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民法院审理襄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4)鄂襄阳中刑初字第000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襄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湖北省人民检察撤回抗诉。

湖北省**民法院(2014)鄂襄阳中刑初字第00018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李**的刑事判决部分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