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蒋*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以虎检诉刑诉(2014)8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强奸罪,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日晚,被告人蒋*在本市虎丘区长江花园三区16幢XXX室暂住地,违背被害人朱某某意志,将朱某某按倒后采用强行摸胸等手段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后自动放弃上述行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其系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且其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公诉人建议可以对被告人蒋*判处缓刑。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及公诉意见,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蒋*,并宣读和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被告人蒋*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日晚,被告人蒋*在苏州市虎丘区长江花园三区16幢XXX室暂住地,违背被害人朱某某意志,将其按倒后采用强行摸胸等手段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后自动停止对朱某某的侵害。

归案后,被告人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自愿认罪。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蒋*与被害人朱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辨认笔录,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蒋*的身份证明、退赔谅解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违背妇女意志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蒋*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造成损害,系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且取得谅解,量刑时也应予以考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及提请减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蒋*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认为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决定对被告人蒋*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本院为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蒋**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五个月。

(缓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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