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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龙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6年1月14日作出(2006)娄中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由被告人刘*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3年6月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底监狱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刘**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刘**提请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51.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刑事谅解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属于严重暴力犯罪,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12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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