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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2012)邵中刑一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生效后,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交付执行,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2年11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阳监狱于二O一五年八月五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阳监狱根据罪犯王**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王**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1年11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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