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吉*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4)1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犯强奸罪,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吉*于2014年5月通过网络微博与被害人江*(女,2001年2月7日生)结识,后两人在聊天中于7月1日确认恋爱关系。2014年7月7日、9日、14日,被告人吉*从上海市至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石湖东路兰园公寓2幢602室,在明知江*不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与被害人江*发生了性关系。

2014年7月16日,被害人江*的父母用江*的手机将被告人吉*约至上海火车站南广场,并向公安机关报警,被告人吉*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吉*的家属与被害人江*法定监护人达成和解协*取得了谅解。

以上事实,被告人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江*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和解协某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被告人吉*及被害人江*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吉*犯强奸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吉*取得被害人法定监护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吉*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吉*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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