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欧**、蔡**以被告人吴克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提交的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吴**犯有故意杀人罪,且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驳回自诉人欧**对被告人吴克某的起诉。

二、驳回自诉人蔡**对被告人吴克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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