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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因犯强奸罪于2012年4月16日被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以(2012)大刑初字第009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20日至2015年6月19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监狱于2014年1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九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罪犯改造计分考核累计台帐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5年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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