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艾某某、谢*故意杀人罪一案中,被执行人艾某某、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艾某某、谢*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陈*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吴**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敖明星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闵某某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桂*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刘**故意杀人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诉被告人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吴**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曹**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胡**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