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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故意杀人刑罚变更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民法院于2007年6月15日作出(2007)常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民法院于2007年9月17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终字第3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7年10月2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10月23日起至2026年12月19日止。湖南**民法院于2010年1月20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执字第266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院分别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2011)益刑执字11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8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系老犯,在监区病休,未参加劳动。现累计考核分61.2分。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5年1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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