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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4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1月30日经本院以(2012)苏中刑执字第246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4年3月31日经本院以(2014)苏中刑执字第045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刑期至2016年10月10日止)。

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蒋**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服装缝纫加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蒋**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蒋**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5月11日起至2015年10月10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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