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芮**犯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溧检诉刑诉(201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芮**犯强奸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6日凌晨,被告人芮**在溧阳市溧城镇平陵广场格*豪泰酒店2801房间通过手机“陌陌”与被害人邵*(女,2000年1月26日生)聊天,看到了邵*的留言中有“求人送苹果5S不挑颜色”,后与邵*联系。当日中午11时许,邵*来到房间后,因被告人芮**感觉以苹果手机为交换与其发生性关系不值,便谎称自己是警察,让被害人写下自己的个人情况等,使被害人出于恐惧心理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事后,被告人芮**以需要打点解决此事为由向被害人索要人民币1000元,因被害人报案而未得逞。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芮**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芮**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上五年六个月以下。

被告人芮**对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6日凌晨,被告人芮**在溧阳市溧城镇平陵广场格*豪泰酒店2801房间通过手机“陌陌”与被害人邵*(女,2000年1月26日生)聊天,看到了邵*的留言中有“求人送苹果5S不挑颜色”,后与邵*联系,准备性交易。当日中午11时许,邵*来到房间后,因被告人芮**感觉以苹果手机为交换与其发生性关系不值,便谎称自己是警察,称自己是抓卖淫女的,让被害人写下自己的个人情况等,以要将被害人卖淫的情况告诉其父母,并带其到派出所处理为胁迫,使被害人出于恐惧心理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事后,被告人芮**还以需要打点解决此事为由向被害人索要人民币1000元,因被害人报案而未得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邵*的陈述,证人丁*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物证提取笔录及登记表,检验报告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物证工作证,聊天记录,旅客住宿信息,门诊病历,常住人口信息,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芮**亦当庭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芮**违背妇女意志,以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芮**犯强奸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芮**强奸未成年妇女,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18年12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