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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黄石市人民检察院以鄂黄检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代理检察员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其法定代理人李**、程*和辩护人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7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李*在阳新县中医院住院部五楼妇科2病房9号病床上睡觉时,被同病房8号病床谭*的女儿陈*(女,殁年5岁)的哭声吵醒,产生了将陈*丢下楼摔死的想法。于是李*把陈*抱到病房窗户上,将其推出窗户,导致陈*摔倒在陵园大道的人行道上且当场死亡。

经法医学鉴定,陈*系颅脑外伤及多脏器损伤死亡。经湖**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李**精神分裂症(部分缓解),为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如下证据:1、被告人李*的供述和辩解(附讯问录音录像光碟三张);2、证人杨*、石*、程*、谭*等人的证言;3、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医院病历等书证材料;4、阳新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黄石**鉴定中心物证检验鉴定书、湖**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提请本院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犯罪时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家世悲惨,且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清楚,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杨*(聋哑人,案发时与被告人李*同病房)证明:8月7日早上在二病房,一个手指断了的人将小女孩从床上抱起来从窗户丢到楼下去了。

经依法辨认,杨*指出被告人李*就是把女孩丢出窗户摔死、双手没有手指头的那个女子.

2、证人石*(杨*女儿)证明:8月7日早晨5点50分她就醒了,一直在玩手机,听到有人喊有个小孩从楼上摔下去了时,就发现李*从窗户边走到自己的床上睡觉,病房内只有她和她母亲以及李*。其走到窗户边向往外看,看到一个小女孩躺在窗外一楼的地板上。窗户和门晚上都是关上的,听到小孩子坠楼后,窗户是开的。

3、证人叶*、田*(均为阳新县中医院医务人员)证明:8月7日约早上6点多,二病房的小女孩掉到一楼地面上,二病房内8床是谭*,9床是李*,10床是杨*,7床是空的,谭*与她女儿在一起,李*是她婆婆照顾她,杨*是她女儿石*照顾她。叶*到病房门口时看见杨*跟她女儿躺在床上坐了起来,李*也躺在床上,这时李*的婆婆从外面洗衣服回来。

4、证人程*(系李*的婆婆)证明:其儿媳李*精神方面不正常,住院治疗过。早上其到卫生间洗衣服时,病房里的人都还没醒,刚到卫生间去一会儿,第二张病床的患者(小女孩的母亲)到卫生间来上厕所时门没关,她又过去将门关了,她可以直接看到病房的门,距离也只有四、五米远。在洗衣服时,护士站一个胖胖的护士到病房来问:楼下掉下去一个小孩,各人病房里谁家有小孩。她只担心李*出事,就到病房去看了一下,看到房间里只有聋哑母亲、女儿二人睡着,李*也睡在床上,但上厕所的女子的小孩不见了。在卫生间门口洗衣服时,除接水的短暂时间外,她都在卫生间门口,没有看到任何人进出房间。

5、证人谭*(系被害人母亲)证明:8月7日早上6时许起床时,看见病房内靠窗户那张床上那名40多岁的女子和那名不到20岁的女子在睡觉,进门第三张床上那名双手没有手指头(具体没有多少手指头没有注意)20岁左右的女子在睡觉,女儿陈*在进门第二张床上睡觉,住进门第三张床上那个20岁左右的女子的婆婆在厕所准备洗衣服。她才上了两三分钟厕所,那个20岁左右女子的婆婆敲厕所门说其女儿不见了,她到病房时发现女儿不在病床上了,住进门第三张床的女子面向门侧身躺着,住病房靠窗的那名不到20岁的女子小声并指着进门第三张床上那名侧身躺着的20岁左右的女子说,“她把你女儿从窗户那里丢下去了”。以前都不认识他们,没有任何矛盾。

6、证人李*证明:李*有精神病史,2014年7月在在黄**二医院住院治疗,于2014年7月30日直接转到阳新县中医院妇科住院打胎。

7、证人周*(阳新中医院五病房陪护人员)证明:其早上6点上厕所时走廊上没有人,6点15分出厕所时听医生说二病房的小女孩从楼上掉下去了。

8、阳新县公安局(阳)公(刑)鉴(法)字(2014)0229号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证明:被害人陈*系高空坠落致颅脑及多脏器损伤死亡。

9、提取被害人父母谭*、陈**血样的笔录、黄石市公安(黄)公(刑)鉴(法)字(2014)29号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鉴定书证明:1、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陈*是陈**与谭*的生物学后代,从遗传学角度已经得到科学合理的确信;2、在送检的现场地面疑似血迹检出女性人血DNA,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陈*,支持为陈*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10、湖**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2014)精鉴字第308号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李*为精神分裂症(部分缓解)、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11、阳*(刑)勘(2014)157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证明:案发现场为阳新县中医院五楼妇科二病房,该病房一窗户呈半开启状,尸体位于该病房对应的一楼地面上,现场勘查已制作录像予以固定。

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被害人陈*基本情况。

13、李*在阳新县中医院和黄**二医院的住院病历,谭*、杨*在阳新县中医院的住院病历在卷佐证。

14、赔偿协议书证明:阳新县中医院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33.60万元。

15、被告人李*供述:2014年8月7日早上6时许,我被旁边8号床的小女孩给哭醒了,看见8号床的小女孩一个人在床上,还在那里喊“妈妈”,她妈妈当时不在床上,住在7号床的我婆婆程*当时也不在病房,住在10号床的那对母女也给哭醒了。因为我一出生就有残疾,我怀的小孩不健康被打掉了,生活也过得不怎么顺利,所以我一直就有求死的想法,我想过去跳楼,但是我又怕疼,于是我就想把8号床的小女孩从这间病房的窗户扔下去摔死,让法律制裁我,一命换一命。想到这,我从床上起来,走到8号床,用右手抱着小女孩的腰部位置,左手抱着小女孩的屁股位置,把小女孩抱了起来,从床尾的走廊,经过我睡的9号床和那对醒了的母女10号床,走到了靠床尾的窗户那里,窗户是铝合金做的,没有防盗网,窗户靠外面有一小段阳台,窗台下面就是人行道,之后我就双手用劲,把小女孩抱到了窗台上,当时我先把小女孩的脚放到窗户外面,然后把屁股放到了窗台上,再把小女孩的上半身扶正,让小女孩的面部朝着外面的马路坐在窗户上,最后我就在小孩的后面用双手朝小女孩的背部肩膀位置用力往外面一推,把那个小女孩从窗台上推到窗户外面去了,又折身返回到我的9号床上睡觉了。我这时看见10号床的那对母女坐起来了,并且那名10号床的母亲用手指着我,因为她是聋哑人,没有说什么。过了没多久,你们公安机关就来了。我将小女孩推出窗户时,我们病房的那个哑巴看见了。

同时,被告人李*还指认:(1)其当时作案的地点是在阳新县中医院住院部五楼妇科2号病房内;(2)其是从9号病床起来将8号病床上的小女孩抱起后,经过了9号病床和10号病床,将小女孩带到了10号病床靠床尾的窗户处;(3)其将陈*抱到窗户上的过程和将陈*从窗户处推下去的过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其犯罪时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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