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抢劫罪,李**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4)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涉及当事人隐私)。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7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李**为实施抢劫,持菜刀通过踹门手段进入被害人李*位于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裴圩村腾花浜(8)号的暂住处,预先躲藏在被害人李*的床下。后被害人李*与其男友某被告人李**遂持菜刀威胁被害人李*及朱*某欲对被害人李*及朱*实施抢劫,期间,被告人李**持刀将朱*肩部划伤。在得知被害人李*及朱*分别只有人民币几十元钱后,又逼迫朱*去住处取银行卡领款,朱*遂离开。后被告人李**在该处采用持刀顶被害人李*脖子的手段,强行与被害人李*发生性关系。朱*从被害人李*住处出来后报警,后警察在被害人李*住处当场将被告人李**抓获。

被告人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物证菜刀(照片),书证病历、提取笔录,被害人李*的陈述,证人朱*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扣押清单,苏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物证鉴定书,发破案和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违背妇女意志,采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又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犯有数罪,应予数罪并罚。在抢劫犯罪中,被告人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李**持刀入户抢劫,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对其不予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3日起,至2027年7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二、暂扣于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菜刀1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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