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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强奸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强奸罪一案,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赣刑初字第0000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7月13日凌晨,被告人刘*酒后翻墙进入连云港市赣榆区塔山镇小林头村妇女杨**家中,采取扒衣服及言语威胁等手段,强行将杨**奸淫。经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为创伤后应激障碍,与被强奸有直接因果关系。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杨**的陈述,证人孟*、杨**、张*、杨**的证言,赣**法院(2007)赣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现场勘验笔录,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连)公(法)鉴(物证)字(2014)210107号生物物证鉴定书,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连正达司鉴中心(2014)精鉴字第116号精神疾病鉴定意见书,另有妇科检查、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刘*的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侵犯了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有前科,且其强奸行为造成被害人杨**创伤后应激障碍,量刑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为惩治犯罪,保护妇女性的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被告人刘*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刘*的上诉理由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量刑过重。

二审答辩情况

上诉人刘*的辩护人辩护意见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强奸既遂依据不足,原审人民法院判决量刑过重。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审理认定的事实,证据相同。上述证据均经过原审人民法院庭审质证,本院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与杨**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关于上诉人刘*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量刑过重的理由,经评议,原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刘*的犯罪事实,在法定幅度内量刑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刘*的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强奸既遂依据不足的意见,经评议,有上诉人刘*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杨**的陈述,证人孟*、杨**、张*、杨**等人证言,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上诉人刘*强奸既遂的犯罪事实,故上诉人刘*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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