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以十检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吴*、赵**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及其委托辩护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吴**和被害人梁**(女,殁年32岁)在竹溪县城关镇u0026times;小区座u0026times;单元u0026times;室家中因婚姻问题发生矛盾,吴**将梁**掐死,尔后吴**从厨房拿一把菜刀将自己喉咙割伤。经法医鉴定,死者梁**系被他人用双手压迫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提供了以下证据:1、菜刀等物证;2、抓获经过及办案说明、离婚协议书、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梁**、吴**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吴**的供述与辩解;5、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检查、辨认笔录;7、供电小区大门监控、现场辨认等视听资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因婚姻纠纷而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吴**辩称其没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其委托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吴**没有杀害被害人的动机和故意;二、被告人吴**的行为构成自首,应从轻处罚;三、本案是因婚姻家庭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吴**主观恶性不深,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且已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应从轻处罚;四、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吴**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于2006年入赘到被害人梁*丙家,两人结婚后常年在外打工。小孩出生以后梁*丙就在家照顾小孩,吴**依旧外出打工。2014年底,吴**在海南打工时接到梁*丙电话,要吴**过年早点回来,并说过完年就要和其离婚。吴**打工回来后表示不同意离婚,并询问梁*丙要离婚的原因,梁*丙称吴**对其不好并坚决要离婚,最终吴**只好同意并达成离婚协议。2015年2月27日早上两人从老家竹溪县泉溪镇赶往县城办理离婚手续,但因故未能办理,两人遂回到位于竹溪县城关镇u0026times;小区座u0026times;单元u0026times;室家中。两人回家后再次因离婚问题发生争执,吴**将梁*丙掐死,尔后到厨房拿菜刀割喉咙自杀(未遂)。后吴**被送往医院抢救并最终痊愈出院。经法医鉴定:死者梁*丙系被他人用双手压迫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在案发现场提取菜刀一把,经被告人吴**当庭辨认其其掐死梁**后割伤自己喉咙的工具。

2、竹溪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证明2015年2月27日11时12分,梁*甲电话报警称其住在供电小区的妹妹梁*丙、妹夫吴**因矛盾可能在家里出事了,请求公安机关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找来开锁的锁匠将房门打开,发现梁*丙死在卧室床上,脖子上有勒痕,吴**侧卧在床边地上,右手拿把菜刀,脖子上有伤口,后民警将吴**送往医院治疗。

3、竹溪县公安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证明2015年2月27日11时许接到报警后的处警情况。

4、本案出警民警书写的《出警经过》,证明接警后的处理情况。

5、竹溪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关于犯罪嫌疑人吴**未送往竹溪县看守所羁押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吴**2015年2月27日将梁*丙掐死后自杀,因伤势较重被送往医院抢救,直到2015年3月10日出院后方被送至竹溪县看守所羁押。

6、竹**电公司《关于竹溪县u0026times;u0026times;小区监控录像的情况说明》,证明竹溪县公安局于2015年2月27日14时调取的该小区大门当天9时30分至11时许的监控录像,因该监控尚处于调试阶段,故视频中显示的时间是2015年2月28日。

7、竹溪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关于对竹溪县u0026times;u0026times;小区监控视频的办案说明》,证明案发当天梁**、梁**以及警察、医护人员进去小区的时间。

8、竹溪县中医院出具的被告人吴**的《病历》,证明被告人吴**自伤后住院治疗情况。

9、竹溪县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证明被告人吴**与死者梁*丙系夫妻关系。

10、《离婚协议书》,证明被告人吴**与被害人梁**两人达成的离婚协议。

11、中国**银行汇款收据两张,证明被告人吴**2014年先后分两次给被害人梁**汇款35000元。

12、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户籍证明,证明二人的身份情况。

13、证人梁**的证言,证明报警及案发前后的相关情况。其证言主要内容摘录如下:我父母就我和梁**两个孩子,因为我一直未成家,后来家里就招了吴**到我们家做上门女婿。梁**与吴**从去年开始就有矛盾,去年腊月二十三那天吴**从外地打工回来,我刚好也在他们家,晚上吴**说梁**火大的很,让我劝下。我说梁**在家带两个孩子很辛苦,今年两个老人又生病在外面借的有钱,你打工回来也没有给她点钱,后来我就回房睡觉了。我在他们家住的时候还听到他们争吵,梁**提出要离婚,但是吴**不同意。2015年农历正月初八晚上两人在我们老家又因离婚的事情发生了争吵,后来吴**还是同意了,还在一起商量了离婚协议,并说第二天就去办离婚手续。第二天早上七点多,梁**开车和吴**两人从我妈泉溪老家出发,走之前梁**准备叫我一起,但吴**不同意,我就没有和他们一起走。他们刚走,我父亲不放心,让我也进城。我就坐八点多的一辆客车,大概九点多就到了县城。然后我就走路到供电小区我妹妹家,她家住在四楼,安的是防盗门。我上楼之后站在门外听到吴**像咳嗽一样的咳了两声,我就站在防盗门外敲了几下门,但是屋里没人理我,当时敲门的时候没有人看到我。我以为梁**与吴**在写离婚协议书,不愿意理我,加上没吃早饭,我就转身下楼找了一家餐馆准备吃点东西。大概10点50分左右我刚准备吃饭,我父亲梁*乙给我打电话说让我赶紧去我妹妹家里,并让我拨打u0026ldquo;272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3u0026rdquo;报警。我问他怎么回事,我父亲说他刚跟我妹妹打了个电话,电话里梁**已经说不出话了,估计两人在家里打架了。我听到这个情况就赶紧到我妹妹家门口去敲门,但是还是没人开门,屋里也听不到任何声音了,我就赶紧打272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3报警。警察没来前我因为心急要进门看看情况,使劲砸了几下门,又使劲拉门把手,结果把防盗门的外把手掰断了也没把门拉开,当时右手食指根部也被划破了,楼梯间内滴的都是我的血。后来警察来了也没把门打开,就联系了开锁师傅过来把门打开。门开后,我和警察一起进了屋,走到梁**住的卧室门口,看到她躺在床上,脖子上有一条淤青的痕迹,感觉已经死了;妹夫吴**右手拿着一把菜刀,菜刀上还有血迹,他侧卧在左侧地面上,脖子上有一道伤口,地上流的有血。我见到这个情况就赶紧打120叫医生过来抢救,医生来检查后就说梁**已经死了,但吴**还在活着,医生和民警就将吴**送到医院进行抢救。当时梁**上身穿了一件白色的外套,里面穿了一件红色的毛衣,下身穿了一件黑色的短裤,里面穿的是黑色的打底裤,鞋子是一双齐膝的长筒靴,鞋上还套了一双蓝色的塑料鞋套。吴**上身穿的是红色外套,下身穿了一件深蓝色牛仔裤,脚上是一双黑色的皮鞋。他们家主要经济来源就是靠吴**在外打工赚钱,我妹妹梁*在家带孩子,照顾两个小孩上学。他们闹离婚的原因就是这几年吴**在外打工,没照顾到家里,也没有给家里拿回过钱,所以梁**才提出要离婚的。吴**平时少言寡语,性格比较内向;梁**比较强势,在家里都是由她当家。

14、证人梁**的证言,证明案发前后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发生的事情。其证言主要内容摘录如下:吴**和我女儿梁**是2006年认识结婚的,因为我儿子梁*甲一直找不到媳妇,为了家庭传后,我们就招了吴**为上门女婿。起初两人一起在外地打工,后因小孩长大要读书,两人就在县城供电小区买了一套房子,平时梁**就在那里带两个孩子上学,吴**就常年在外打工,以前也没有听说他们之间有什么矛盾。2014年腊月26,梁**、吴**、梁*甲三人一起从县城回老家过年,期间我听到梁**说吴**打工一年也没挣到钱,问他钱去哪里了,还说我生病还在外面借的有医药费,吴**解释说没结到账,梁**就说挣不到钱就要和他离婚,当时两人并没有争吵。过年的时候,梁**和吴**还带着孩子去走了我们这边几家亲戚,直到今年正月初八吃完早饭后,梁**与吴**去了一趟泉溪镇,回来后两人在火炉边烤火时争吵起来,这个时候我才晓得两人去泉溪镇是办离婚手续,但没办成。他们二人在火炉边为离婚的事发生了争吵,后来还口头说了下离婚协议,我在旁边拦了几句也没有拦住。平时家里都是梁**做主,最后我就没有再管他们,当晚他们二人吵的并不是很厉害,还说第二天早上到城里去办离婚手续,吴**也同意了。第二天早上我还在睡觉,梁**和吴**就开车到县城城了,因为梁**坚决要离婚,吴**没办法,我怕他们两人为此打架就让儿子梁*甲赶快跟着也去了县城。大概早上十点多,梁*甲给我打电话说他在梁**家门口,听到屋里有声音,他敲门没有人给他开门。他还说肚子有点饿,先去楼下吃点东西,我就叫他快点吃了再回来看看。十点四十九分,我接到一个号码为151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3360的电话,当时我不知道是谁,我接通后才知道是吴**的电话。他先喊了我一声,问我在做什么,还让我在家帮他把两个孩子照顾好,我说平时都是我们照顾的,肯定要照顾好。我问他们在哪里,他说在家里,我又问梁**去哪儿了,他说梁**已经说不出话了,我赶忙问她怎么了,吴**不说话就把电话挂了。我听到这些情况心想可能出事了,肯定是两人打架了。我就赶忙给儿子梁*甲打电话说梁**出事了,已经说不出话了,让他赶紧去梁**家。然后我又给一个朋友打电话说女儿和女婿打架可能出事了,问他怎么办,他就把城**出所的272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3电话号码报给我,让我打电话报警。我又把这个号码报给梁*甲,让他报警,之后我也打这个电话报过警。最后儿子梁*甲给我打来电话说警察来把门打开后,发现梁**已经死了,吴**手上拿了把菜刀把自己喉咙割了,正在医院抢救。吴**到我们家来这么多年,很顾家,也很孝顺我们,平时为人蛮好,我们也蛮喜欢他。女儿梁**平时脾气暴躁,在家比较强势,家里家外都是她说了算,这次事情是因梁**要离婚引起的,哪怕是吴**把梁**杀了,我们还是恳请法律部门从轻处理。不管是我们两个老的,还是两个孩子,将来都需要人抚养。梁**坚持要离婚的原因我也不是很清楚,只是听她提到吴**在外地打工,一年到头挣不到多少钱回来。梁**提出要与吴**离婚的事情也没有与我们商量,之前我们都不知道,还是他们晚上为离婚的事情吵架我们才知道的。

15、证人周*的证,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感情状况及案发前的事情。其证言主要内容摘录如下:吴**与梁**结婚后,就在我们家当上门女婿,他们夫妻关系非常不错,从没有发生过争吵和打架。后来他们添了两个小孩后我们两个老人帮忙带着,他们每年就在外打工,每次回家都是欢欢喜喜的。就是去年腊月二十六他们回老家来,也和平时差不多。一直到今年正月初八晚上我们都坐在火炉边烤火,梁**吵吴**说一年到头在外打工,也没挣到钱,当时梁**吵了半天,我和我丈夫都在旁边拦,后来梁**才没吵的,吴**自始至终什么话都没说。到了第二天早上七点多,我还没起床听到梁**说她走了,我想他们肯定是回城了。直到当天事发,我也不知道他们是为什么事。梁**性格暴躁,在家里比较强势,什么事情都是梁**做主;吴**性格比较内向,人看着本本份份的,话也不多,人确实不错。现在这件事已经发生了,他们还有两个小孩,希望法律从轻处理吴**,让他早点从监狱出来照顾两个娃娃。

16、证人陈*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27日上午十点多听到楼下有争吵声。

17、证人罗*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打开被告人吴**家防盗门的情况。其证言主要内容摘录如下:2015年2月27日上午十一点二十五分,我接到竹溪**出所民警给我打的电话,让我到供电小区C座一单元四楼帮忙开下防盗门,因为他们出警时防盗门锁着进不去。接到电话后我就骑摩托车赶到了那里,我到后警察要我开的房子是四楼右手的位置,当时还有一个男的也在那。我听到派出所的民警问那个男的确定屋里有人吗,那个男的说确定他妹妹和妹夫在屋里,他们两口子在闹矛盾,今天刚从山里出来,他怕他们在屋里打架就专门跟着来看看。他还说敲门没人开,打电话也没人接,他压防盗门的拉手想把门打开,结果防盗门的拉手被他拉断了也没打开,还把手弄流血了,后来他才报的警。这个男的说了这些情况后,警察就让我把门打开,接着我就用开锁的工具将防盗门打开了,打开的时间是十一点三十五分。门开后,警察先进屋,我和这个男的就站在门外。警察进去后就说赶紧打120,不要让外人进去破坏现场,我站在门口向屋里看了下,没有看到打斗的痕迹,然后我就走了。从我打开防盗门时的情况来看,除了拉手被那个男的压断外,没有发现防盗门被撬或强行打开的痕迹。

18、证人赵*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接到急救电话后赶到被告人家对被告人及被害人抢救的情况。其证言主要内容摘录如下:2015年2月27日上午十一点四十分,我接到一个电话号码为188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4889的出诊电话,打电话的是一名男子,说在u0026times;u0026times;小区C座有人割腕了,让我们出诊。接到电话后,我就和护士沈*一起到了u0026times;u0026times;小区C座楼下,一名男子带我们到一单元四楼。我们到现场后,看到房屋客厅物品摆放整齐,进入客厅左边第一个卧室后,看到卧室地面上躺了一名男子,床上躺着一名女子。我摸了两人脉搏后,发现男子脉搏还在跳动,而女子脉搏、心跳基本停止跳动,所以我们先对男子进行抢救。这名男子穿着深色衣服侧躺在卧室床和衣柜中间,面朝衣柜方向,地上有血,身体右边还有一把带血的菜刀。我们经过检查发现男子脖子喉结处有一割伤,由于伤口血比较多,没有看到伤口的长短,但伤口比较深。我和护士就用纱布对伤口进行包扎,之后护士就用担架将该男子抬到急救车送至医院抢救。我接着对躺在床上的女子进行抢救,该女子上穿白色羽绒服,脚穿一双皮靴,两脚戴有鞋套,平躺在床上。在抢救过程中,我看到女子脖子上有瘀斑,也就是比较明显的掐痕。由于在床上不好进行心肺复苏抢救,我就叫家属将该女子抱到地上进行了心肺复苏抢救。在抢救过程中,我们护士又返回帮助我,并给该女子注射急救药品。抢救半个小时后,发现还没有生命复苏迹象,就和女子家属说人已经抢救不过来了。我们让家属在急救病情告知书上签字后就离开现场了。

19、证人沈*的证言,证明内容与赵*的证言相同。

20、证人李*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吴**被送往医院后的抢救治疗情况。

21、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明吴**性格及生活情况。其证言主要内容摘录如下:吴**是我的四弟,他是梁*丙她们女方家招的上门女婿,结婚后就住在女方家里,两人常年在外地打工,就每年过年回来,正月份就又走了。我弟弟性格比较内向,平时和我们这些姊妹联系的也不多,有什么事情也很少跟我们说。梁*丙比较聪明,在家里也比较强势。通过之前的一些接触,梁*丙的父母经常埋怨我弟弟赚钱少,去年梁*丙的母亲还当着我的面骂过我弟弟,说我弟弟心肠坏,他们生病了也没有拿钱之类的话。这次的事情还是今天上午梁*丙的母亲给我打电话,说我弟弟跟梁*丙在城关的家里闹矛盾出事了,让我赶紧去看看。我就给我弟弟吴**打电话,但是没人接,然后我就直接到我弟弟的家里,到时梁*丙的哥哥已经报警了,门口已经有警察了,由于门锁着又叫了开锁的人来把门打开。门开后我们刚进屋警察说这样的现场让我们最好不要进去,我们就出来了。出来了一会警察就用担架把吴**抬出来了,后来我就跟着警察到了医院,屋内的情况我不是很清楚。

22、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证明吴**性格及生活情况。其证言主要内容摘录如下:2015年2月27日早上九点多,我大姐吴某甲给我打电话说我弟弟吴**和弟媳梁**在家吵架了,我想两口子吵架很正常,我就没在意接着在家做农活。等到11点多的时候,我大姐又给我打电话说我弟弟吴**在家里出事了,警察都去了,还看吴**满身是血被送到医院了,我就直接去了竹溪县中医院。我弟弟吴**是招上门的女婿,结婚之后就自己过自己的家庭,跟我们联系的比较少,再加上他性格比较内向,一年到头也不给我们打电话,我也不知道他们夫妻两人有没有矛盾。

23、证人胡*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26日上午9时许,被害人梁**与被告人吴**拿着离婚协议到泉溪镇民政所办离婚手续,后因工作人员请假而未能办理。

24、证人席*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27日上午9时许,一对户籍地为竹溪泉溪镇的年轻夫妻来竹溪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分中心办离婚手续,后因不属于该处办理对象而未能办理。

25、证人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吴**辨认作案现场的情况。

26、证人许*的证言,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家庭情况。

27、证人官艳的证言,证明梁**生前在美容院工作情况。

28、被告人吴**的供述与辩解,对杀害被害人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证言的主要内容为:我是入赘到梁**家当上门女婿,我们两人结婚后我就常年在外打工。2014年农历腊月份,当时我还在三亚打工,梁**给我打电话说让我过年早点回来,要跟我过最后一个年,过完年就要跟我离婚。我问她为什么要和我离婚,梁**说我对她不够好,对她家里付出不够,还说开始就不愿跟我结婚,是家里父母逼得才和我结的婚,我让她再给我一次机会,但她铁了心要跟我离婚。2014年农历腊月二十三那天,我从三亚打工回到竹溪县城的家中,梁**的哥哥梁*甲也在我们家里。晚上我到家后,梁**洗完澡就直接进卧室了,并把门从里面反锁了。我就敲门说要拿换洗衣服,她就把衣服给我递出来,然后又把门锁上了。我洗完澡就坐在沙发上跟梁*甲聊天,说梁**要和我离婚,想请他帮忙劝一下。他当时说这个事情慢慢说,过个年或许就好了。我还问他是否知道梁**要和我离婚的原因,他说可能是我换打工地点时没有先回家一趟,我说当时离过年还有两个多月,并且两个老人生病住院花了不少钱了,我想去三亚再打两个月工还能多赚点钱,当时我也打电话给梁**说了,她也同意了的。我去年在外打工,一共给梁**寄了四万元钱,后来我到三亚打工又赚了一万多元存在卡里,我回来后给了梁**两千多元现金,还把卡里的一万多元还房子装修时的欠款了。腊月二十六,梁*甲、我还有梁**回到了泉溪老家。因为我岳父去年看病欠了别人的钱,梁*甲说他出四千多元,余下四千多元梁**说她出。梁**知道我身上没有钱了,就没有找我要钱,后来我不知道她找谁拿了这笔钱。2015年正月初六,我和梁**单独在我岳父家商量离婚的事,岳父岳母都不知道。后来我们口头达成离婚协议,县城的房子和轿车归梁**所有,儿子跟我,女儿跟梁**,我每个月给女儿一千元的生活费,梁**一次性给儿子补偿十二万元。第二天早上我起来后,梁**就和他哥哥把离婚协议书打印好让我看,我当时没有签字,梁**还交代我不要把离婚的事情给亲戚说。正月初八早上吃过早饭后,我和梁**就一起到泉溪镇民政所办离婚手续,民政所的胡主任还劝我们说两个孩子都这么大了,最好不要离婚。梁**说我们已经商量好了,我在旁边一直没有说话。后来胡主任说办离婚的工作人员请假了,这段时间办不成,我们就回家了。晚上在家烤火的时候,我在外面给村干部打电话希望他们能帮我劝劝梁**,我回屋后梁**就说我不应该给别人说这事,之后我就和梁**发生争吵。梁**问我到底离不离,如果不同意她就起诉离婚,我一直劝说她不要跟我离婚,但她坚持要离,并且还说第二天到县城去办离婚手续,当时岳父岳母没有阻拦,后来我也同意了。当天晚上,我和梁**发生了性关系,当时我没有戴安全套,这也是打工回来后我们发生的唯一一次性关系。第二天早上我和梁**七点多从家里出发,到城里已经九点多了,我们直接到了民政局。我们把离婚协议书、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等材料给了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看后让我们重新复印一些材料再来办理。然后梁**就开车带着我回到了我们县城的家中,路上梁**很生气,车开的很快。到家后我给梁**说这是我们共同建造的家,现在马上就要离婚了,我们一起到房间看看。我们转到平时我和梁**住的卧室时发现我们的结婚照不见了,我就问她结婚照去哪里了,她说在厕所里。然后我们就走到了卧室阳台的位置,我又恳求梁**不要离婚,她坚决要离,我问她是不是找到了比我更好的人,她说这跟我没有关系。我心里想我对她这么好,她还这么没有良心,就骂她说我是招在你们家里的,现在你们说赶我走就赶我走,没有一点人性。梁**就说别那么多废话,让我赶快跟她去办离婚手续。我知道她肯定不给我机会了,就对她说希望离婚之前再抱抱你,梁**不同意。我就直接到阳台玻璃门处去抱她,她就用双手抓我的脖子,我说我就这么一点要求你就不能满足我吗。过了一会,我又过去抱她,我面对面抱着她的腰,梁**当时背对着阳台,我背部朝床,我说想亲亲她,她不让我亲,直接用双手掐住我的脖子,劲使得挺大,掐的时候也在推不让我靠近她,我就朝后退,直接倒在床上。因为我是抱着梁**的,她也随着我倒在床上,压在我身上,我们头朝衣柜,脚朝阳台倒在床上,我抱着梁**向右翻,翻过去之后梁**平躺在床上,我两腿张开跪在她身体两边。因为梁**一直掐着我的脖子,翻过来之后我也用双手掐她脖子。我当时非常愤怒,用双手呈虎口状掐着她的脖子,两只手的大拇指用力掐在她喉咙的位置。梁**就使劲挣扎,在挣扎过程中,她翻身面朝下趴在床上,我就坐到她要上,双手仍然用力掐她的脖子。当时我被怒火冲昏了头脑,不知道使了好大的劲,梁**趴到床上后,我掐的不到一分钟她就不动了。我把梁**的身体翻过来面朝天花板,用手指摸她的鼻子,发现已经没气了。我当时非常害怕,心想本来是要离婚的,结果把梁**给掐死了,反正我也活不了,就想着去陪她。然后我就到卧室阳台电脑桌上找到纸和笔写了遗嘱,遗嘱的基本内容是对不起梁**,对不起双方老人和两个孩子,希望两个孩子不要活在我们的阴影下,还有就是嘱咐已婚男女不要走我这条路。遗嘱落款只写了日期是2015年正月初九,没有写我的名字。写完遗嘱后,我就想自杀去陪梁**。我到厨房拿了一把我们平时用的菜刀,然后到厕所将我们的结婚照拿到卧室靠在床头,看着照片我心里非常痛苦,就对着梁**说我不是有意要杀你的,我把你杀死了,我一会就来陪你。说完我就用手机给我岳父打了一个电话,告诉他我们不用离婚了,他问怎么回事,当时我就说不出来话了。他又问我梁**呢,让梁**接电话,我说她已经不会说话了,还跟岳父说让他帮我照顾好两个小孩,随后就挂掉电话了。打完电话我就用右手拿起放在床头柜上的菜刀对着自己的喉管割了三下,喉管就开始冒气、出血,我感觉浑身无力,说不出话来。我当时靠着床坐在衣柜和床中间的地上,菜刀还在我右手上。坐了一会身体坚持不住就侧倒在地上,菜刀掉在我身边,我还听到我和梁**的手机都响了,但我全身无力,最后就没有知觉了,醒来就在医院里了。案发当天,梁**上身穿的是白色羽绒服,下身穿的是黑色绑腿裤,脚上穿了一双长筒靴子。我上衣穿的是红色羽绒服,下身穿蓝色牛仔裤,脚上穿了一双黑色休闲鞋。我掐死梁**的原因有以下几个:第一是她要抛弃我;第二是我问她是不是遇到比我更好的,她说跟我没有关系,我特别恼火;第三就是房子,我要带着儿子没有地方住就想到县城的房子住,梁**说可以但是要给她28万。我们之前买房子的时候我还在老板那里借了12万,梁**说这12万是我借的让我还。第四是结婚8年来,我对她都是一心一意的,她突然提离婚,我接受不了。我也不知道她是否有外遇,没有听别人说过。我现在心里非常后悔,一时冲动把梁**掐死了,或许把婚离了会更好。

29、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十)公(刑)鉴(理化)字(2015)062号毒物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在送检的死者梁*丙胃液中,未检出有机磷、有机氯、氨基甲酸酯类农药、鼠药u0026ldquo;毒鼠强u0026rdquo;、毒品及安眠镇静药成分。

30、湖北省竹溪**溪)鉴(尸)字(2015)00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死者梁*丙系被他人用双手压迫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

31、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十)公(刑)鉴(DNA)字(2015)041号生物物证鉴定书,证明:1、在送检的现场地面可疑血迹、菜刀上可疑血迹、吴**上衣、裤子上可疑血迹中均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吴**,支持该血迹为吴**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2、在送检的梁**阴道擦拭物中检出人精液成分,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吴**,支持该DNA分型为吴**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3、在送检的梁**颈部擦拭物中检出人DNA分型,包含吴**和梁**DNA分型。

3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并从现场的客厅提取到菜刀一把,主卧室地面上提取到血迹一份,主卧室阳台电脑桌上提取遗书一份。

33、尸检照片,证明尸检情况。

34、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吴**辨认作案现场情况。

35、竹溪县城关镇阳光和煦小区大门监控、现场辨认以及被告人吴**在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时的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经当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吴**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因婚姻纠纷而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吴**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没有杀害他人故意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吴**在与被害人发生撕扯后,用双手掐住被害人颈部,在被害人激烈反抗的情况下不但没有松手,反而继续使劲掐压,直至被害人死亡。且被告人在供述中也承认u0026ldquo;我那时怒火比较大,真的想把她掐死u0026rdquo;,故被告人主观上有杀害他人的故意,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吴**的行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吴**将被害人掐死后,给其岳父打电话时没有明确说明已将被害人杀死,亦没有让其报警;并且打完电话后不是在现场等候警察到来而是用菜刀割喉试图自杀(未遂),故其行为不构成自首,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害人有何过错,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至于辩护人提出的u0026ldquo;本案是因婚姻家庭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吴**主观恶性不深,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且已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应从轻处罚u0026rdquo;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的客观实际,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8日起至2030年2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