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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故意杀人刑罚变更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民法院于2006年7月25日作出(2006)岳中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罗新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9894.94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湖南**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2日作出(2006)湘高法刑一复字第6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2006年1月9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1月9日至2029年5月24日。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湖南**民法院于2009年4月7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执字第162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湖南**民法院于2011年8月25日作出(2011)湘高法刑执字第418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1076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服从判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3年12月30日评为年度优秀大组长;2014年12月30日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本次考核时段,共获考核分126.8分。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27年10月24日),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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