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余**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民法院审理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余**犯故意杀人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余**、余**、蒋**共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2013)鄂**刑初字第001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余**、余**、蒋**对原审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不服,原审被告人余**对原审刑事部分判决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相关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余**与被害人余*辛系邻居关系。2013年2月9日17时许,余*辛持铁锹在自家屋边清理积水时,余**认为余*辛将积水朝其家门口撮,遂与余*辛发生口角、打斗。在打斗中,余**持随身携带的匕首冲进余*辛家院内,趁余*辛后退摔倒时朝余*辛的胸、背部连续捅刺四刀,然后返回自家院内。余*辛被他人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余*辛系被单刃刺器刺击左胸部致升主动脉破裂、左肺上叶破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司法精神病鉴定,余**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偏执型),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同日,余**作案后在其家中明知其哥哥余*丙拨打“110”报警而留在家中等候公安人员,公安人员抓捕时无抗拒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作案经过。另查明,被告人余**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余**、余**、蒋*造成经济损失丧葬费17590元、交通费2000元、食宿费2000元、误工费2000元,共计人民币23590元。在一审期间,余**的法定代理人暨附民事诉讼被告人余*丁、郭*交纳了赔偿款人民币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判决认定的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及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意见书、物证鉴定意见书、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书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余**亦供认。据此,原审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余**及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余**、郭*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余**、余**、蒋*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3590元(含已交纳的人民币1万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余**、孙*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安机关随案移送的作案凶器匕首一把予以没收。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黄*、余**、余**、蒋*上诉提出:原审判决赔偿数额过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余**、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诉人余**上诉提出:1、原判定性不准。其行为属过失杀人,不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2、被害人余某辛长期监听、监视其家人生活,且案发时动手在先,亦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余**属初犯,且有投案自首情节,还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一审期间其亲属尽力代为赔偿了人民币1万元,建议二审对其改判有期徒刑。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目击证人黄*(被害人余**的妻子)的证言:2013年2月9日17时许,我在家里照料小孩,丈夫余**在我家院子外的水沟里清理淤泥。之后,我听见余**和余**在争吵,我出门看见余**手里拿一把刀子,余**躲进院子里,余**追到我家院子中间,将余**按倒在地上,右手持刀朝余**腹部捅刺多刀,我上去扯余**但是没有扯开,后来是村民将余**扯开了,余**身上流了好多血。余**捅余**时,没有其他人帮忙,但余**的父亲、哥哥站在院子门口看,没有去拦阻余**。

2、现场目击证人余*甲(被害人余**的哥哥)的证言:2013年2月9日17时许,我在家里睡觉,我老婆屈**接到黄*的电话,说余**在跟别人打架,叫我去扯一下。我赶到余**家院子门口时,看到余**右手拿一把刀子,左手拿刀套,余**跑进自家院子里,余**在后面追余**。因为我在余**前面,我就跑进余**家院子里拿了一把铁锹,然后出院子准备拦余**,但余**的哥哥余*丙将我绊倒在院子门口,并把我手中的铁锹夺过去朝我背部击打,我用手挡,他将我的手打伤了,并打了我两拳。我倒地后意识到余**已经冲到院子里了,我迅速从地上爬起来冲进院子,余**已经将余**捅伤了。余**浑身是血站在他家正门口,余**站在离余**3米远的地方。我跑到余**的身边,余**说他不行了,村里人叫我赶快将余**送医院。

3、证人蒋*(被害人余**的母亲)的证言:我赶到现场时,小儿子余**已经倒在院子门口了,浑身是血。我家和余**家以前关系很好,自2011年我家盖房子后闹过几次小矛盾,主要是为做屋的沙石料的堆放问题。余**长年在外打工,性格很内向,去年他父亲生病后余**才回来。

4、现场目击证人余*乙的证言:2013年2月9日17时许,我看到余*辛家院子门口站了好多人,有人将余*辛推到院子里去了。余**右手拿一把刀站在余*辛家院子门口,对着院子里的余*辛说“老子要把你搞死”。余*辛在院里说“你来呀”。我怕他们打起来就去关余*辛家的大门,我一扇门还没关上,余*辛的哥哥余*甲就赶来了。余**的哥哥余*丙站在余*辛家院子门口,对着余*辛叫,我没听清楚他叫什么。当余*甲走到余*辛家院子门口时,余**、余*丙又对着余*甲叫,余*甲就到院子里拿一根锹柄,余*辛拿了一把铁锹。余*辛冲到院子门口举起手中的铁锹打向门口的余**,但是没有打下去。余*甲也拿着锹柄冲到院子外面去跟余*丙打,我看到余*甲摔了一跤,然后爬起来了。余*辛拿着锹柄往院子里边退边挡,余**拿着刀往余*辛身上晃。余*辛在退的时候摔倒在地,锹柄掉到地上了,余**上去搞余*辛,怎样搞的,我没有看清楚。当我再看到余*辛时,他身上流了好多血,余楚能将余*辛扶到院子门口坐着,我到余*辛家里拿了一条毛巾捂他的伤口。之后,我和余楚能、余*甲将余*辛送医院了。余**的父母亲在现场站着,没有动手,只听到他们在叫骂。

5、证人余**(上诉人余**的哥哥)的证言:2013年2月9日16时许,我们家吃完团年饭后,弟弟余**就到屋外面去了。一会儿,听到屋外闹哄哄的,我和我老婆孙*出去看,见邻居余**拿一把铁锹,余**拿一把刀,两人为撮水一事发生口角。我怕出事就扯余**,叫他过年不要瞎扯,并叫余**赶快回去。余**拿着铁锹走到他家院子门口时,余**想冲过去打余**,我和孙*一直拽着余**,慢慢地我们被拖到了余**家院子门口,余**进了自家院子。此时,余**的哥哥余*甲赶过来了,余**看到余*甲来了就说“去拿枪搞”,并从院内墙角处拿了一根棍子丢到院门口。余*甲拿起棍子朝门外冲,抡起棍子朝我们三人打,可能打到了孙*的手,我和孙*便松开了手。余*甲准备再打时,我有意绊了余*甲一脚,他就摔倒在门外,我将他手上的棍子夺过来丢了。我和孙*劝余*甲大过年的不要搞了,余*甲就平息了。由于余**没人拽住,他拿着刀冲进余**家院子,里面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一会儿,余**身上流着血,坐在院子门口,地上有一大摊血。余**的母亲看到余**被捅后就骂余**,余**又想刺余**母亲,被我们连扯带拉拽到了自己家里。将余**拽回家前我打了“110”的,警察来我家后将余**带走了。余**杀了余**后,我看见我父母亲在院外站着。前年因为余**家做屋时没有做排水沟,我父亲跟余**说过此事,但两家没有发生冲突。余**性格内向,不爱与人说话。

6、证人孙*(证人余**的妻子)的证言:2013年2月9日17时许,我们一家人吃完团年饭后,我在厨房洗碗,听到外面有吵闹声。我出门看见余**右手拿一把尖刀,余*辛拿一把铁锹,两人隔一米左右站在余*辛家的院子外。我和丈夫余**上去将余**往家里扯,但余**仍然与余*辛对骂,双方边骂边向余*辛院子门口走,我和余**被扯到了余*辛家院子门口。这时,有好多人来劝架,余*辛听了劝就进到他家院子里去了。后余*辛看见余*甲来了就喊“去拿枪搞”,并随手从院内捡了一根1米左右的木棍扔给余*甲,余*甲接过木棍就朝我和余**打,我和余**就将余**松开了,往院子旁边躲。余**就冲进余*辛家院子里去了,我和余**刚向旁边跑了几步,余*甲就拿树棍打过来,我连忙用手挡,余**就用脚绊了余*甲一下,余*甲就倒地了。我说快过年了不要打了,余**就捡起地上的树棍扔到一边去了。余*甲从地上爬起来时,我看到余*辛站在院子里,余*辛的妈妈坐在院子里的地上哭,余**拿着刀走出院子站在路上。我连忙去劝余*辛的妈妈,接着,我和余**劝余**回家。余**对余**说“出了这么大的事,你跑不了,我跟你报警”。余**说“嗯,我一人做事一人当”。接着,余**等人将余*辛抬上车送往医院。过了20分钟,警察来了,从余**身上搜出一把尖刀,并将余**带走了。

7、现场目击证人余**(上诉人余**的父亲)的证言:2013年2月9日17时许,我听见院外有人撮水,余**出门去看是余**在撮水,两人吵了起来。余*辛喊“我拿枪崩了你”。然后,余*辛往自家院子里走,余**拿一把刀跟在余*辛后面。这时,余*丙和他媳妇也跟着走到余*辛门口,村里来了好多人。余*甲赶来后到余*辛家院子里拿了一把铁锹出来要打余*丙,但没有打到。由于用力过猛,余*甲摔倒在地,余*丙顺势将余*甲手中的铁锹夺下来。后来,我听到余*辛的妈妈在哭,余*丙的媳妇将余**往家里扯。不久警察来了,从余**身上搜出了一把尖刀,然后将余**带走了。证人郭*(上诉人余**的母亲)的证言某

8、证人余**(被害人余**的堂弟)的证言:2013年2月9日17时许,我看见余**拿着一把铁锹,余**拿一把匕首,两人在余**家院子门口吵架。余**的哥、嫂站在旁边没有劝架,更没有阻止余**。湾里的余**和周**夫妇劝余**不要吵了,余**听后就拿着铁锹回到自家院子里去了。余**拿着刀走到余**院子门口,湾里的人也劝余**算了。这时,余**的父母也过来了,他们一家人并没有拢去扯余**的意思。过了一会儿,余*甲急冲冲地来到余**家院子门口问余**跟哪个在吵架,余**没做声,余*甲将余**手中的锹夺过来,余**在院内又拿了一根木棍,双方就打起来了。余*甲准备将余**手中的刀打掉,余**很快冲到余**家院子里,余**边退边挡时滑倒在地上,余**扑上去,我的视线被余**背部挡住了,没有看到他是怎样捅的。几秒钟后,余**走出院子,余**手捂着胸口,身上流着血,慢慢走到院子门口。此时,余*甲倒在院子旁边水泥路上,余*丙蹲在余*甲旁边,手上没有任何动作。我没有听到余**家里人叫余**上去打架的话。

9、证人余*己的证言:2013年2月9日17时许,我看到余**打起来了,余**手上拿一把刀对着余*辛晃,说要搞死余*辛。余*辛空着手往自家院子里退时摔倒了,余**就拿着刀朝余*辛左腹部、左前胸连捅了两刀。余**的哥嫂、父亲都站在大门口看,我没有听到他们说什么。余*辛从地上爬起来,身上在流血。我和余楚能、余*甲将余*辛抬到院子门口坐着,之后送余*辛去医院抢救。余*辛被捅后,他母亲蒋*见状昏倒了,余*丙上去扶了的。我没有看到余*丙打人。上述相关情节,还有证人周*的证言予以印证。

10、证人余*庚的证言:2013年2月9日17时许,余*辛被捅之后,余**拿着刀站在路边的一根电线杆附近,他哥余*丙劝他把刀放下。余*辛的母亲从院子里冲出来,朝余**冲去并叫喊“你把我也杀了”。余**说“你来、你来”。余*丙拦着余**,湾里的人拦着余*辛的母亲,余**手上的刀不知被谁夺走了。我听到余*丙说“搞了这么大的事,我看你怎么办,我送你自首”。余**说“我不走,我没打算活了”。

11、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2013年2月9日,公安机关抓获余**时,从其身上收缴带血匕首一把。该匕首长30cm,刃长10cm。并有照片在卷佐证。一审开庭时,余**当庭对该匕首照片进行了辨认,确认是其作案时使用的工具。

12、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现场位于武汉市新洲区三店街徐贵村余学堂湾余*辛家院子内。院内中部距离北边院墙6.6m处地面见大量滴落状血迹,该血迹由南向北滴落至院门口。院门口东侧地面上有一摊由南向北长1.5m血泊,院内北侧墙面上见一0.2m擦拭状血迹。现场提取了血迹5份。

13、湖北省**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证实:(1)在送检的标记为“中心现场院内地面血痕-1”、“中心现场院内地面血痕-2”、“中心现场院内地面血痕-3”、“余*辛家北边院墙血痕”、“作案匕首上转移血痕”、“犯罪嫌疑人余**左手大拇指甲上血痕”样本中均检出人血痕,且其DNA分型与“死者余*辛血样”DNA分型一致,在排除双胞胎前提下,支持上述检材中均检出死者余*辛血痕。(2)在送检的标记“犯罪嫌疑人右手背上血痕”、“犯罪嫌疑人右手掌上血痕”、“犯罪嫌疑人左上臂处上衣外套上血痕”、“犯罪嫌疑人左前臂处上衣外套上血痕”样本中均检出人血痕,且其DNA分型与“嫌疑人余**血样”DNA分型一致,在排除双胞胎前提下,支持上述检材中均检出余**血痕。

14、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出具的刑事技术鉴定意见书证实:死者余**左锁骨中段下方见一1.5cm3.0cm梭形创口,深达胸腔;左腋后线第六肋处见一1.0cm2.0cm梭形创口,深达胸腔;右肋缘处见一1.3cm4.0cm梭形创口,深达皮下;左背部中段第七肋处见一1.0cm3.0cm梭形创口,深达胸腔。以上创口均整齐,一钝一锐。解剖见,升主动脉见一1.0cm破裂口,左肺上叶见一2.5cm破裂口,胸腔积2000ml。鉴定意见:余**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击左胸部致升主动脉破裂、左肺上叶破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15、武汉**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武精医鉴字(2013)07249号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余**目前的表现符合CCMD-3中“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的诊断标准,余**在有被害妄想的背景下,因现实的冲突,加上饮酒,作案时自我控制能力减弱,故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意见:余**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偏执型),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16、上诉人余**的供述:2013年2月9日17时许,我们一家人吃完团年饭后,我到屋外面站着。一会儿,邻居余**将他家屋侧边的积水往我家门口撮,我问他为什么把水往我家门口撮,他说撮了又怎样。我非常气愤,就从腰背后抽出一把匕首,余**见状说他家里还有枪。余**拿着锹往他家院子门口走,我哥嫂这时赶过来了。我追到余**家院子门口时,余**拿锹打我,第一下我躲开了,他又打我小腿。他哥哥余*甲也拿一根木棍赶过来,不知道打到我没有。余**往他家院子里跑,我父母和哥嫂扯我,不让我进去,但他们没有扯住。我拿着匕首追进去,余**还在用锹打我,我就用匕首朝他胸前不知捅了一刀还是两刀。我被人扯到院子外,转身看见余**用手捂着肚子坐在院子门口。我被家里人扯回屋里,我哥哥余*丙报了警。不一会儿,警察来到我家里将我带到派出所了。我拿的是一把20cm的尖刀,是2012年在深圳市打工时买的,平时用来防身的。我和余**原来关系很好,前年余**家做新房没有留排水沟,我就对他有意见。我总觉得余**要害我,他经常用部队夜视仪监视我家,甚至监视我家里人洗澡、打电话等。

上列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二审审查核实,证据的来源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余**因邻里纠纷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关于上诉人余**提出“原判定性不准。其行为属过失杀人,不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上诉理由。经查,余**与被害人余**发生口角后,不顾他人劝阻,持刀紧逼被害人到院内并连续捅刺被害人身体的要害部位,导致被害人死亡,其杀人的主观故意明显,其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余**还提出“被害人余**长期监听、监视其家人生活,且案发时动手在先,亦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无证据证明余**有监听、监视余**家人生活的情形。且案发时,余**系持刀冲进被害人家院子里行凶杀人,被害人在本案中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故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余**作案后,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余**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余**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黄*、余**、余**、蒋*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3590元,依法应予以赔偿。余**的父母亲余**、郭*作为余**的法定代理人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上诉人黄*、余**、余**、蒋*提出“原审判决赔偿数额过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余**、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余**及其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余**、郭*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黄*、余**、余**、蒋*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3590元,并无不当。在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余**、孙*对余**杀害被害人余**的行为起到了帮助作用,余**、孙*不是共同侵权人。故上述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余**的辩护人提出“余**属初犯,且有投案自首情节,还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其亲属在一审期间尽力代为赔偿了人民币1万元,建议二审对余**改判有期徒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审法院根据余**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到其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有投案自首以及其亲属尽力代为赔偿等具体情节,对余**作出了从轻处罚。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再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人黄*、余**、余**、蒋**和上诉人余**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