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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犯强奸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金*犯强奸罪一案,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5)港刑初字第0003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11月30日晚,被告人金*酒后欲与被害人江*发生性关系,遭拒绝后,被告人金*采取言语威胁、掌扇、扒衣、扣摸等方式多次殴打、猥亵被害人并强迫被害人帮其口交和与其发生性关系,因被告人金*酒后生殖器无法勃起,强奸未遂。案发后,被害人江*报警,公安机关将正在开发区范庄工薪酒家大包间内睡觉的被告人金*抓获归案。在本案审理阶段,被告人金*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2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江*的陈述笔录,未到庭证人吉*的证言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连)公(法)鉴(法*)字(2014)08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连)公(法)鉴(物证)字(2014)2448号生物物证鉴定书,刑事判决书,收条、谅解书,发破案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金*违背妇女意愿,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金*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量刑时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有犯罪前科,量刑时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金*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被告人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金*的上诉理由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量刑过重。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审理认定的事实,证据相同。上述证据均经过原审人民法院庭审质证,本院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金*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江*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诉人金*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关于上诉人金*提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量刑过重的理由,经评议,原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犯罪事实及其具有的法定情节,在法定幅度内量刑且已对其从轻处罚,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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