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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民法院于2009年6月17日作出(2009)娄中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四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孙**不服,提出上诉。湖南**民法院于2009年9月18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3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5月10日,经湖南**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执行机关湖**底监狱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孙**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孙**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孙**获得奖励分181.6分。该罪犯已履行了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谅解书、罪犯考核台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孙**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30年8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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