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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甲强奸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连云**人民法院审理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仲*甲犯强奸罪一案,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赣刑初字第58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仲*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柳**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仲*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4年8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仲*甲酒后爬窗进入连云港市赣榆区金山镇红庄村伏*家中,采取强行搂抱等手段欲强奸伏*,后因伏*反抗而未得逞。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仲*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伏*的陈述,证人仲*乙、仲*丙、刘*、仲*丁等人的证言,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户口证明、被告人仲*甲被抓获时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仲*甲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欲强行奸淫妇女,其行为侵犯了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仲*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仲*甲归案后,尚能认罪,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之规定,以强奸罪判决被告人仲*甲有期徒刑二年。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仲*甲提出的上诉理由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因为被害人情绪激动,其害怕就什么也没做,其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其没有对被害人采取暴力,证人仲*乙、仲*丙均系未成年人,其证言没有说服力。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或者发回重审。

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认为,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的相关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当庭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仲*甲提出的原审判决量刑过重,其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仲*甲对其翻窗进入被害人家中,意图强奸被害人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因为被害人奋力反抗及证人仲*乙、仲*丙在场开灯等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仲*甲无法继续实施犯罪,被迫停止,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仲*甲的犯罪行为系犯罪未遂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对仲*甲在法定的量刑幅度范围内量刑并无不当,且已充分考虑各种相关量刑情节,此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仲*甲提出的其没有使用暴力,证人仲*乙、仲*丙均系未成年人,其证言没有说服力的上诉理由,经查,两证人虽系未成年人,但是在侦查机关提供证言时均有其法定代理人在场,并且仲*甲亦认可其强行搂抱被害人、案发时两证人均在现场,故此证言内容客观真实,来源程序合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此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仲*甲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欲强行奸淫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出庭检察员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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