邱**带到新江口去玩,明天就把他送回来,我当时不放心,一直等到邱**放学出来,我当时问邱**想不想跟他妈妈去新江口玩,邱**说想去,这样柳**就乘的士将邱**带走了,第二天就发生了邱**被害的事情。柳**是2014年11月4日回松滋的,她这次是回来卖新建的房子的,11月5日,她一个人到村委会办理了卖房协议,将房子以21万价格卖了。11月4日和5日,她在新江口过的夜,6日在我们家过夜,刚开始柳**是和儿子邱**睡在一起,不到一个小时,邱**不和她睡觉,要和爷爷睡在一起,柳**将儿子抱过来了。邱**和柳**结婚后一直在外打工不在家,邱**和柳**平时感情就不好,他们俩口子回来,邱**从不喊他们爸爸妈妈。他们俩口子婚后经常扯皮关系不好,具体原因我们大人不是很清楚,曾经离过一次婚又复婚,后来又离了婚,柳**给我在电话中说她们离婚的原因是邱**有外遇。案发前几天,我给柳**五爷打过电话,听柳**五爷讲,柳**想复婚,是邱**坚持不复婚。这次柳**离开家中时留下了一个黑色背包在我家,后来被你们公安机关扣押了,你们办案民警当着我的面搜了背包,除了一些换洗衣服和日常用品外,还搜出一份保证书,保证书的内容我不清楚。

10、证人邱*乙(被害人爷爷)的证言证实,邱*甲和柳**结婚后一直在深圳打工,二人长期感情不和打架,具体情况不是很清楚。孙子邱**从小到大一直在家跟我和奶奶生活,他早晨6点半上学是我送,星期一至星期四放学是我在下午6点20分到学校去接,星期五学校放学早些,是他奶奶许*去接。2014年11月6日晚上,柳**从深圳一个人回松滋到我屋里看邱**,晚上她带着邱**一起睡觉,睡到半夜时,邱**跑到我床上来和我睡觉,我当时问他为什么不和妈妈睡,邱**说不想和她妈妈睡。11月7日早上6点半,我跟往常一样把邱**送到学校后回家吃早饭,饭后跟小儿子邱**骑摩托车到新江口打零工,柳**搭我们的摩托车在老城镇的大公路上下了车,她去哪里我就不知道了。当天下午2点多钟,老伴许*打电话告诉我说,柳**打电话给她说要去接邱**放学,并带邱**到新江口去过夜,我们今天就不去接邱**了。我听了不放心,担心邱**不愿意跟他妈妈去新江口,就让许*还是自己去接一下,要是邱**不愿意跟他妈妈去就接回屋里来。下午5点多钟我回家,许*告诉我说柳**把邱**接到新江口去了,第二天上午,民警告诉我说邱**被人杀害了。

11、证人柳*甲(柳**父亲)的证言证实,我女儿柳**和邱*甲是在深圳打工时认识的,结婚后生了个儿子叫邱**,已经9岁了,他们夫妻二人长期在深圳打工不在家,邱**平时由他爷爷奶奶在抚养。柳**俩口子经常为家庭经济问题发生吵闹,并闹离婚,离婚除了经济原因外,主要是邱*甲出轨的事情,2014年初,他们二人去找过我,并告诉我邱*甲出轨的事情,当时邱*甲还写了一份保证书,保证以后不再做这种事情了,但后来还是在闹。2014年上半年,邱*甲在老家做房子出了交通事故,之后二人就离婚了,离婚后,新做的房子和儿子邱**都给了柳**。这次柳**回松滋要卖掉新做的房子我们全家人都反对。她到松滋后给我打电话说,邱*甲出交通事故后,别人找邱*甲要钱,如果没钱,别人就要扣房子,这栋房子是他们的婚前财产,要赶紧把房子卖掉。我本来也在深圳打工,听柳**的朋友给我弟弟柳*乙打电话说,柳**这次在深圳买了很多安眠药回松滋了,11月8日我给柳**打了一天的电话她都没接,我怕她出事就和弟弟柳*乙于当晚乘车到松滋,在路上就接到民警电话叫我们到松滋**派出所去,我们到派出所后,才知道柳**把她儿子邱**杀死了。柳**性格蛮直,说话有点急,没有精神上的疾病,她是个可怜的孩子,在我们家没有得到父母爱,自己家庭也不幸福,她做出这种事情,希望她能接受改造,早点出来。

12、证人柳*乙的证言证实,案发前几天,柳**的一个女同事给我打电话,说柳**回松滋卖房子去了,我们给柳**打电话劝她不要卖房子。柳**后来打电话给我说房子卖了21万元,用了2万元,还有19万元怕路上坐车不安全,打到我的卡上了。11月8号下午,柳**那个同事又给我打电话说,邱*甲给她打电话说柳**小孩遇害了,柳**被抓到派出所去了,这样我和哥哥柳*甲一起赶到松滋市。柳**和邱*甲感情一直很好,2014年过年后,听我哥哥柳*甲说,邱*甲在外面有外遇,还把别人搞怀孕了要打胎,二人开始闹离婚,上半年邱*甲做房子又出了交通事故,他们就离婚了。柳**性格蛮直,有点性急,一旦受到刺激谁都不认,没有什么精神上的疾病。

13、证人易某(柳**同事)的证言证实,我和柳**同在深圳罗**有限公司一个车间工作,我们关系很好。2013年,邱*甲同时和两个女人有暧昧关系,第一个女的是湖北恩施的,6月份的一个星期天,这个女的拿刀到柳**和邱*甲出租屋闹事,我还解交了的。第二个女的是湖北仙桃人,这个女的还为邱*甲怀孕打过胎。柳**为此生气,二人经常吵架。他们第一次离婚我不清楚,第二次离婚是在邱*甲出车祸以后,我听柳**讲是邱*甲要离婚的,说是怕别人讹诈他,离婚时把儿子和房子都给了柳**,债务都判给邱*甲,国庆节之后邱*甲就搬出去住了,柳**就说她们再不会复婚了,二人商量要卖房子,俩人为此关系蛮紧张,邱*甲不理柳**了。11月1日,柳**在宿舍哭了一天,2号也是,3号她哭着来厂里,要我用手机给她拍照,说这可能是她的遗像。她打电话请假的时候,我夺过她手机抄了她几个亲戚的电话号码,我联系了她婶婶,告诉她柳**情绪不好,有自杀倾向,她婶婶说来与柳**联系。之后柳**找我借了三千元钱,说回去卖房子,到晚上八点多钟,柳**给我打电话说她在街上买了衣服、一把刀子、还有安眠药,还对我说如果邱*甲回心转意同她复婚就不卖房子,如果邱*甲不同意复婚她就不活了。我说不相信她说的,她就给我发了彩信,发的一张叫“艾司唑仑片”的药品照片,我感觉觉有点怕,就没有和她深聊了。4号我跟她打电话,打了两次都没人接,后来她发微信图片,是高铁的场景,意思是回家了,说她没有电话费了,我就给她充了200元话费。7号中午1点多钟,她给我打了6500元钱,我见到信息后给她打电话没有打通,晚上6点多钟,她发了两张微信照片给我,一张是她儿子吃东西的照片,一张是她和儿子脸靠脸的照片。7点多钟,她给我打电话,要我打电话问邱*甲是否回心转意,说她不想活了,还在考虑是否带着儿子,还说不出一个星期就知道她会出什么事了,并说以后不会再不接我电话了。我问她为什么多打钱给我,她说放我这里以后用。我感觉要出事,就给邱*甲打了电话,打了三遍都没人接,我就给柳**回电话,告诉她邱*甲不接电话。8号,我打柳**电话她没有接,我怕她没有话费了,就给她充了100元话费,接着打她电话还是没有接。下午3点多钟,我打邱*甲电话,他告诉我说他儿子出事了,柳**被关起来了。柳**性格直爽,没有什么歪心思,对人蛮好,平时也开朗,为她们俩人的事淤积在心,心态发生了变化。

14、证人周*(柳**同事)的证言证实,我和柳**在深圳同一家服装厂打工,我们关系很好。我知道柳**和邱*甲离过两次婚,第一次离婚后又复婚了,后来又离婚了,他们二人关系好起来蛮好,但翻脸也蛮快。柳**经常找我谈心,说邱*甲有外遇,我听柳**说邱*甲还写过保证书,我经常劝邱*甲要低头多给柳**说话话,也要柳**不要闹了,二人好好过日子。柳**性格要强,什么事她都觉得自己是对的,我说她还听得见一些,从2013年下半年他们开始闹矛盾,我一直在劝他们。2014年10月,听柳**多次说要回去卖房子,我劝她不要卖,后来有一天,她给我打电话说回去卖房子,还买了安眠药,她说要让邱*甲后悔一辈子,我问她在哪里买的安眠药,她说在医院买的,她还说以后去哪里都要带着儿子,她不会让儿子一个人在世上受苦的。11月4日,柳**回松滋卖房子,我给邱*甲打电话要他跟着一起回去,怕柳**做傻事,邱*甲说不会有事的。柳**回松滋后,我每天给她打电话,她说房子已经卖了,她住的宾馆。7号她给我打电话说,给易*打了6500元,其中3000元是还给我的,我问她在干什么,她说去接儿子到宾馆住。8号上午我给柳**打了很多电话她都没有接,我打邱*甲电话也没有接,下午1点钟,邱*甲回电话说,柳**昨天还带儿子上街吃了东西,发了照片,看照片他们蛮开心,但下午3点多钟,邱*甲发信息告诉我他回去了,我打电话问邱*甲,邱*甲说他弟弟打来电话说他儿子死了,柳**被抓了。柳**性格心直口快,很要强,对朋友很真诚,我们相处很好,她什么话都说我听,在我们相处期间,我没有发现她有什么反常情绪。

15、证人李**、李**(柳**同寝室同事)二人的证言均证实了柳**案发前的异常情绪反应。其中,证人李**证实,我和柳**同在一个车间工作,我们认识有近4年了,以前我们不熟悉,2014年10月8日,柳**搬到厂里宿舍和我住在一个寝室,我们才熟悉起来。聊天中知道她与丈夫邱*甲离婚了,她丈夫我不认识,听她说过要卖房子,我们劝她不要卖。她平时工作很仔细,性格不暴,对我们同事挺好的,但她经常与她丈夫打电话吵架发脾气,吵完架后就去找她老乡易某讲,要与她丈夫一起去死。从11月1日开始,她每天就是哭或打电话,有时蹲在床前发呆,有时发呆时间近2个小时。特别是2号晚上,我七点钟出门,她蹲在床前发呆,我出去玩了二个小时回寝室,她还在床前发呆。在2号中午,她买回一把水果刀说回家在高铁上吃水果用,还说水果刀不锋利,听她讲头痛,我劝她不要想太多。

16、证人关*、姜*(均为滨江酒店服务员)二人的证言分别证实了柳**在滨江酒店登记住宿的经过。其中,证人关*证言证实,2014年11月4日我在滨江大酒店前台上中班,晚上9点40分左右,有一个个子较小的、30岁左右的妇女到滨江大酒店来开房住宿,开始这个妇女问酒店有没有单间,我说11楼有一间普通单间,10楼有一间特价单间,这个妇女又问我:“11楼房间能不能上顶楼天台,我想看夜景”,我回答通往天台的门是锁着的,不能上顶楼,我们酒店楼层较高,在房间里可以看到夜景。这个妇女就拿出身份证办理入住登记,身份证上的姓名叫柳**,住址是老城镇天星市村12组,因为我也是老城镇人,所以对她印象很深。接着我给她开了10楼的特价房,她说开三天,我就收取押金加住宿费800元,付钱后我就把8101的房卡交给她了。11月6日上午11时左右,当时我在值早班,柳**入住了两天提前退房,也是我给她办的退房手续,我给她找了404元钱后她就离开了。证人姜*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7日入住酒店601房间的客人柳**是我登记的,她是下午1时许入住的,因为当时比较忙,她来登记住宿,我给她说了几遍要她稍等,所以有点印象,当时她是一个人来的。

17、证人王*(酒店服务员)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7日23时到次日8时,酒店客房只有我一个人在上班。我在301房间值班休息,整个客房没有异常动静,警察来后我才知道出事了。

18、证人叶*(出租车司机)的证言证实了柳**乘出租车到学校接儿子的经过。其证实,2014年11月7日下午三点,我在滨江大酒店附近揽客,一名30岁左右女性拦车要我把她送到老城镇天**一小学接一个学生,上车后我问过这个女的,她自称是湖北监利人。我把车开到老城镇天**一小学门口停车,这个女的要我等一会儿,然后她就下车到门口等学生去了,我看见这个女的在学校门口跟一个60岁左右的婆婆讲了蛮久,大概三点半左右学校放学了,这个女的接了一个学生坐到我出租车后排,那个年纪大的婆婆也跟着走到我车旁边对那个学生说:“你要听妈妈的话!”。我开车往新江口方向走,在车上听这个女的自言自语讲,伢儿一直跟着爷爷奶奶,跟我没有什么感情,都不喊我妈妈了。我听了对这个女的讲,你们还是要多沟通。这个女的问学生想吃什么,那个学生说想吃肯德基。我把他们送到惠客隆超市旁边的肯德基店停车,那个女的给了我60元车费后他们就下车走了。

19、辨认笔录和照片在卷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组织证人叶*对照片进行辨认,叶*从10张不同照片中指认9号照片柳**,系2014年11月7日下午乘其出租车到老城镇天**一小学接学生的人。

20、证人毛*(天**党支部书记)的证言证实了柳**卖房子的过程。其证实,大概是2013年4-5月份的时候,邱*甲经我村村民许**介绍买了我村村民彭**的房子,并将户口迁入我村,2014年上半年,他们将购买的房子申请进行了重新改建。2014年11月5日上午10点多钟,柳**和本镇金闸村的向良秀找到我说,柳**要把改建的房子卖给向良秀,我才知道情况。柳**对我说,她与邱*甲二人协议离婚了,房子给柳**,儿子邱**给邱*甲抚养,因她不是本地人要把房子卖了。她们双方在村委会签订了一个房屋买卖协议,协商价格是20万元,柳**还说卖完房屋后过几天来将自己户口迁回娘家的。

21、证人谭*(邱**班主任老师)的证言证实,邱**在班上很听话,学习成绩也还可以,他放学一般都是他爷爷来接的。2014年11月7日下午,学校放学时间是15时50分,我因为接待一个学生家长,邱**是谁接走的我不知道。听邱**爷爷讲,邱**爸妈都在外地打工,邱**与爷爷奶奶在一起生活,属于典型的留守儿童。

22、搜查笔录及邱*甲于2014年1月所写的保证书在卷证实,根据被告人柳**的交代,民警在邱*甲父母家后面平方客厅内的一张木椅子上搜查到犯罪嫌疑人柳**放在那里的一个背包,从背包内搜出一张用塑料袋包裹着的保证书。该保证书内容为:“我于2013年与别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伤害到了家人,我保证以后不再犯,如果再犯我就净身出户,儿子也给老婆”。

23、公安机关提取的柳**手机短信息及截图照片和“情况说明”在卷证实,被告人柳**作案后用手机给前夫邱*甲发送信息内容为:“永别了我的爱人”、“儿子也跟我一起走了,反正他跟你也没有好日子过,我们一起去天堂了”。因手机没有了资费,信息未发送,但信息文本仍存储在手机内。

24、公安机关调取的深圳市罗湖区中医院门诊处方笺在卷证实,柳**于2014年11月3日12时21分在该医院开出艾司唑仑片14片。

25、公安机关调取的滨江大酒店住宿登记记录,证实了被告人柳**登记入住该酒店的情况。

26、公安机关调取的相关监控视频截图及丰采超市的销售明细等在卷分别证实了被告人柳**在丰采超市购买菜刀及裤子、以及带着儿子邱**在快乐星餐厅就餐、进出惠客隆超市购物、入住滨江大酒店进出的场景情节。

27、公安机关调取的广**路局查获/收缴危险物品、违禁物品登记台账在卷证实,2014年11月4日,被告人柳**携带一把水果刀进入深圳北站,经安检查出后,由深圳**安检大队对刀具集中销毁处理。

28、公安机关调取的相关房屋买卖协议在卷证实,2014年11月5日,被告人柳**将位于松滋市老城镇天星市村十二组的房屋以2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该镇金闸村五组村民向良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因婚姻家庭纠纷报复前夫,杀害自己的亲生儿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认定。被告人柳**辩称“其并非系报复邱*甲杀害儿子,而是担心自己自杀后怕儿子受苦才将其杀害”;“在酒店只是骗儿子吃了四颗安眠药,剩下的十颗安眠药是在自己不知情时被儿子偷吃了”。经查,被告人柳**于到案初期向侦查机关完整地供述了其杀害儿子的动机和作案过程,其供述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与证人易某和周*所证实的内容及其他证据所证实的情节能够相互印证,故该供述应予认定。因此,对本案被告人柳**辩称之理由不予采信。其辩护人辩称“本案因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柳**系担心自己自杀后无人照顾儿子才产生杀子之念,其杀人动机有别于其他故意杀人犯罪”之意见。经查,被告人柳**到案后对杀害儿子的犯罪动机有过供述,综合全案其他证据,对被告人柳**报复杀人的动机足以认定。辩护人还辩称“被告人柳**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有自首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建议对其减轻处罚”之意见。经查,被告人柳**杀害儿子后,主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抓捕,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符合法律关于自首的认定。故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柳**有自首情节之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柳金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主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8日起至2029年11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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