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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犯故意杀人罪的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北**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8日作出(2007)汉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年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湖北**民法院于2008年3月12日作出(2008)鄂刑二复字第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期间,罪犯李**的刑罚,经湖北**民法院于2010年6月28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3年4月3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

现执行机关湖北省荆州监狱提出罪犯李**减刑建议,于2015年7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7月31日将本案的有关情况在本院网站及荆州监狱分监区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提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3季度至2014年3季度获得表扬4次。同时查明,罪犯李**系犯严重暴力犯罪且数罪并罚的罪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所在分监区干警的讨论记录、监区长办公会审核记录、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登记本、罪犯奖励呈报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本院公示材料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罪犯李**系犯严重暴力犯罪且数罪并罚的罪犯,在减刑时应当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32年5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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