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鲁**故意杀人刑罚变更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2003年9月18日作出(2002)穗中法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以鲁德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广东**民法院于2004年3月11日作出(2003)粤高法刑一复字第20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2004年4月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4年4月9日起至2022年12月17日止。湖南**民法院分别于2006年9月6日作出(2006)湘高法刑执字第681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12月18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执字第1131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分别于2011年2月14日作出(2011)益刑执字第18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7月12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6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系病犯,在监区值班,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现累计考核分138.5分。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1月17日),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