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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民法院于二00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2009)邵**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相信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6月2日交付执行。二0一一年十月十八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3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阳监狱于二O一五年八月五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相信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阳监狱根据罪犯李相信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相信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李相信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相信在服刑改造期间,虽有一定悔改表现,但原犯罪情节恶劣,对其减刑要从严掌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相信不予减刑。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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