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8日作出(2010)赣刑初字第3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3月31日经本院以(2014)苏中刑执字第059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6月20日止)。

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王**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喇叭线操作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6月20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