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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2013)邵中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子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7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7年8月28日止。执行机关湖**阳监狱于二O一五年八月五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阳监狱根据罪犯秦**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秦**在服刑改造期间,尚未获得减刑所需的考核分,且犯罪情节严重,对其减刑应予从严掌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秦*华不予减刑。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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